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公署罪

公然侮辱公署罪是行為人公然侮辱公署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妨害公務罪的一種。主要特徵:(1)本罪的行為客體是公署。(2)本罪的行為是公然侮辱。(3)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行為客體是公署,而故意加以公然侮辱,才構成本罪。

主要特徵:(1)本罪的行為客體是公署。公署是指執行公務的官署,即公務員代表國家執行公務的機關,而非指機關的建築物。(2)本罪的行為是公然侮辱。所謂公然侮辱是指在不特定人、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共見共聞下或得以共見共聞下侮弄折辱行為。(3)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行為客體是公署,而故意加以公然侮辱,才構成本罪。行為人如果無此認識,或非出於故意,則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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