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食品藥品監管系統開展公職律師工作方案

2016年11月23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印發《全國食品藥品監管系統開展公職律師工作方案》。《方案》已經法務部批准同意。《方案》分六部分,對公職律師工作方案的適用範圍、公職律師的職責和任職條件、公職律師的權利和義務、公職律師管理體制和職責,公職律師證書的申領和管理、公職律師的工作保障等方面作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食品藥品監管系統開展公職律師工作方案
  • 發文機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 發文時間:2016年11月23日
2016年11月23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印發《全國食品藥品監管系統開展公職律師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此《方案》已經法務部批准同意。《方案》分六部分,對公職律師工作方案的適用範圍、公職律師的職責和任職條件、公職律師的權利和義務、公職律師管理體制和職責,公職律師證書的申領和管理、公職律師的工作保障等方面作了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食品藥品監管公職律師範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供職於食品藥品監管機關,經司法行政機關核准領取公職律師證,從事本單位法律事務,不面向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的人員。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機關應當設立公職律師。
(二)明確食品藥品監管公職律師的職責。為本單位的重大決策和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參與食品藥品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起草、論證工作,以及規範性檔案的起草、論證和審議工作;參與合作項目的洽談,協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書或者以食品藥品監管機關為一方當事人的契約;為處置涉法涉訴案件、信訪案件和重大突發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務;參與處理行政複議、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等。
(三)明確公職律師享有的權利。在從事本單位法律事務活動中依法享有調查取證、查閱案件材料等權利;加入律師協會,享有律師協會會員權利;按證件換髮程式直接轉換為社會律師,擔任公職律師工作經歷計入社會律師執業年限等權利。
(四)明確公職律師應履行的義務。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遵守食品藥品監管機關制定的各項管理制度;應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在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兼職及從事其他有償法律服務;不得以律師身份辦理本單位以外的訴訟和非訴訟法律事務等義務。
(五)明確食品藥品監管公職律師的管理。由食品藥品監管機關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成立公職律師管理辦公室、設立首席公職律師職位。辦公室設在法制司,承擔全系統食品藥品監管公職律師工作的統一組織、協調、指導、管理,並接受法務部的資質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首席公職律師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法制司司長擔任,承擔辦公室日常管理工作,參與總局重大決策等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管機關負責本地區食品藥品監管公職律師管理工作的協調、指導、管理,並接受同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資質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管機關,可以參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成立公職律師管理辦公室、設立首席公職律師職位,並根據本方案及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六)明確公職律師的工作保障。《方案》要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完善相關管理制度,確保公職律師工作落到實處,充分發揮公職律師在食品藥品監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公職律師所在單位要對公職律師的管理、培訓以及開展執業活動給予支持、幫助和鼓勵,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和經費,有條件的,經有關部門批准,設定專項崗位津貼;明確公職律師申請辦理公職律師證書、進行年檢考核、開展執業活動、繳納會費等所需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