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審公廨

1864年清政府與英、美、法三國駐上海領事協定在租界內設立的審判機關。規定凡涉及外國人的案件必須有領事官員參加會審;凡中國人與外國人間訴訟,若被告系有約國人,須由其本國領事裁判,若被告為無約國人,須由其本國領事陪審。所謂會審,空有其名,最後甚至租界內純粹中國人之間的訴訟也須經由外國領事觀審操縱判決,是領事裁判權在華的延伸。 上海會審公廨生成於1 9世紀的上海租界,由於滲入“外國人會同審理”的重大變因。這個本屬於傳統中國衙門的機關。被迫成為兩種不同法律文化交戰與融合的場域。本書跳脫傳統殖民壓迫的窠臼,從地理、人文、法律文化等層面。探究會審公廨的生成背景及其與上海租界邁向現代化都市過程中的互動關係,並以會審公廨為載體。觀察通過會審公廨呈現的華洋政體權力的變遷以及華洋政體與租界華民間權力關係的變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審公廨
  • 時間:1864年
  • 有關國家:清政府與英、美、法
  • 有關地方:上海高等民事法院
簡介,上海會審公廨,地理位置,歷史淵源,

簡介

1864年清政府與英、美、法三國駐上海領事協定在租界內設立的審判機關。規定凡涉及外國人的案件必須有領事官員參加會審;凡中國人與外國人間訴訟,若被告系有約國人,須由其本國領事裁判,若被告為無約國人,須由其本國領事陪審。所謂會審,空有其名,最後甚至租界內純粹中國人之間的訴訟也須經由外國領事觀審操縱判決,是領事裁判權在華的延伸。

上海會審公廨

名稱及英語翻譯
英文:shanghai associated house common pleas(簡稱“sahcp”)
翻譯成現代漢語就是:上海高等民事法院。

地理位置

位於今閘北區浙江北路七浦路口(今為上海醫療器械九廠的所在地),本來建有三幢姐妹樓。但是,關押犯人的“西紅樓”和作為辦公樓的“東紅樓”均已被拆除。紅樓北面還有一座灰色的磚混結構五層建築。那是建成於1929年的“國民政府江蘇省高等法院上海地方法院”。

歷史淵源

上海開埠後,列強在租界內強化工部局權力的同時,又積極擴大強加給中國的領事裁判權,逐步在租界內建立一套旨在破壞中國主權的司法制度。
1843年10月的《中英五口通商善後條約》確立了領事裁判權,上海便實行了這個喪失中國司法權的制度。上海租界建立初期,實施的領事裁判權是指外國人在中國犯罪,不受中國審判治罪,而是由外國領事按照本國條例治罪。根據條約規定涉及到中國人同外國人之間的訴訟,中國人由中國官員審理,外國領事無權過問和干涉。1853年小刀會起義時,大批華人湧進租界,中外糾紛不斷發生,英、美、法等國家領事乘機開始審訊界內的中國居民,公然破壞中國主權。僅1855年一年,領事法庭就審理了五百多件華人的案件。小刀會起義失敗後,清政府要求歸還對華人案件的審理權。經過較長時間的交涉,英國領事巴夏禮於1864年建議在英租界領署內設立理事衙門(又稱"洋涇浜北首理事衙門")由中外互派官員共同審理華洋之間案件。理事衙門初設在英駐滬領事館內,1886年遷到南京路。具體辦法是:上海道遴選的官員任主審官,由英國副領事任陪審官;凡租界的華人犯案,由中國官員單獨審理;凡有華洋之間的案件,均需有外國陪審官陪審。如陪審官和主審官發生分歧,由上海道會同領事最後裁決。在審理案件中,外國領事名為陪審,但只要案件涉及他們的利益,外國陪審官實際上卻成了主審官,中國主審官倒成了擺設。法庭判決書由審判官蓋印後,再由審判官和外國陪審官簽字。有時判決書上寫上領事的批語:"余之意見,中國委員亦表同意。"杜文瀾任上海道時,一份由他署名蓋章的判決書,英領事麥華佗竟在他署印之下加上Approved(批准)字樣,儼然一副主子的架勢。
1867年,英國領事文極司脫和上海道應寶時商談組織正式法庭事宜。他們訂立了章程10條,經英領事同意後遂總理衙門及各國公使核准。經過兩年的修改,《洋涇浜設官會審章程》於1869年4月20日正式公布生效。此章程成了公共租界裡畸形司法制度的主要依據。
按照章程,公審公廨的組織辦法和管轄許可權如下:(一)公廨組織:原理事衙門改為會審公廨,又稱"會審公堂",由上海道遴委同知一名主持。(二)訴訟管轄範圍:華人與無約國僑民為被告的民、刑案件。審判許可權:"限於錢債、鬥毆、竊盜、詞訟"等案件。刑事案件限於發落枷杖以下罪民。判流放罪以上的案件由上海縣審斷,倘有命案,亦歸上海縣審理。(三)審判辦法:涉及洋人的案件由領事或領事派陪審官會審;凡為外國服役及洋人延請之華民涉訟,亦得由陪審官會審,如案件中並不涉及洋人,陪審官不得干預;純粹華人之間的案件,領事不得干涉。(四)提傳辦法:租界內的中國人犯,由讞員派差人提審,不必經用巡捕;受僱於外人的中國人,由領事傳達到堂;為領事服務的華人,須經領事同意才能拿捕。(五)抗訴程式:華洋互控案件,如不服公廨判決,可向上海道和外國領事控告複審。
實際上,西方列強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違背章程,肆意侵占章外的司法權。按照章程規定,洋人無權干涉華人委員的選派。可租界當局卻橫加干涉,主張華人委員的委任要經他的同意。1904年上海道袁樹勛改派法租界公廨讞員孫建臣代理張炳樞,英、美、德三國領事竟具文干涉,聲稱:"嗣後更換讞員,必須先行知照,俟本總領事等照見,始可辦理。"其次,列強還擴大案件的管轄權。按章程,公廨所判處的罪名,僅枷杖以下的刑案。但公廨擅自判處兩年以上的監禁,甚至判無期徒刑。1904年傾向維新的萬福華因憤恨前廣西巡捕出賣國家權利而行刺未成一案,被英國領事判處10年監禁。1904年,"革命軍中馬前卒"的鄒容因"蘇報案"被判處3年徒刑,瘐死於獄中。此外,列強還改變會審公廨的判決執行權。公廨判決犯原送縣監獄執行。1885年後由捕房執行。為此他們新造廈門路監獄、提籃橋監獄,獄中人滿為患,瘐死者日增。原章程規定租界內洋人是原告,華人為被告的華洋混合案件,外國領事要陪審。現在連與無約國外人及外人雇用的華人有關的訴訟案件,外國領事也要參與陪審。
在國際交往中,不管國家之大小,國家之先進或落後都必須遵循民族自決和維護主權完整的原則。從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會審公廨是中國政府設在租界,受西方列強幹預和控制的由中外審判官組成的審判機關。從形式上看,它還是中國政府設在租界裡的一個司法機關,中國政府的司法權還未完全喪失。但外國列強掌握了對外人的審判權,中國司法審判權受到剝奪,中國人民在涉外糾紛爭議的審理中處於受侮辱和被歧視的地位。雖然會審公廨也受到西方較為進步的司法制度的影響,對後來清政府改革刑律、廢除刑訊、實行律師制度等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列強的目的是通過不斷擴大會審公廨的許可權和削弱上海道台對公廨的支配權,完全取消中國政府在租界裡殘存的那么一點司法權,以維護他們在華經濟上和政治上的特權和利益,這是一個無可爭辯的事實。
《洋涇浜設官會審章程》公布時,法國領事藉口第五條關於公廨派員提逃避於租界的中國人犯,不用巡捕的規定,拒絕參加公廨。法國領事與上海道台另訂法租界會審章程若干條,成立法租界會審公廨。開始設在公館馬路(今金陵東路)法領事館內,後遷至薛華立路(今建國中路)。公廨的審理和判決,司法行政事務,全由法國領事包辦,"中官不過陪審,使外人之詢問而已"。與公共租界會審公廨相比,法租界的會審公廨更像一個領事法庭。
1911年辛亥革命期間,公廨讞員挾款避匿,外國領事乘機接管會審公廨,頒布了《公廨臨時辦法八條》。其中規定中國會審官須經領事團委任,並對公廨的組織進行了變動。至此上海租界內中國原有法權幾乎喪失殆盡。
列強侵奪中國司法主權的強權行徑,理所當然受到了上海人民,包括中國政府像關 之那樣懷有強烈愛國熱情和民族氣節的官員抵制和反抗。清末民初四任上海公共租界會審公廨的會審官關 之為維護司法主權,多次與外國領事展開針鋒相對的抗爭,尤其是審理"黎黃氏案"中,大義凜然,不畏強暴,與英國陪審官副領事德為門進行了堅決鬥爭,贏得國人愛戴,使英國殖民者自鴉片戰爭後第一次在中國遭到外交上的失敗,在公開場合承認錯誤。在"宋教仁案","五卅慘案"等重大審案中,他們均站在正義立場上,維護了民族和革命的利益。
1925年五卅慘案後,民眾要求收回領事裁判權,廢止會審公廨的呼聲越來越強烈。在強大的壓力下,駐滬16國領事團被迫與中國政府簽訂《收回上海公共租界暫行章程》,將會審公廨改為上海臨時法院(1930年2月改稱"江蘇上海第一特區地方法院")。1931年南京國民政府與法國總領事簽訂協定,將法租界會審公廨改為江蘇第二特區地方法院。會審公廨在形式上被廢除了,但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舊中國,華洋平等只是一句空話。1949年,列強在華特權,隨著新中國誕生的隆隆炮聲與舊政權一起被埋葬。歷史已作出了有力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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