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解散

自願解散是公司自行決定解散。股東會上經代表2/3以上的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做出決議,認為公司已無續存必要而決定的解散。其解散程式為: 先由股東會作出特別決議,宣布解散,然後由董事和監事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並進行解散登記後,解散即告正式生效。如果董事、監事不在股東會議後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政府主管機關可依其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撤銷公司的設立登記。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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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自願解散

公司解散後,在清算完結前,法人資格仍視為存續,但其權利能力受到嚴格的限制,僅限於在清算範圍內活動,不得再進行新的營業行為;公司的代表機關和代表人的許可權自公司清算組成立之日起終止,由清算人代表公司進行清算行為。

自願解散的原因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願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由出現時。
2、公司股東會決議解散。須股東會特別決議,即由2/3以上的表決權通過。
3、因公司合併或分立需要解散的。有其特殊性,表現為:
這裡的解散只是合併或分立的附屬後果,公司的組織機構和營業在一定情況下會繼續保留;不需要經過清算程式;公司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公司或分立公司繼受,而不是消滅。合併、分立解散不實行清算的原因,主要在於合併、分立實行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制度。

自願解散的程式

1、股東會作出解散的決議。股東會作出解散決議,須以重度特別決議進行。
2、董事監事申請解散登記。在解散開始後一定期限內,董事和監事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解散登記。
一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解散即告正式生效。
如果董事、監事不在解散後一定期限內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政府主管機關可以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撤銷公司的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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