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年年中意年金保險(分紅型)

中意年年中意年金保險(分紅型),文號:中意人壽[2009]第115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意年年中意年金保險(分紅型)
  • 類別:保險
  • 文號:中意人壽[2009]第115號
  • 機構: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詳細條款,契約的簽收,

詳細條款

中意年年中意年金保險(分紅型)條款
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文號:中意人壽[2009]第115號
在本條款中,“您”指投保人,“我們”、“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本契約”指您與我們之間訂立的“中意年年中意年金保險(分紅型)”保險契約。
1您與我們訂立的契約
1.1契約構成本契約是您與我們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定,包括本保險條款、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投保單、與保險契約有關的投保檔案、合法有效的聲明、批註、批單及其他您與我們共同認可的書面協定。
1.2保險契約成立與生效您提出保險申請、我們同意承保,本契約成立。
本契約自我們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後開始生效,契約生效日期在保險單上載明。保單年度、保險費約定支付日均以該日期計算。
我們自保險單上約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時起開始承擔本契約約定的保險責任。
1.3投保年齡指您投保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年齡,年齡以周歲計算。
根據您選擇的保險費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本契約接受的投保年齡如下:
(1)若您選擇的支付方式為一次性付清,本契約接受的投保年齡為出生滿30天至54周歲;
(2)若您選擇的支付期限為3年、5年或至54周歲,本契約接受的投保年齡為出生滿30天至50周歲;
(3)若您選擇的支付期限為10年,本契約接受的投保年齡為出生滿30天至45周歲;
(4)若您選擇的支付期限為20年,本契約接受的投保年齡為出生滿30天至35周歲。
1.4

契約的簽收

在您收到本契約時,您應當簽署本契約的簽收回執。
1.5猶豫期自您簽收本契約的次日起,有10日的猶豫期。在此期間,請您仔細閱讀本契約,如果您認為本契約與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猶豫期結束前解除本契約,我們將在扣除不超過10元的工本費後無息退還您所支付的保險費。
解除契約時,您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您的保險契約及有效身份證件。自您書面申請解除契約之日起,本契約即被解除,我們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不承擔保險責任。
2我們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險金額本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您在投保時與我們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如果該基本保險金額有所變更,以變更後的基本保險金額為準。
2.2保險期間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時起至被保險人滿80周歲後的首個保險單周年日24時止,並於保險單上載明。
2.3
保險責任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我們承擔如下保險責任:
2.3.1
生存給付
2.3.1.1年年關愛金從首個保險單周年日開始,在每個保險單周年日,我們將按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的10%向被保險人給付年年關愛金,至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年年關愛金給付終止:
(1)被保險人身故;
(2)被保險人年滿54周歲後首個保險單周年日24時。
2.3.1.2預備退休年金若被保險人生存至年滿55周歲後首個保險單周年日,我們將自該日起,在每個保險單周年日,按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的50%向被保險人給付預備退休年金,至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預備退休年金給付終止:
(1)被保險人身故;
(2)被保險人年滿59周歲後首個保險單周年日24時。
2.3.1.3退休年金若被保險人生存至年滿60周歲後首個保險單周年日,我們將自該日起,在每個保險單周年日,按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的100%向被保險人給付退休年金,至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退休年金給付終止:
(1)被保險人身故;
(2)被保險人年滿80周歲後首個保險單周年日24時。
2.3.1.4祝壽金若被保險人仍然生存,我們將分別於被保險人年滿60、65、70、75和80周歲後的首個保險單周年日,按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的50%向被保險人給付祝壽金。
2.3.2身故保障
2.3.2.1身故保險金若被保險人身故且身故時已滿18周歲,我們將按以下方式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給付身故保險金,同時本契約效力終止:
(1)若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最後一次契約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2年內身故,我們將無息退還已付的保險費;
(2)若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最後一次契約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2年後身故,且身故時未滿60周歲,我們按25倍的基本保險金額向身故受益人給付身故保險金。
(3)若被保險人身故時已滿60周歲,我們將向本契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按以下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未領取的退休年金+未領取的祝壽金
2.3.2.2未成年身故返還若被保險人身故時未滿18周歲,我們將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返還下列兩項金額中的較大者,同時本契約效力終止:
(1)本契約在被保險人身故時的現金價值;
(2)直至身故時累計支付的本契約保險費。
未成年人身故保險金限制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因被保險人身故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身故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約定也不得超過前述限制。
2.3.3全殘保障
2.3.3.1返還保險費若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最後一次契約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2年內發生本契約所約定的全殘,我們將向被保險人無息退還已付的保險費,同時本契約效力終止。
2.3.3.2
豁免保險費若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最後一次契約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2年後發生本契約所約定的全殘,在被保險人全殘持續期內,我們將從被保險人被確認全殘後的首個保險費約定支付日開始豁免本契約的保險費。
豁免保險費期間,本契約繼續有效,但本契約保險計畫不得變更。
2.4責任免除
2.4.1身故保障責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我們不承擔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本契約成立或者契約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6)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契約效力終止,我們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契約效力終止,我們向您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
2.4.2全殘豁免保險費責任免除上述2.4.1責任免除事項同樣適用於全殘保障責任免除,同時由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全殘的,我們也不承擔全殘保障相應的保險責任:
(1)被保險人自殘;
(2)被保險人未經醫師處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處方藥品;
(3)先天性疾病、遺傳性疾病及精神疾病;
(4)被保險人以職業運動員身份參加的運動;或參與可獲得報酬的運動;或者參加以下項目的競賽、表演或專業訓練:賽馬、馬術、馬球、機動車、腳踏車、賽艇、滑板、衝浪、滑水、跳水、潛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擊、武術、摔跤;或參加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獨立山峰、滑翔翼、氣球駕駛、跳傘、空中飛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為公共運輸工具的民航班機)、笨豬跳;或參加洞穴、極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險和考察。
3保險金的申請
3.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險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多人時,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如果沒有確定份額,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並書面通知我們。我們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附貼批單。您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必須經過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身故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我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確定身故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3.2保險事故通知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後應當在10日內通知我們。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我們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我們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或者雖未及時通知但不影響我們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險金的申請
3.3.1年年關愛金、預備退休年金、退休年金及祝壽金的申請申請人須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須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契約;
(2)被保險人或其他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
在被保險人領取年年關愛金、預備退休年金、退休年金及祝壽金期間,我們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被保險人的生存證明。
3.3.2
身故保險金及未成年人身故返還的申請
申請人須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契約;
(2)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他相關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
(4)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必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檔案。
3.3.3
全殘豁免保險費及返還保險費的申請
3.3.3.1申請資料申請人須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須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契約;
(2)被保險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由二級或以上醫院或者由法定機關出具的與全殘有關的證明或資料,或者其他我們認可的全殘證明或資料;
(4)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3.3.3.2持續全殘證明被保險人因全殘開始豁免支付保險費後,我們仍有權每年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其持續全殘證明或進行體檢。若被保險人不能提供其持續全殘證明且經體檢證實不符合我們約定的全殘定義,我們有權停止豁免保險費。
若以上申請資料和證明不完整的,我們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資料和證明。
3.4生存給付的領取您在投保時可選擇以下任何一種生存給付的領取方式:
(1)直接領取;
(2)累積生息:生存給付保險金留存在本公司,按我們每年確定的利率儲存生息,並於您申請或本契約終止時給付;
(3)抵付保險費:生存給付保險金用於抵付下一期的應付保險費。如果抵付後仍有餘額,則用於抵付以後各期的應付保險費。
如果您在投保時未選擇生存給付保險金的領取方式,則以累積生息方式處理。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若您需變更生存給付保險金的領取方式,則需填寫變更申請書。
3.5司法鑑定
保險事故發生後,我們有權要求進行屍檢或要求司法鑑定機構或醫療機構對保險事故及被保險人身體機能狀況進行鑑定,費用由我們承擔。
3.6保險金給付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契約約定的證明和資料後,將在5日內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在30日內作出核定。
對屬於保險責任的,我們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定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
我們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我們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我們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將支付相應的差額。
3.7失蹤處理如果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內失蹤,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們將根據法院宣告被保險人死亡之日的年齡按本契約2.3款處理,同時本契約效力終止。
如果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沒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領取保險金的人應於知道後30日內向我們退還已給付的保險金,本契約的效力由我們與您依法協商處理。
3.8訴訟時效受益人及其他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向我們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4保單紅利
4.1保單紅利的確定本契約為分紅保險契約,您有權參與我們分紅保險業務的盈利分配。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我們每年根據上一會計年度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確定紅利分配方案。保單紅利是不保證的。
我們會向您寄送每個保單年度的分紅報告,告知您分紅的具體情況。
4.2保單紅利的領取您在投保時可選擇以下任何一種紅利領取方式:
(1)直接領取;
(2)累積生息:紅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們每年確定的利率儲存生息,並於您申請或本契約終止時給付;
(3)抵付保險費:紅利用於抵付下一期的應付保險費。如果抵付後仍有餘額,則用於抵付以後各期的應付保險費。支付期滿後,抵付保險費方式自動變更為累積生息方式。
如果您在投保時未選擇紅利領取方式,則以累積生息方式處理。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若您需變更紅利的領取方式,則您需填寫變更申請書,在我們收到變更申請書之日起予以變更新的紅利領取方式。紅利領取方式的變更不影響按原領取方式已分配的紅利。
5保險費的支付
5.1保險費的支付本契約的保險費支付方式分為分期支付和一次性付清,其中分期支付的支付期限為3年、5年、10年、20年以及至54周歲。
本契約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由您和我們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
分期支付保險費的,在支付首期保險費後,您應當在每個保險費約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當期保險費。
5.2寬限期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您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險費,自保險費約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時起60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仍會承擔保險責任,但在給付保險金時會扣減您欠交的保險費。
如果您寬限期結束之後仍未支付保險費,則本契約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效力中止。
5.3保險費自動墊交您可以選擇保險費自動墊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寬限期結束時仍未支付保險費,我們將以本契約的現金價值扣除您尚未償還的各項欠款之後的餘額自動墊交到期應付的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所墊交的保險費視同貸款(貸款利率參照6.2款)。
當現金價值扣除各項欠款後的餘額不足以墊交一期保險費的,我們將根據現金價值的餘額計算本契約可以繼續有效的天數,本契約在此期間繼續有效。當現金價值餘額為零時,本契約效力中止。
6現金價值權益
6.1現金價值本契約的每個保單年度末的現金價值會在保險單上載明。
6.2保單貸款在本契約有效期內,您可以向我們申請貸款。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本契約現金價值扣除各項欠款後餘額的80%,每次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貸款利率最高不超過以下兩者中的數值較大者,具體以我們宣布的為準:
(1)同期中國人民銀行6個月期貸款利率與2%之和;
(2)4%。
我們將每年宣布貸款利率兩次,時間分別為1月1日和7月1日。貸款本金及利息應在貸款當期期限屆滿日前償還。未能償還的利息將被併入原貸款金額中,視同重新貸款。
自貸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項欠款達到本契約現金價值的次日零時起,本契約效力中止。
7契約效力的中止及恢復
7.1效力中止在本契約效力中止期間,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
7.2效力恢複本契約效力中止後2年內,您可以申請恢複合同效力。經我們與您協商並達成協定,在您補交保險費及其他所有未還款項的次日零時起,契約效力恢復。
自本契約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您和我們未達成協定的,我們有權解除契約。我們解除契約的,向您退還契約效力中止時本契約的現金價值。
8契約解除
8.1解除契約的手續及風險如您在猶豫期後申請解除本契約,請填寫解除契約申請書並向我們提供下列資料:
(1)保險契約;
(2)您的有效身份證件。
自我們收到解除契約申請書時起,本契約效力終止。我們自收到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向您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
您猶豫期後解除契約會遭受一定損失。
9契約效力的終止
9.1契約效力的終止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契約效力即時終止:
(1)我們收到解除契約申請書;
(2)本契約因其他條款所列情況而效力中止且未按7.2款恢復效力;
(3)被保險人身故;
(4)本契約滿期;
(5)因本契約其他條款約定情形而終止。
10如實告知
10.1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訂立本契約時,我們應向您說明本契約的內容。
對保險條款中免除我們責任的條款,我們在訂立契約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您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我們就您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您應當如實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我們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我們有權解除本契約。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如果您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我們在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您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我們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0.2本公司契約解除權的限制前條規定的契約解除權,自我們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本契約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我們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1其他需要關注的事項
11.1年齡錯誤您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與有效身份證件相符的被保險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1)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契約約定投保年齡限制的,我們有權解除契約,並向您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我們行使契約解除權適用“本公司契約解除權的限制”的規定;
(2)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您實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我們有權更正並要求您補付保險費。若已經發生保險事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付保險費和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您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
險費的,我們會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給您。
11.2未還款項我們在給付各項保險金、保單紅利、退還現金價值或返還保險費時,如果您有欠付的保險費、保單貸款、利息或其他未還款項,我們會在扣除上述欠款後給付。
11.3基本保險金額的變更在本契約有效期內,您可以以書面形式申請減少本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經我們同意並在本契約上批註後生效。
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申請減額時我們規定的最低基本保險金額。對於基本保險金額的減少部分,我們將退還對應的現金價值。
11.4契約內容變更在本契約有效期內,經您與我們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契約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契約的,應當由我們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您與我們訂立書面的變更協定。
11.5地址變更為了保障您的合法權益,您的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請及時以書面形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們。否則我們按本契約載明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傳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送達給您。
11.6爭議處理本契約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時,可以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爭議處理方式:
(1)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簽發地的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2)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12釋義
12.1保單年度從保險契約生效日或生效對應日的次日零時起至下一年度保險契約生效對應日24時止為一個保單年度。
12.2保險費約定支付日保險契約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據保險費支付方式確定)的對應日。如果當月無對應的同一日,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對應日。
12.3周歲指按有效身份證件檔案中記載的出生日期計算的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為零周歲,每經過1年增加1歲,不足1年的不計。
12.4保險單周年日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每隔1年(按公曆計算)對應的日期。如果當月無對應的同一日,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對應日。
12.5有效身份證件指依據法律規定,由有權機構製作頒發的證明身份的證件、檔案等,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軍人證等。
12.6醫院指具備由政府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合法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立或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1)二級或二級以上的醫院、二級或二級以上的婦幼保健院、住院床位在100張及以上的醫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醫院、皮膚病醫院、整形外科醫院、美容醫院、康復醫院和療養院;
(2)我們認可的、為受傷者和患病者提供全日24小時診斷和治療服務的醫療機構。
12.7醫師指在醫院內行醫並擁有處方權的醫師,亦指在被保險人接受診斷、醫療、處方或手術的地區內合法註冊且有行醫資格的醫師。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本人及其近親屬。
12.8毒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師開具並遵醫囑使用的用於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12.9現金價值指保險單所具有的價值,通常體現為解除契約時,根據精算原理計算的,由我們退還的那部分金額。
12.10保險事故指保險契約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12.11酒後駕駛指經檢測或鑑定,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為飲酒後駕駛或醉酒後駕駛。
12.12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沒有取得駕駛資格;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12.13無有效行駛證指下列情形之一:
(1)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
(2)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12.14機動車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12.15先天性疾病單基因病(常染色體或性染色體遺傳病,如血友病、Huntington舞蹈病等)或在國際疾病分類(ICD-10)中歸屬於先天性畸形、變形和染色體異常(編碼Q00至Q99)的疾病。
12.16精神疾病在國際疾病分類(ICD-10)中歸屬於精神和行為障礙(編碼F00至f99)的疾病,或根據《中國精神疾病分類方案和診斷標準》(CCDM-3)診斷的精神疾病.
12.17全殘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
(1)雙目永久不可逆(注1)失明(注2);
(2)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不可逆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不可逆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6)四肢關節機能永久不可逆喪失(注3);
(7)咀嚼、吞咽機能永久不可逆喪失(注4);
(8)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注5)。
註:
1、永久不可逆是指自疾病確診或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經過積極治療180天后,仍無法通過現有醫療手段恢復。
2、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別明暗、或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於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並由三級或以上醫院的眼科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3、關節機能的喪失是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4、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是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性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5、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是指以下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均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幫助:
(1)穿衣:自己能夠穿衣及脫衣;
(2)移動:自己從一個房間到另一個房間;
(3)行動: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輪椅;
(4)如廁:自己控制進行大小便;
(5)進食:自己從已準備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進行淋浴或盆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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