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故意

共同故意(joint intention)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犯罪成員對共同實施的犯罪將導致的危害社會的結果所持的希望或放任的心理狀態。根據產生的時間特徵,可分為事先無通謀,臨時糾合在一起,相互溝通後產生的共同的犯罪故意,導致突髮型、偶髮型或機會型犯罪。這類犯罪的特點是,犯罪時間、地點、手段、分工、目標等缺少選擇性,隨意性強。多見於青少年共同故意犯罪。

可分為:(1)事先無通謀,臨時糾合在一起,相互溝通後產生的共同的犯罪故意,導致突髮型、偶髮型或機會型犯罪。這類犯罪的特點是,犯罪時間、地點、手段、分工、目標等缺少選擇性,隨意性強。多見於青少年共同故意犯罪。(2)事先通謀,經一定時間的共同策劃而產生的共同的犯罪故意。由此導致的犯罪的特點是,犯罪時間、地點、手段、分工、目標等都經過一定時間的預謀與策劃。多見於成年人的共同犯罪、團伙犯罪、集團犯罪等。共同故意產生的心理基礎主要有:(1)心理的趨同性。犯罪人在社會意識傾向和需要等方面具有共同性。(2)心理的相容性。犯罪人在社會認知、情感體驗、意向等方面相互認同、心理相容。(3)能力的互補性。犯罪人為實現共同的犯罪目的,在犯罪智慧型、犯罪技巧、犯罪經驗等方面具有互補性,有助於進行犯罪活動的分工與合作,共同完成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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