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簡稱內司委,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工作機構,按照人大常委會的要求,為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做服務工作。內務司法委員會是人民代表大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受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大會閉會期間受人大常委會領導。

2018年3月,根據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整合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的相關職責,組建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作為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

機構簡介,工作方式,

機構簡介

在人大及其常委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定有關議案,依法開展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有一定的監督權、審議權和提議案權。
內務司法委員會實行委員制,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其成員由代表大會主席團在同級人大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內司委採用委員制,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組成人員是從同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產生的,換句話說內司委委員必須是人大代表。
他們都是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其中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還是同級人大常委會的委員。在大會期間,內司委與人大常委會的法律地位相當,同是為大會服務的工作機構。內司委作為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決定了它的活動原則實行會議制,而不是首長負責制。
2018年3月,根據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將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更名為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整合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的相關職責,組建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作為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

工作方式

一是嚴格依法辦事;
二是集體討論決定問題,凡是內司委研究和審議議案,對某一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意見,都應當由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個人不能決定處理;
三是依程式辦事,內司委開展工作應當嚴格遵守內司委的議事規則,不允許有隨意性。內司委與人大常委會比較。內司委是權力機關的常設工作機關,屬權力機關的內部機構,不能對社會直接作出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而人大常委會則是權力機關實體,能夠作出有法律效力的決議、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1、草擬和組織草擬內務司法方面的地方法規和決議、決定草案;對提請常委會審議的有關法規草案進行調查和研究,提出報告;對報請常委會批准的有關法規進行研究,提出意見;為常委會解釋有關法規承辦具體工作。
2、對全國人大常委會下發的內務司法方面的法律草案,組織討論和徵求意見,提出修改意見,並綜合上報。
3、對省政府制定的有關規章、決定和命令,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下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有關決議、決定進行檢查,發現與憲法、法律、法規相牴觸的,及時向主任會議或常委會報告。
4、檢查有關內務司法方面法律、法規以及全國人大和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貫徹實施。
5、聯繫與本委工作有關的行政、法務部門,受主任會議的委託,聽取聯繫部門的匯報,了解和掌握內務司法方面的工作情況,為常委會對政府、“兩院”有關工作實施監督提供情況並做具體工作。
6、辦理常委會交辦的有關內務司法方面的代表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聯繫與本委工作和有關的人民代表,根據常委會或主任會議的布置和要求,組織代表開展專題視察。
7、處理向本委提出的重要的控告和申述,辦理上級機關和常委會負責同志批示的重要控告和申述案件。
8、承辦常委會和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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