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殘界定

全殘界定

殘疾收入補償保險中,相關概念的界定是最重要的,最關鍵的一點是對全殘的定義。 每一份殘疾收入補償保險單都要明確給出全殘的定義,並規定相應的全殘保險金。被保險人只有符合全殘定義時,才能領取保險金。傳統殘疾收入補償保險對全殘所下的定義屬於絕對全殘,即要求被保險人由於意外事故或疾病而喪失不能從事任何職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殘界定
  • 定義: 每份殘疾收入補償保險單的證明
  • 主要種類:原職業全殘等
  • 作用:以此規定相應的全殘保險金
基本簡介,主要種類,

基本簡介

每一份殘疾收入補償保險單都要明確給出全殘的定義,並規定相應的全殘保險金。被保險人只有符合全殘定義時,才能領取保險金。傳統殘疾收入補償保險對全殘所下的定義屬於絕對全殘,即要求被保險人由於意外事故或疾病而喪失不能從事任何職業。但這一要求過於嚴格,它使得大多數被保險人不能領取殘疾收入保險金。

主要種類

目前,國外大多數保險公司已經放寬了全殘的限制條件。有關全殘的定義,大致有如下幾種:
1.原職業全殘
原職業全殘是指被保險人喪失從事其原先工作的能力。依據此定義,只要被保險人因殘疾不能從事其原職業,就可以領取約定的殘疾收入保險金,而不論其是否從事其他有收入的職業。原職業全殘定義是最廣義的全殘定義。 2.現時通用的全殘定義
美國大多數殘疾收入保險單規定,如果在致殘初期,被保險人不能完成其慣常職業的基本工作,則可認定為全殘,領取全殘收入保險金。致殘以後的約定時期內(通常為2到5年)若被保險人仍不能從事任何與其所受教育、訓練或經驗相當的職業時,還可認定為全殘,領取相應保險金。也就是說,致殘後但從事有收入職業的被保險人就不能認為是全殘。因此,如果被保險人自願重返任何一種有收入的職業,他就不能領取相應的保險金了。
3.收入損失全殘
20世紀70年代末,美國和加拿大產生了一種特殊的殘疾收入補償保險即收入保障保險,並受到了高收入階層的歡迎。它將全殘定義為被保險人因病或遭受意外傷害致殘而收入損失的情況。具體又分為兩種情況:一是被保險人因全殘而喪失從事工作能力,並且無法從事任何可獲取收益的(或合適的)職業;二是被保險人因尚能工作,但因殘疾導致收入減少。也就是說,被保險人在因全殘而喪失工作能力、或者即使尚能工作但因傷殘致使收入減少時,均可從保險人處獲得保險金的賠付。 4.推定全殘  殘疾收入補償保險單針對某些特殊情況還做出了推定全殘定義。在實踐中,推定全殘有兩種不同的定義:一是指被保險人患病或遭受意外傷害後,在短期內還無法確定其是否會殘疾,為此,保險人在保險條款中規定了定殘期限,即被保險人如果在定殘期限屆滿時仍無明顯好轉的徵兆時,將自動被推定為全殘;第二種情況是被保險人發生了保單所規定的傷殘情況時,將被自動作為全殘,如完全永久失明、任意兩肢失去活動能力、語言或聽力喪失等。發生推定全殘後,保險人將一次性給付全額保險金,即使該被保險人以後痊癒且恢復了原職業也不例外。 5.列舉式的全殘定義  有的保險公司在殘疾收入補償保險單中列舉了被保險人可被認定為“全殘”的情況,並規定全殘的鑑定應在治療結束後由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作出。但如果被保險人在治療180日後仍未結束,則按照180日的身體狀況進行鑑定。  顯然,在上述這些有關全殘的定義中,根據第一種定義(即原職業全殘)可以提供最廣泛的保障範圍,但是根據這一定義進行的保險給保險人帶來的損失可能也最大,因此目前保險公司多採用第二種定義。根據這種定義,如果被保險人無法從事其原先的職業,除非被保險人從事另一種職業,否則保險人都將負責給付保險金。
一般而言,導致殘疾的原因有:
(1)先天性疾病,如先天性聾啞、先天性畸形等;
(2)患疾病後留下的後遺症,如中風后的癱瘓、乙型腦炎後的痴呆症等;
(3)因遭受意外傷害致殘,如肢體殘缺、雙目失明等。
其中,先天性疾病導致的殘疾不屬於殘疾收入補償保險的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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