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我國加入《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的決定

1997年7月3日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我國加入《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的決定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07.03
  • 實施時間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1970年3月18日訂于海牙的《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同時:
一、根據公約第二條,指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為負責接收來自另一締約國司法機關的請求書,並將其轉交給執行請求的主管機關的中央機關;
二、根據公約第二十三條聲明,對於普通法國家旨在進行審判前檔案調查的請求書,僅執行已在請求書中列明並與案件有直接密切聯繫的檔案的調查請求;
三、根據公約第三十三條聲明,除第十五條以外,不適用公約第二章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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