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申訴

申請公證的當事人對公證機關就有關公證事項處理不服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述理由,請求處理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的規定,當事人對下述行為可提出申訴1.公證機關拒絕公證的行為;2.當事人認為公證人員處理公證事項不當行為。申訴由公證處所在地的市、縣司法行政機關或者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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