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我市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範消防監督管理行為制定的《六盤水市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盤水市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辦法
  • 分類:法規
  • 目的:加強我市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
  • 備註: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實施地區,實施內容,

實施地區

六盤水市

實施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六盤水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級職能部門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時依據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不適用於住宅室內裝修、不需要取得國土、建設、規劃等部門行政許可的村民自建住宅、搶險救災、和其他臨時性建築的建設活動。
第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遵循公正、嚴格、文明、高效的原則,加強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
第二章 級別管轄
第五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設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由市公安消防支隊負責實施:
(一)建築總面積大於20000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建築總面積大於15000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三)建築總面積大於10000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四)建築總面積大於2500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閒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五)建築總面積大於1000平方米的託兒所、幼稚園的兒童用房,兒童遊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國小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六)建築總面積大於1000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遊藝廳、桑拿浴室、網咖、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單體建築內所有上述場所面積總和大於1000平方米);
(七)設有本辦法上述六項所列的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八)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九)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築面積大於40000平方米或者建築高度超過50米的其他公共建築;
(十)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十一)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第六條 各縣、特區、區公安消防大隊負責實施下列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
建築總面積大於500平方米,小於1000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遊藝廳、桑拿浴室、網咖、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單體建築內所有上述場所面積總和大於500平方米,小於1000平方米)。
第七條 市公安消防支隊負責實施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以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
(一)建築總面積大於5000平方米的商場、市場以及設有上述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二)單體建築面積大於2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築;
(三)18層及18層以上的居住建築;
(四)建築總面積大於100000平方米的工業區、商業區、住宅區;
(五)已經過消防驗收合格的,局部用途需要變更的建設工程;
(六)其他認為有必要進行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的建設工程。
除以上規定外,各縣、特區、區公安消防大隊負責實施下列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
(一)建設單位取得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
(二)公眾聚集場所的裝修工程;
(三)不需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施工許可證的,但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
(四)由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委託實施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的建設工程。
第八條 跨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抽查工作,由市公安消防支隊指定管轄。管轄範圍不明確的,由省公安消防總隊指定管轄。
第九條 對具有《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第十六條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由省公安消防總隊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
第三章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
第十條 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受理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時,應核查以下申請材料是否齊全:
(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
(二)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加蓋公章的函件等合法身份證明檔案;
(三)新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檔案,國家級、省級重點工程的立項報批檔案;
(四)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檔案(無裝修設計資質的單位,須提供裝修工程消防設計質量合格承諾書);
(五)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檔案申報要求申報的消防設計檔案。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報的消防設計檔案進行審核。依據《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第十八條的相關要求,對符合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同意的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不同意意見,並說明理由。
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審核時間內。
第十二條 需要進行集體會審、專家評審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貴州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專家評審規程》的有關要求執行。
第十三條 按規定需要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個人在開工前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要求報審。
第十四條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出具規劃設計條件時,應將建築物的防火間距、消防通道等條件納入設計條件中,對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和易燃易爆場所的規劃,應徵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對不符合城鄉消防安全布局的建設項目,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將情況抄告城鄉規劃部門,由城鄉規劃部門按其職責作出相應處理。
第四章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
第十五條 實施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受理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時,應核查以下申請材料是否齊全:
(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與消防驗收有關的竣工圖紙,由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共同簽字的隱蔽工程記錄;
(四)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檔案及見證取樣檢驗報告;
(五)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檔案、出廠合格證;建築內部裝修材料見證取樣檢驗報告;
(六)消防設施質量、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檔案;
(七)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檔案;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對已經消防設計審核同意的內容組織消防驗收。對綜合評定結論為合格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對綜合評定結論為不合格的,應當出具消防驗收不合格意見,並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消防驗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實施,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予以配合。消防驗收按照資料審查、現場抽樣性檢查、功能測試、綜合評定的程式進行。
第十八條 對於建設工程先期竣工部分需要投入使用的,根據建設單位的申報,可以實施局部消防驗收。局部消防驗收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非使用區域有完整防火分隔;
(二)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
(三)消防水源、消防電源均滿足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四)火災自動報警設備及聯動控制功能滿足消防驗收要求;
(五)取得局部消防設施質量檢測報告;
(六)其他需納入消防驗收的內容均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強制性要求。
第十九條 按本辦法需要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個人在開工前必須按本辦法第十五條準備好相關資料,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要求報審。
第五章 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對通過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進行施工工地監督檢查,高層建築、地下工程,經審核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重新修改過消防設計檔案的建設工程,以及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其他重點建設工程應作為檢查的重點。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設工程進行施工工地檢查,應當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實施。施工工地檢查不應少於1次,檢查後應填寫《施工工地檢查記錄表》,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九條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工地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工程的基本情況:是否辦理消防審核手續,建築總平面布置、功能是否與圖紙相符,消防設施施工單位是否具備相應施工資質,所選消防產品是否經國家檢測合格並符合市場準入制度;
(二)建築防火、消防設施、室內裝修的施工是否符合國家消防技術規範及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要求。建築內部裝修材料及消防產品是否需要見證取樣;
(三)《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07號)第十三條規定的內容。
第六章 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第二十三條 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建設工程以外,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7日內,通過貴州消防網“消防辦事大廳”系統進行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或者報送紙質《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表》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錄入“消防辦事大廳”系統。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通過“消防辦事大廳”系統,在網際網路上申報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的,系統自動生成備案憑證(建設單位可列印),並通過預設的抽查程式和比例,隨機確定是否需要抽查;建設單位通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受理視窗報送紙質備案表申報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錄入“消防辦事大廳”系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備案憑證,通過預設的抽查程式和比例,隨機確定是否需要抽查,並當場告知備案人。通過上述任一種方式被抽查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備案憑證之日起5日內按照備案項目向公安機構消防機構提供本辦法第十條或者十五條規定的材料。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30日內,依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或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完成工程檢查和圖紙檢查,製作檢查記錄。檢查結果應當在抽查工作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受理視窗、“消防辦事大廳”系統中予以公告,供公眾查詢。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應當直接列入抽查範圍:
(一)未依法備案,已經責令改正的;
(二)消防設計、工程竣工驗收均未備案的;
(三)經消防設計備案抽查,存在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應當進行竣工驗收備案抽查;
(四)需要進行消防技術專家評審的;
(五)經舉報查實存在消防違法行為的;
(六)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現消防設計不合格的,應當在5日內出具《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消防違法通知書》通知建設單位改正;已經開始施工的,並責令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收到通知後,應當停止施工,對消防設計組織修改後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複查。經複查,對消防設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消防複查意見書》,告知建設單位恢復施工,對於複查不合格的,不出具文書。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竣工驗收抽查時,發現有違反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應當在5日內出具《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違法通知書》通知建設單位,依法責令改正。建設單位收到通知後,應當停止使用,組織整改後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複查,經複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複查意見書》,告知建設單位恢復使用,對於複查不合格的,不出具文書。
第二十八條 按本辦法需要進行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的建設工程,未取得消防設計備案憑證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相應法律法規作出處理。
第二十九條 具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的,應按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予以處罰。未依法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予以處罰。經責令限期備案逾期不備案的,應從重處罰。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有關消防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造成危害後果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時,提供虛假材料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並處警告。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並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
第三十三條 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別處罰,合併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中的“5日”、“7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執行,2006年出台的《六盤水市建築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辦法》(市府發〔2006〕27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公安消防支隊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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