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檢察機關統一業務套用系統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全國檢察機關統一業務套用系統使用管理辦法(試行)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3年11月06日發布,自2014年01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 發布日期:2013年11月06日
  • 實施日期:2014年01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機關工作綜合規定
  (2013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高檢發案管字[2013]5號印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全國檢察機關統一業務套用系統規範、高效、安全、穩定運行,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民檢察院使用統一業務套用系統的任務是,實現業務信息網上錄入、業務流程網上管理、業務活動網上監督、業務質量網上考評,以加強對執法辦案的全面、實時、動態監督管理,加強信息共享和協作配合,規範執法行為,增強法律監督能力,提高檢察工作質量和效率,推動檢察工作科學發展。
第三條人民檢察院使用管理統一業務套用系統,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遵循統一配置。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統一配置的流程、文書模板、案卡等,使用管理統一業務套用系統。未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不得修改、刪除統一業務套用系統已經配置的相關內容,不得使用其他信息系統代替統一業務套用系統。
(二)全員、全面、全程套用。履行業務辦理、審核、審批、監督管理職責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其他檢察人員,應當全面、全程使用統一業務套用系統開展相關工作。任何人不得違反要求,脫離統一業務套用系統辦理有關業務事項。
(三)規範、高效。各級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依照規定在統一業務套用系統內及時完成各自相關操作,確保各環節順暢銜接、高效運行。
(四)安全保密。各級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做好統一業務套用系統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失密、泄密事故發生。
第四條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是統一業務套用系統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對網上業務辦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對涉及多個子系統的業務套用問題進行協調;
(三)對本部門接收的案件錄入受理信息;
(四)對業務部門提出的需求意見進行匯總統籌;
(五)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系統套用培訓;
(六)與系統使用有關的其他案件管理工作。
第五條人民檢察院業務部門是本部門業務子系統的使用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對本部門和下級院對口部門的網上業務辦理活動進行指導、管理;
(二)在業務辦理過程中執行信息填錄、文書製作、業務網上流轉等相關操作;
(三)會同案件管理部門和技術信息部門,解答、處理本業務子系統使用過程中發現的套用問題;
(四)對本業務子系統提出修改、最佳化意見和新的業務需求;
(五)其他與本業務子系統使用有關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人民檢察院技術信息部門是統一業務套用系統的技術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系統的軟硬體基礎建設和運行維護;
(二)系統版本發布、升級;
(三)依照本辦法對系統執行相關技術操作;
(四)解答、處理使用過程中的技術問題;
(五)對需求分析進行技術指導;
(六)其他技術保障工作。
第七條人民檢察院辦公室部門是統一業務套用系統保密、電子簽章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身份認證系統、電子簽章系統的軟硬體基礎建設和運行維護;
(二)身份認證個人身份證書、電子簽章的製作、審計、管理;
(三)使用本院院印、檢察長印對應的電子印章;
(四)系統的保密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五)其他與辦公室職能有關的管理工作。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計畫財務裝備部門是統一業務套用系統的經費和裝備的主管部門,負責統一業務套用系統的開發、運行維護所需的經費保障、政府採購等工作。第二章信息填錄
第九條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和其他檢察人員,在履行業務受理、分流、辦理、審核、審批、監督、管理、統計等職責時,應當按照要求在統一業務套用系統中填寫、錄入相應信息。
第十條信息填錄應當堅持誰受理準錄入,準辦理誰錄入,誰審核誰錄入,誰審批誰錄入,誰錄入誰負責的原則。具體分工如下:
(一)依照規定,屬於案件管理部門統一受理的業務,受理信息由案件管理部門錄入;屬於控告檢察部門以及其他業務部門受理的業務,受理信息由該受理部門錄入;
(二)業務辦理過程中生成的信息,由該業務承辦人錄入;
(三)業務審核、審批過程中生成的信息,由檢察氏、副檢察長、部門負責人等審核人、審批人錄入。
第十一條信息填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準確。填錄的信息應當客觀、準確反映業務辦理的真實情況,禁止弄虛作假。
(二)規範。錄入的信息欄位、分類等應當符合系統要求.能夠滿足系統的數據識別、篩選。
(三)同步。信息填錄應當與實際業務辦理同步進行。特殊情況下不能同步填錄的,應當在進入下一流程前完成相關信息填錄,
(四)完整。系統沒定的數據項,應當根據要求全面填錄。
第十二條業務部門需要修改本部門已經填錄完成、處於鎖定狀態,但尚未生成全國檢察統計數據的業務信息,應當經分管檢察長審批,交案件管理部門確認後,由技術信息部門執行相關技術操作。
案件管理部門對於已經填錄完成、處於鎖定狀態,但尚未生成全國檢察統計數據的業務信息,通過排查、審核發現存在填錄問題和異常情況的,應當填寫《檢察業務信息審核意見表》.經有關業務部門核實確認,在統一業務套用系統中對相關業務信息予以更正。
需要修改已經生成全國檢察統計數據的業務信息的,依照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嚴禁違反規定,擅自刪除統一業務套用系統中已經錄入的案件、線索等。
在生成全國檢察統計數據前,因錯誤操作等原因需要刪除已經錄入的案件、線索的,經本院檢察長審批,報省級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審查決定後,交技術信息部門執行相關操作。省級人民檢察院刪除案件、線索的,應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辦公室和檢察技術信息研究中心備案。
在生成全國檢察統計數據後,因錯誤操作等原因需要刪除已經錄入的案件、線索的,依照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辦理。第三章文書製作
第十四條承辦人應當依照系統內的文書模板擬制文書,不得擅自修改設定的格式、內容。
第十五條在統一業務套用系統內製作文書,應當按照要求在系統內進行審核、審批。
地方人民檢察院的文書審核、審批要求,由省級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會同業務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六條文書應當適用統一業務套用系統自動分配的編號,嚴禁變更、自設文書編號。
第十七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案件管理部門確認後,適用統一的文書編號,在系統外製作文書:
(一)系統發生故障,需要及時辦理有關業務的;
(二)屬於絕密業務的文書。
因前款第一項情形在系統外製作的文書,承辦人應當在故障消除後三個工作日內掃描上傳至系統,並在系統內完成相關操作。
第十八條初查、立案偵查職務犯罪案件時,因緊急情況需要提前批量列印文書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系統內已經創建該案件;
(二)填寫案件名稱、承辦人姓名等基本信息;
(三)經檢察長或者分管檢察長批准;
(四)提交本院案件管理部門審核。
緊急情況消除後,承辦人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補充填入,並在案件辦結後,將未使用的文書交案件管理部門存檔,已經使用的文書入卷。
第十九條統一業務套用系統內製作的加蓋電子印章的文書,應當在本院指定的印表機上列印。
上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批准逮捕決定書、逮捕決定書、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決定書,以及其他能夠在統一業務套用系統內遠程列印的文書,可以在接收文書的人民檢察院列印。第四章網上業務流轉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機密級和機密級以下的業務,應當在統一業務套用系統內執行受理、分流、移送、報批等流轉程式。
第二十一條案件管理部門統一受理的案件,由案件管理部門在統一業務套用系統內,分流給業務部門,或者按照本院制定的分案規定,直接分派給承辦人。
承辦人或者承辦部門確定的其他人員應當及時到案件管理部門領取案件材料。
第二十二條承辦人需要將案件材料報送審核、審批的,應當通過統一業務套用系統報送,審核人、審批人應當在系統內審核、審批、並將審核、審批後的案件材料通過系統傳送至下一個流程節點。
第二十三條屬於案件管理部門統一流轉的案件,承辦人應當在辦結後將案件相關材料傳送至案件管理部門進行審核。
承辦人應當為案件管理部門的送案審核提供必要的時間,案件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審核是否符合送案條件、是否規範完成網上辦案操作。對不符合送案條件的,應當督促承辦人補充材料,或者補充、更正有關操作,對符合送案條件的,應當及時交付送案。
第二十四條統一業務套用系統出現故障,不能進行網上業務流轉的,可以在系統外先行流轉,在故障消除後的三個工作日之內,應當補充完成網上流轉的相關操作。第五章網上業務監管
第二十五條業務部門和案件管理部門應當設定流程監管員,對網上信息填錄、文書製作、流程操作等網上業務辦理活動,履行監督、管理、指導職責。
第二十六條業務部門的流程監管員對本部門網上業務辦理活動,履行管理職責。
案件管理部門的流程監管員對本院各業務部門的網上業務辦理活動,履行監督職責。
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業務部門和案件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網上業務辦理活動,通過抽查、巡查等方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流程監管員應當具有履行業務監管職責相適應的信息查詢許可權。
案件管理部門的流程監管員可以查閱、了解系統日誌中與業務操作有關的內容。
技術信息部門發現有違反法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本院案件管理部門的流程監管員,
第二十八條業務部門發現本部門人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其及時改正:
(一)未按規定在系統內填錄信息、製作文書的;
(二)未按規定在系統內流轉業務的;
(三)未按規定執行相關操作的;
(四)違反系統許可權管理、安全保密管理的;
(五)其他違反系統要求和相關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案件管理部門發現本院業務部門具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所列情形的,應當向業務部門提出監督、糾正意見,業務部門應當及時核查、糾正並反饋情況。
案件管理部門在網上業務監管中發現同級偵查機關、審判機關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督促相關業務部門履行監督職責。
第三十條上級人民檢察院業務部門、案件管理部門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對口部門存在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的,應當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對口部門處理;下級人民檢察院對口部門應當及時核查、糾正並反饋情況。
第三十一條上級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業務部門存在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的,應當通知本院業務部門或者下級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處理。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提出監督意見的案件管理部門。
案件管理部門發現本院和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存在違反網上業務辦理規定的,應當提示;情節嚴重的,應當報告本院檢察長和紀檢監察部門:
第三十二條對網上業務監管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根據情況採取口頭提示、網上提示和書面方式提出監督糾正意見。一般情形的,可以使用口頭提示、網上提示,並製作工作記錄;情節較重的,應當向相關部門發出流程監控通知書;情節嚴重的,應當在發出流程監控通知書的同時,向檢察長報告。
第三十三條業務部門和案件管理部門應當相互通報網上業務監督、管理情況。
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定期發布本地區檢察機關網上業務監管情況。第六章網上統計管理
第三十四條省級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應當定時對統一業務套用系統中的本地區業務信息進行統計匯總,生成所轄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統計業務登記卡和檢察統計報表,並由各級人民檢察院分別進行審核,填寫《人民檢察院案件登記卡、統計報表審簽表》,經案件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核、分管檢察長簽發後,逐級匯總、報送至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辦公室。
第三十五條案件管理部門對於通過技術排查、統計審核發現的統計信息填錄問題和異常情況,應當填寫《檢察業務信息審核意見表》,及時與有關業務部門溝通核實,並根據核實情況,在統一業務套用系統中對已填錄業務信息予以更正,並重新生成檢察統計業務登記卡和檢察統計報表。
第三十六條全國檢察統計數據匯總完成後,各級人民檢察院不得擅自更改統一業務套用系統案卡信息、檢察統計數據以及案件登記卡內容。確實需要修正的,要逐級備案、逐級報告至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辦公室審查處理。
第三十七條各類相關檢察業務考評應當依據統一業務套用系統審核認定的數據。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和業務部門應當定期對網上業務運行情況和檢察業務工作總體情況進行分析,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題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問題,總結工作經驗,提出改進意見。第七章對外信息查詢管理
第三十九條統一業務套用系統中生成的可以公開的信息,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和檢務公開的要求,接受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相關人員和其他相關單位的查詢。
第四十條案件管理部門負責對外接受相關人員和單位的信息查詢,相關部門應當提供協助、配合。
控告申訴信息查詢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綜合運用網際網路、檢務視窗、電話等方式,接受外部查詢申請,提供查詢服務。
第四十二條人民檢察院提供信息查詢服務,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牟取利益。
第四十三條案件管理部門對本院相關部門以及偵查機關、審判機關等相關單位提出的信息查詢申請,應當依照規定及時辦理。第八章電子簽章管理
第四十四條在統一業務套用系統內製作法律文書、工作文書,需要使用印章、簽名的,應當使用電子印章、電子簽名,不得使用實物印章,不得進行手寫簽批。
電子印章、電子簽名的效力與實物印章、手寫簽名的效力相同。
已經在統一業務套用系統中使用電子簽名的,不得用手寫方式重複簽批。
第四十五條人民檢察院辦公室是電子簽章的管理部門,各內設機構是部門電子印章的日常使用管理部門。
電子印章應當由專人負責管理、使用。
電子簽名的責任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相關載體,嚴禁私自授權、轉讓;發生電子簽名載體丟失、被盜、被騙、被搶或者被脅迫非法使用等失去控制的,應當立即通知本院辦公室鎖定。
第四十六條以院名義製作的法律文書、工作文書,需要加蓋印章的,依照規定報領導審批後,傳送至本院辦公室加蓋院電子印章。
各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授權案件管理部門,在使用院電子印章前,對涉及人身、財產權利和終結性處理決定的法律文書進行審核。
以內設機構名義製作的工作文書,需要加蓋部門印章的,經審核、審批後,由本部門內勤加蓋部門電子印章。
第四十七條禁止以任何方式規避電子印章、電子簽名的使用。對違反規定,以行政公文的方式代替法律文書、工作文書的情形,印章管理部門應當拒絕加蓋實物印章,責令改正,並通知案件管理部門。
因發生系統故障導致電子印章、電子簽名不能使用的,經案件管理部門確認,依照規定程式,加蓋實物印章,使用手寫方式簽批。
第四十八條案件管理部門應當對統一業務套用系統內電子印章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發現用印不規範、不及時等問題的,應當向印章使用部門提出監督、糾正意見。第九章系統使用許可權管理
第四十九條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各業務部門負責人、業務承辦人員以及其他負有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的人員,在統一業務套用系統內,依照規定具有相應的業務辦理、信息查詢等系統使用許可權。
第五十條系統使用許可權依照下列原則設定、變更和轉移:
(一)許可權應當依照規定設定;
(二)許可權設定與崗位職責相對應;
(三)許可權設定例外情形由檢察長授權;
(四)設定、變更、轉移許可權由案件管理部門審定。
第五十一條系統許可權按照下列規定設定:
(一)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具有各類檢察業務的辦理許可權,以及對本院及下轄各級人民檢察院指標數據、案件列表、個案內容的查詢許可權。
(二)各級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其他院領導,具有分管檢察業務的辦理許可權,以及對本院及下轄各級人民檢察院指標數據的查詢許可權,對本院分管部門以及下轄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口部門的案件列表、個案內容的查詢許可權。
(三)各級人民檢察院業務部門負責人,具有本部門檢察業務的辦理許可權,對本部門和下轄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口部門的指標數據、案件列表的查詢許可權.對本部門個案內容的查詢許可權,對下轄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口部門已經辦結的個案內容的查詢許可權。
(四)各級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負責人,具有案件管理業務的辦理許可權,對本院和下轄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指標數據、案件列表的查詢許可權,對本院個案內容的查詢許可權,對下轄各級人民檢察院已經辦結的個案內容的查詢許可權。
(五)其他檢察人員具有與其崗位職責相對應的辦理許可權和查詢許可權;需要增加指標數據、案件列表、個案內容查詢範圍的,應當履行許可權變更報批程式,但查詢範圍不得超過所在部門負責人的許可權。
對案件線索、正在辦理的職務犯罪案件以及其他機密案件,應當嚴格限制查詢主體和查詢內容。
因工作需要,經案件管理部門審核,報檢察長批准,可以授權查詢其他部門案件信息。
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辦公室,是全國檢察機關係統許可權的管理部門。
各級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是本院系統許可權的管理部門,負責對系統許可權的設定、變更和轉移申請進行審定。
各級人民檢察院技術信息部門是系統許可權的操作執行部門,根據案件管理部門審定的意見,對系統許可權的設定、變更和轉移執行操作。
第五十三條需要對系統許可權的已有設定進行變更的,由相關部門報分管檢察長審批後送案件管理部門審核,案件管理部門報檢察長授權後發出許可權變更通知書、由技術信息部門執行操作。
因內部工作調整、崗位交流等原因發生的系統許可權變更,由案件管理部門按照相關檔案內容發出許可權變更通知書,由技術信息部門執行操作。
第五十四條承辦人和負有審核、審批職責的部門負責人,因出差、請假、休假等原因不能及時辦理、審核、審批案件,需要將其許可權暫時轉移至其他人員的,應當進行許可權轉移。
需要進行許可權轉移的,承辦人經部門負責人批准、部門負責人經分管檢察長批准後,送案件管理部門審核,案件管理部門發出許可權轉移通知書,由技術信息部門執行操作。
許可權暫時轉移原因消除後,相關人員應當及時持部門負責人簽批的證明材料向案件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及時對許可權進行恢復。
第五十五條檢察長、副檢察長以及其他院領導需要進行許可權轉移或者取消的,由案件管理部門發出許可權轉移通知書,由技術信息部門執行操作。第十章系統保密管理
第五十六條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誰運行誰主管、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履行安全保密管理職責。
第五十七條絕密級業務不得在統一業務套用系統中辦理、流轉。
嚴禁違反規定,將非絕密級業務認定為絕密級業務,或者將絕密級業務認定為非絕密級業務。
第五十八條檢察業務密級的確定,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保密局《檢察工作中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統一業務套用系統應當在通過分級保護測評的檢察專網上運行,並依照涉密信息系統分級保護的要求,落實安全保密技術防範措施和管理制度。
第六十條檢察人員應當使用身份認證系統登錄統一業務套用系統,定期修改認證密碼,妥善保存自己的身份證書、登錄信息,防止丟失、遺忘。
第六十一條檢察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各項保密安全制度,規範使用終端計算機、印表機,妥善保管涉密設備。嚴禁連線網際網路和其他公共信息網路,嚴禁與非涉密計算機交叉使用移動存儲介質,嚴禁連線使用無線設備,嚴禁違規卸載安全保密管理軟體。
第六十二條檢察人員在使用統一業務套用系統中應當嚴守工作秘密,不得違反規定透露本人知悉的工作信息。
第六十三條統一業務套用系統運行過程中發生失泄密情況的,有關人員應當依照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向本院保密部門報告,保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發生失密泄密事件的,應當向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同時層報上級人民檢察院。第十一章系統運行維護
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技術信息研究中心是統一業務套用系統運行維護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統一業務套用系統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
省級人民檢察院技術信息部門是本地區統一業務套用系統運行維護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統一業務套用系統在本地區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檢察院技術信息部門是本院統一業務套用系統運行維護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對系統的正常運行提供技術支持與服務等。
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是統一業務套用系統運行維護保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統一業務套用系統的運行維護保密工作,以及身份認證系統、電子簽章系統等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檢察院辦公室是本院統一業務套用系統保密的管理部門,負責本院統一業務套用系統運行維護保密工作,以及本院身份認證系統、電子簽章系統等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
第六十六條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統一業務套用系統的部署以及涉密信息系統分級保護的有關要求,設立系統管理員、安全保密管理員、安全審計員,對系統實行嚴格管理。
第六十七條系統數據應當依照規定保存,嚴禁違反規定刪除、修改。對重要的業務數據、操作日誌、關鍵數據、資料庫.應當及時製作數據備份。
第六十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省級人民檢察院對統一業務套用系統的運行維護管理實行全天候值班制度,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統一業務套用系統的運行維護值班制度。
第六十九條各級人民檢察院技術信息部門應當按照本院案件管理部門審定的意見執行相關的後台管理操作,其他部門不得直接要求技術信息部門執行後台管理操作。
第七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需要在統一業務套用系統基礎上進行補充性開發的,應當由省級人民檢察院審核同意後報最高人民檢察院,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辦公室、檢察技術信息研究中心、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共同審核研究,並報分管檢察長或者檢察長決定。
第七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補充性開發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規定執行,不得修改統一業務套用系統基礎代碼、資料庫結構、信息分類代碼和配置參數等內容,不得違反許可權管理、保密管理等相關規定。第十二章檢查考核與責任追究
第七十二條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定期對本院和下級人民檢察院的統一業務套用系統配置、使用、運行維護、安全保密等情況進行檢查;
案件管理部門負責對信息填錄、業務流轉、文書製作、流程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業務部門負責對業務辦理情況進行檢查;技術信息部門負責對運行維護情況進行檢查,並會同案件管理部門對系統配置情況進行檢查;辦公室負責對安全保密工作和身份認證系統、電子簽章系統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各部門分工負責,相互配合。
第七十三條統一業務套用系統的使用情況應當納入各級人民檢察院、各部門及其人員的績效考核。
第七十四條在使用統一業務套用系統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警示、通報;情節嚴重的,依照《人民檢察院監察工作條例》由紀檢監察部門處理,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一)違反網上信息填錄、業務流轉、文書製作、數據統計、信息發布、電子簽章、許可權管理、運行維護、安全保密等規定的;
(二)隱瞞、虛報、遲報業務信息的;
(三)違反規定擴大許可權配置的;
(四)違反規定將系統許可權交他人使用的;
(五)不依照規定雁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六)拒絕接受監督管理的;
(七)不依照規定進行後台管理、數據維護的;
(八)未經批准擅自修改系統配置的;
(九)未經批准擅自在系統基礎上開發的;
(十)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七十五條在使用統一業務套用系統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生執法過錯或者違法違紀、失密泄密行為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六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全國檢察機關統一業務套用系統,是指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設計、統一實施”的總體要求組織開發,適用於全國檢察業務工作,融業務辦理、管理、監督、統計、查詢於一體,在各級人民檢察院互聯互通,及時、全面、實時、動態地交換數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二)業務部門,是指履行網上業務辦理職責的部門。本辦法將業務部門與案件管理部門並列的條款中,該業務部門是指案件管理部門以外的其他業務部門。
(三)檢察統計業務登記卡和檢察統計報表,是指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統一制發並報國家統計局備案的檢察機關統計調查系統。
(四)電子印章,是指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內設機構的公章、檢察長名章印模通過掃描、數位化轉化後生成的數據檔案。
(五)電子簽名,是指個人簽名通過掃描、數位化轉化後生成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檔案內容的信息。
(六)運行維護,是指為保障統一業務套用系統和分級保護體系安全、穩定、正常運轉提供技術支持與服務,以及在統一業務套用系統基礎上進行的補充性開發等。
第七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統一業務套用系統使用管理的實施細則。
第七十八條本辦法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
第七十九條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試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前發布的有關規範性檔案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屬檔案1
××××人民檢察院
檢察業務信息審核意見表
(送交核實的部門名稱)______年______月案卡報表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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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
│計││
│審││
│核││
│意│統計人員簽字:年月日│
│見│統計主管部門負責人簽字:年月日│
├─┼──────────────────────────────┤
│業││
│務││
│部││
│門││
│核││
│實││
│情││
│況│業務部門負責人簽字:年月日│
├─┼──────────────────────────────┤
│備││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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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表可附頁
製作說明
一、本文書依據《關於印發<檢察統計審核、檢查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高檢辦發[2007]18號)檔案有關規定和《全國檢察機關統一業務套用系統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製作。為統計人員核實糾正業務信息填錄異常情況時使用。
二、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業務部門,一份案管部門留存。
附屬檔案2
××××人民檢察院
案件登記卡、統計報表審簽表
填表單位:(蓋章)
┌───┬──────────────────────────┐
│日期│××年×月案件登記卡、匯總報表│
├───┼──────────────────────────┤
││各類案件登記卡共××種,各類檢察業務情況月報│
│內容││
││表共××頁。│
├───┼──────────────────────────┤
││經匯總審核,本××共有立案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情│
││況案件登記卡××張,立案瀆職、侵權犯罪嫌疑人情況案│
│統計│件登記卡××張,受理批捕案件登記卡××張,受理起訴│
│部門│案件登記卡××張,其他案件登記卡也已匯總審核完畢、│
│審核│檢察統計報表各項數據已與案件登記卡核對完畢,經│
│意見│審查,數據一致,苻合上報標準;請領導審批,予以上報。│
│││
││簽字年月日│
├───┼──────────────────────────┤
│負責人││
│覆核││
│意見│簽字年月日│
├───┼──────────────────────────┤
│院領導││
│審簽│簽字年月日│
├───┼──────────────────────────┤
│備註││
└───┴──────────────────────────┘
製作說明
一、本文書是根據《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案件登記卡填錄管理規定>的通知》(高檢發辦字[2005]19號)第十二條規定和《全國檢察機關統一業務套用系統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製作。為人民檢察院匯總審核本地區案件登記卡和統計報表時使用。
二、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上級人民檢察院,一份留存。
附屬檔案3
××××人民檢察院
許可權變更通知書
××檢案管權更[20××]××號
檢察技術信息部門:
因___________________,依據《全國檢察機關統一業務套用系統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第五十三條之規定,現請將____________________部門_______________的系統許可權調整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並將調整情況二日內反饋至案件管理部門。
年月日
(案件管理部門印)
製作說明
一、本通知書依據《全國檢察機關統一業務套用系統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製作,為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通知檢察技術信息部門執行許可權變更操作時使用。
二、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檢察技術信息部門,一份案件管理部門留存。
附屬檔案4
××××人民檢察院
許可權轉移通知書
××檢案管權移[20××]××號
檢察技術信息部門: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據《全國檢察機關統一業務套用系統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第五十四條之規定,現請將____________部門_________________的系統許可權____________________,轉移至____________部門______________。轉移時間為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請將調整情況二日內反饋至案件管理部門。
年月日
(案件管理部門印)
製作說明
一、本文書依據《全國檢察機關統一業務套用系統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製作,為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通知檢察技術信息部門執行許可權轉移操作時使用。
二、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檢察技術信息部門,一份案件管理部門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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