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從相承減

中國古代法律術語。官吏犯公罪,同職官員分別按照責任的大小相繼減等處理。公罪,即官吏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所犯之罪。
《唐律疏議·名例·人兼有議請減》:“公坐相承減者,謂同職犯公坐,假由判官斷罪失出,法減五等,放而還獲,又減一等;通判之官減七等,長官減八等,主典減九等。”
《唐律疏議·名例·同職犯公坐》:“諸同職犯公坐者,長官為一等,通判官為一等,判官為一等,主典為一等,各以昕由為首。”疏議曰:“同職者,謂連署之官,‘公坐’,渭無私曲。假如大理寺斷事有違,即大卿是長官,少卿及正是通判官,丞是判官,府史是主典,是為四等,各以所由為首者,若主典檢請有失,即主典為首,丞為第二從,少卿、二正為第三從,大卿為第四從,即主簿、錄事亦為第四從;若由丞判斷有失,以丞為首,少卿、二正為第二從,大卿為三隊,典為第四從,主簿、錄事當同第四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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