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灰霾防治戰略聯盟

全國灰霾防治戰略聯盟

全國灰霾防治戰略聯盟(National strategic union on smog prevention and control,英文縮寫NSUS),是由聯盟成員自願組成的非營利、非法人性質的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灰霾防治戰略聯盟
  • 外文名:National strategic union on smog prevention and control 
  • 英文縮寫 : NSUS
  • 性質:非營利、非法人性質的社會組織
聯盟介紹,運作模式,組織結構,聯盟章程,機構原則,

聯盟介紹

近年來嚴重灰霾天氣已經威脅到人們的健康和經濟社會發展,受到了各方高度關注。灰霾治理已成為我國大氣污染防治的當務之急,也是改善民生、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任務,同時也將帶來許多新的挑戰和機遇。
2013年9月,國務院發布了《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 》,該計畫的實施將有力的促進環境質量改善和經濟社會發展。
此行動計畫預計將投入1.75萬億元,可拉動GDP增長2.39萬億元,其中與大氣污染治理相關的環保產業產值將增加1萬億元以上;同時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生產力布局最佳化和企業轉型升級。
灰霾防治是一項長期複雜的任務,需要健全政府、企業、公眾共同參與機制,群策群力,聯防聯控。灰霾防治過程,
涉及到健全和執行法規標準、落實扶持政策和資金、普及科學知識和綠色生活理念、創新和推廣技術、培養人才、培育市場等多方面,因此成立全國灰霾防治戰略聯盟是十分的必要和緊迫的。
聯盟是由成員自願組成的非營利、非法人性質的社會組織,本著平等、合作、創新、資源共享、共同發展的原則,旨在促進灰霾防治技術研發、交流、推廣、套用和探求綜合防治方案;
建立平台分享和獲取國家有關政策與資訊,把握市場機會;調研、論證國內外前沿灰霾防治技術與措施,協助建立城市灰霾防治相關項目的示範套用體系,提升我國灰霾防治技術和應對能力,為使人民享有清潔空氣、美麗藍天而不懈努力。
聯盟的組織機構由理事會、專家諮詢委員會和秘書處三部分組成。聯盟的理事長由聯盟成員選舉產生,理事長依據聯盟章程規定和事業發展需要,
選聘各領域資深人士以個人身份出任聯盟的特聘副理事長、特聘常務理事、特聘理事;聯盟成員由發起和加入單位構成,以共同發起協定為責權利約束條件,自願加入或退出聯盟,成員分為副理事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和理事單位;
聯盟成員與聯盟理事長、特聘副理事長、特聘常務理事、特聘理事共同組成聯盟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聯盟專家諮詢委員會由秘書處推薦人選,經理事長同意後,由理事會予以聘任,
負責對聯盟組織的技術開發和項目推廣進行諮詢把關;聯盟秘書處負責落實與執行經理事會批准的聯盟工作計畫。 聯盟啟動和運行資金由聯盟成員共同分擔。

運作模式

全國灰霾防治戰略聯盟

組織結構

全國灰霾防治戰略聯盟

聯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任務與職責
第三章 聯盟組織
第四章 聯盟成員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聯盟名稱:全國灰霾防治戰略聯盟(以下簡稱“聯盟”)。
第二條 聯盟依據國家政策,在有關部委的指導下,由積極投身於大氣污染防治技術研發和推廣,並立志於推動社會發展和人類健康和諧共存的相關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校及社會團體,自願以契約方式組建的非營利、非法人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聯盟本著平等、合作、創新、資源共享、共同發展的原則,以促進政府、企業、科研機構、院校、社會組織等各類社會成員為灰霾防治共同發力、實現人民享有清潔空氣和美麗藍天的目標為宗旨。
聯盟倡導經濟發展與人類健康、社會和諧共存,積極防治大氣污染,特別是在國家政策的指導和扶持下,通過整合技術、資金來解決灰霾等大氣污染帶來的環境問題,立足創新,推動大氣污染治理技術的發展及產業化。
第四條 聯盟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貫徹執行國家節能環保相關產業發展的方針、政策。
第五條 聯盟成員由發起和加入單位構成,以成員共同發起的協定為責權利的約束條件,聯盟領導機構為理事會,協力機構為專家諮詢委員會,執行機構為秘書處。經聯盟理事會批准,聯盟可設立名譽職務。
第二章 任務與職責
第六條聯盟的核心任務是:聯合企業、事業單位、科研院校及其它社會資源,實現戰略層面的有效結合,共同致力於大氣污染防治,促進政策的落實,突破技術瓶頸,儘快將科研成果套用到實踐中,實現環境清潔與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一)配合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努力,積極應對大氣污染,特別是灰霾防治,建立平台分享國家有關政策與資訊。
(二)調研、論證國內外防治灰霾前沿技術與應急措施,積極建立城市灰霾防治項目的示範套用體系,提升灰霾防治技術和應對能力。
(三)促進灰霾防治技術研發、交流、推廣、套用,並提出綜合防治方案;在聯盟成員之間建立智慧財產權優惠共享以及專利技術優先許可機制。
(四)搭建社會資本進入渠道,把握市場機會,促進灰霾防治技術產業鏈上各企業間在技術研發、產品生產、套用推廣以及資本市場等領域的合作。
(五)向政府反映聯盟成員的意願和訴求,為國家制訂有關政策和實施重大項目提供決策參考,爭取政府項目資金,支持聯盟成員的發展。
(六)協助策劃聯盟成員的對外宣傳工作,積極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開展國際灰霾防治領域的交流,擇機創辦灰霾防治論壇。
(七)開展章程允許及聯盟理事會批准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聯盟組織機構
第七條 聯盟組織機構設定為:理事會、專家諮詢委員會、秘書處。
第八條 聯盟理事會
(一)理事會組成
1、理事會為聯盟的最高決策機構,設有聯盟榮譽理事長和理事長。榮譽理事長由聯盟理事會邀請擔任,理事長由聯盟理事會選舉產生;
2、理事長依據聯盟章程規定和事業發展需要,選聘各領域資深人士以個人身份出任聯盟的特聘副理事長、特聘常務理事、特聘理事;
3、聯盟理事會成員由發起和加入單位構成,以成員共同發起協定為責權利約束條件,聯盟理事會成員分為副理事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和理事單位,相應各單位代表在聯盟中的職務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任職人員應為單位法人代表或持有法人代表委託授權書的、所在單位的高層領導;
4、聯盟理事會由榮譽理事長、理事長、特聘副理事長、特聘常務理事、特聘理事和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理事共同組成,其中聯盟理事長與特聘副理事長、特聘常務理事和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共同組成聯盟常務理事會,聯盟常務理事會經理事會授權,在理事會休會期間代表理事會行使職責(理事會職責中1、2、8三項職責除外);
5、聯盟副理事長單位和聯盟常務理事單位,由理事長從理事單位中提名候選單位,由理事會會議選舉產生;聯盟副理事長單位和常務理事單位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
(二)理事會職責
1、選舉產生聯盟理事長,選舉聯盟副理事長單位和常務理事單位,決定秘書長和專家諮詢委員會的任職和罷免事項;
2、批准聯盟《章程》修訂事項和聯盟重要管理規章;
3、核定聯盟有關專利許可的協定及相關約定;
4、決定聯盟發展方向和重大項目(專題、課題)立項;
5、審議批准聯盟年度工作計畫、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督查經費使用情況;
6、聽取和審議秘書處工作報告;
7、決定聯盟成員加入、退出和除名事項;
8、聯盟的終止、解散、分立和合併;
9、決議其他重大事項。
(三)理事會會議
1、理事會每年在11月召開一次,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理事或委託人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需經出席理事或委託人三分之二(含)以上通過方可生效;
2、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於上半年5月召開一次,下半年和理事會合併召開;
3、經理事長提議,三分之二常務理事同意,可以召開特別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擴大會議。
第九條 聯盟專家諮詢委員會
(一)專家諮詢委員會組成
專家諮詢委員會為聯盟智囊與技術協力機構。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由秘書長推薦人選,經理事長同意後,理事會決定聘任,專家諮詢委員的聘期為三年,可以連聘連任。
(二)專家諮詢委員會職責
1、協助制訂聯盟的專業發展方向,根據行業技術發展趨勢提出發展計畫,參與編制和討論聯盟重點工作方向、項目技術實施方案等工作;
2、參與聯盟項目實施的檢查、驗收等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3、對聯盟各成員的發展和技術路線,提出諮詢建議;
4、秘書處委託的其它技術諮詢工作。
第十條 聯盟秘書處
(一)秘書處組成
秘書處是理事會的常設執行機構,按精幹高效原則組建,按國家規定為秘書處全職人員繳納社會保險和發放薪酬。工作人員嚴格依法依規及本章程規定開展工作。秘書處實行秘書長負責制,設秘書長1名,經理事會批准後任職。秘書長向理事會負責,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處工作人員由秘書長聘用。
(二)秘書處職責
1、經理事會授權,負責聯盟章程的解釋;
2、執行理事會決議,負責聯盟日常事務;
3、負責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會議籌備,負責編制並向理事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4、負責受理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科研院校等單位加入聯盟的申請,審查其資格;
5、負責受理聯盟項目的立項申請,審查申報材料的完備性,經專家諮詢委員會評議,上報理事長批准;重大項目提交理事會會議或常務理事會會議批准;
6、負責組織向有關部門申報項目;
7、依據聯盟章程,承辦理事會和理事長交辦的其它工作和任務。
第四章 聯盟成員
第十一條 聯盟成員條件:
(一)擁護本聯盟的章程,守法經營,資信良好,自願加入本聯盟,遵守本章程,嚴格履行成員共同發起協定。
(二)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科研院校,或由上述性質的法人單位同意申請加入的二級機構。
(三)擁有參與和承擔聯盟工作的實力,在灰霾防治領域能發揮突出的作用或具備先進成熟技術和較強的科研能力。
(四)聯盟成員相互平等,除項目(專題、課題)契約的另行約定外,聯盟與聯盟成員之間不形成債權債務關係。
第十二條 聯盟成員加入、退出與除名
(一)聯盟成員的加入
1、向聯盟秘書處提交加入聯盟的申請和相關的證明檔案或材料(營業執照、個人簡歷等);
2、聯盟秘書處對其資格進行審查,並上報聯盟理事會,聯盟成員無異議;
3、簽署聯盟成員共同發起協定書並按規定繳納年費;
4、成為聯盟成員,由理事會頒發聯盟成員證書。
(二)聯盟成員的退出
1、提前三十日向聯盟秘書處提交書面退出聲明,並補齊應繳的年費,對遺留問題(含智慧財產權)提出解決方案,交回聯盟成員證書;
2、聯盟成員退出聯盟後,向聯盟繳納的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3、聯盟成員退出後,有關智慧財產權的問題,按照退出約定處理;
4、聯盟成員退出後,仍須保守獲悉的聯盟技術秘密,維護其他成員智慧財產權。
(三)聯盟成員的除名
1、聯盟成員違反聯盟章程和國家法律法規、不執行聯盟決議和規章制度、不履行聯盟成員應盡義務、損害聯盟及其他成員的聲譽和利益,或者不作為、不積極參與聯盟工作或聯盟組織開展的活動,經秘書處核實,提請理事會批准後對其除名;
2、聯盟成員被除名後,兩年內聯盟不受理其重新加入的申請;
3、聯盟成員被除名後,仍須保守獲悉的聯盟技術秘密,維護其他成員智慧財產權。造成聯盟和其成員重大聲譽損害和經濟損失時,追究其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聯盟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聯盟理事會議,參與聯盟發展重大決議和事項的討論和表決。
(二)有權就聯盟應組織實施的項目、聯盟的發展提出建議或意見。
(三)有權向理事長提議召開特別常務理事會。
(四)獲得本聯盟服務的優先權。
(五)對聯盟技術成果使用享有優先權和優惠權。
(六)對聯盟工作的建議權和批評監督權。
(七)入盟自願、退盟自由。
(八)有權要求聯盟協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聯盟成員的義務
(一)以推動聯盟成員的共同發展為己任,積極維護聯盟成員共同利益,為聯盟的發展和各項工作獻計獻策,推進聯盟建設。
(二)擁護和遵守聯盟章程,執行聯盟理事會的各項決議和各項規定,按規定繳納年費。
(三)維護本聯盟的合法權益,保守聯盟技術秘密,維護智慧財產權。
(四)維護聯盟聲譽,未經聯盟授權不得以聯盟名義從事活動。
(五)指定專人負責同聯盟秘書處聯繫,以便開展日常工作。
(六)共同分擔本聯盟工作開展所需經費,按照聯盟要求開展工作,並為聯盟實現工作目標提供所需技術、人力和物力保障。
(七)在聯盟項目(專題、課題)啟動後、階段目標完成之前,聯盟成員不得隨意退出聯盟。一旦被批准退出聯盟時,應妥善處理遺留問題,確保正在執行項目(專題、課題)總目標的實現,否則須承擔因其退出所造成的一切後果。
(八)積極推動聯盟技術成果的轉移和推廣套用。
第十五條 聯盟成員單位名稱變更
當聯盟成員單位名稱發生改變時,應在相關管理部門批准後一個月以內向秘書處提出書面通知,並附上以下資料:
(一)更名公告函,並加蓋更名前後單位公章。
(二)新的單位資質複印件(法人營業執照等)並加蓋更名後的單位公章。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十六條 聯盟經費包括日常辦公經費和管理經費。
第十七條 聯盟經費主要通過以下渠道籌集:
(一)聯盟成員共同分擔的經費(聯盟成員交納的聯盟年費)。
(二)外部或聯盟成員對項目的捐贈。
(三)聯盟成員之間分配的科研經費或技術推廣套用、技術轉讓及諮詢所獲經費。
第十八條 聯盟的經費主要用於理事會、專家諮詢委員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經費、津貼以及其它必要支出。
第十九條 聯盟的經費可以用於聯盟會議活動、與聯盟工作計畫有關的專項工作和各工作組相關工作的啟動、技術或市場考察等。
第二十條 聯盟成員年費每年收繳一次,每年1月31日前繳納,6月1日後簽約的成員當年年費可做減半處理,聯盟成員年費的收繳由秘書處負責辦理。
第二十一條 聯盟秘書處負責編制、執行聯盟年度經費預算,每年上報理事會審議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 對於聯盟經費的使用情況,聯盟秘書處應每半年將經費使用情況向聯盟常務理事會通報,並接受常務理事會的質詢。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由聯盟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理事長簽署後,即時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全國灰霾防治戰略聯盟理事會。

機構原則

全國灰霾防治戰略聯盟本著平等、合作、創新、資源共享、共同發展的原則,旨在促進灰霾防治技術研發、交流、推廣、套用和探求綜合防治方案;建立平台分享和獲取國家有關政策與資訊,把握市場機會;
調研、論證國內外先進的灰霾防治技術與措施,協助建立城市灰霾防治項目的示範套用體系,提升灰霾防治技術水平和嚴重灰霾污染的應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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