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團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擬上市企業股權激勵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兵團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擬上市企業股權激勵實施辦法
  • 發行單位:新兵辦發〔2013〕35號
  • 對象:各師院,兵團機關部門、直屬機構
  • 時間:2013年3月18日
概要,內容,

概要

關於印發《兵團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擬上市企業股權激勵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新兵辦發〔2013〕35號,各師(市)、院(校),兵團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兵團企業改制上市管理辦公室制定的《兵團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擬上市企業股權激勵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兵團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兵團辦公廳,2013年3月18日。

內容

兵團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擬上市企業股權激勵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參照國務院國資委《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國資發分配〔2006〕175號)和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證監公司字〔2005〕151號),借鑑其他省市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兵團控股的上市公司、擬上市企業。擬上市企業實施股權激勵的,主要是列入兵團上市後備企業名單,並按工作程式計畫2年內申報上市的企業。
第三條 上市公司、擬上市企業股權激勵的重點對象應是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骨幹和管理骨幹。上市公司、擬上市企業監事、獨立董事以及公司控股股東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公司外部董事不納入股權激勵計畫人員範圍。
第四條 股權激勵辦法旨在對企業發展有突出貢獻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激勵,不得作為全員持股或變相的管理層福利制度。
第五條 擬上市企業實施高管人員股權激勵,一般應由激勵對象直接持股。激勵對象通過其他方式間接持股的,間接持股單位不得與企業存在同業競爭關係或者發生關聯交易,並在上報方案中說明間接持股的必要性以及間接持股單位的基本情況。
第六條 擬上市企業實施股權激勵可在企業實施股份制改造或股份公司引入戰略投資者時實施。股權激勵方案在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前需以國資委或控股股東(兵直企業控股股東)名義報兵團上市辦,上市辦會同兵團國資委審議出具同意意見後,方可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第七條 兵團上市辦受理擬上市企業股權激勵計畫方案起30個工作日內會同國資委出具答覆意見。
第八條 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方式、程式和途徑按照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和《關於促進兵團上市公司發展的意見》(新兵發〔2012〕57號)中:“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權激勵計畫必須報兵團上市辦,由兵團上市辦會同國資委審核並報兵團批准後方可實行”規定執行。相關申報程式和出具意見時限同第六條、七條。
第九條 原則上擬上市企業內部高管所持股份總額不超過企業完成股份制改造後股本總額的10%,單個人所持有股份不超過股本總額的1%。
第十條 擬上市企業上市後,高管人員的股權解禁期限原則上不得低於36個月,36個月後公司高管繼續在公司任職的,每年轉讓不得超過所持股份的25%。公司董事長在任期間本人持股總額的50%不得轉讓;離任18個月後方可轉讓,且每年轉讓不得超過所持股份的25%。相關約束條款要在股權激勵方案中予以明確,以體現長期激勵機制。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兵團上市辦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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