冰島共和國憲法

冰島共和國憲法是1944年6月17日公布,1959年和1968年修改後,至今施行。冰島13世紀喪失獨立,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先後進駐英、美軍隊。1944年6月冰島議會正式宣布解除與其前宗主國丹麥的聯盟,並公布本憲法。全文共7章81條,不足萬字。規定冰島為立憲制共和國,立法權同時屬於共和國議會和總統,行政權由總統和政府依法行使,司法權由司法機關行使。議會分為上、下兩院,重要問題由兩院聯席會議議決。議員由公民以秘密投票方式產生。

總統普選產生,任期4年。總統有權召集和解散議會,有權任命政府成員。議會對失職的政府成員可向彈劾法院提起控訴。公民人身、住宅和財產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搜査、限制。個人工作自由非依法律規定不受限制。凡無力維持本人及眷屬生活,且無他人供應者,均由國家負擔。經事先許可,人民可為合法目的而結社。非武裝集會警察也有權列席。公民可以用印刷品表達意見,但須對所發表的文字負法律責任。城鎮和鄉村社區有權在政府監督下實行自治。國家不承認任何人的特權修改憲法的提案,經議會兩院通過後,議會立即解散。若該修正案又經新議會兩院不加修正地通過,則由共和國總統批准生效,成為憲法條款。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