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民族委員會八屆四次會議代表提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簡稱全國人大民委。全國人大民委於1954年9月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設立,是全國人大最早設立的專門委員會之一。此後的第二、三屆全國人大均設立民族委員會。受“文化大革命”的影響,第四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到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沒有設立民族委員會。為不使全國人大的民族工作中斷,1975年6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立了民族政策研究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烏蘭夫兼任組長。1979年6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決定重設民族委員會。此後,歷屆全國人大都設立了民族委員會。

內容,條例,

內容

發布部門:全國人大民族委員會
發布文號:
1996年12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主席團交付民族委員會審議的議案共4件。1996年10月22日舉行的民族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對這4件議案進行了審議。現將有關情況的審議結果報告。

條例

一、關於要求修改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議案
雷文先等31名代表、澤巴足等32名代表提出議案(第325號、第429號),要求修改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的修改列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以來,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下,民族委員會積極開展了修改民族區域自治區的準備工作,進行了大量的有針對性的調查研究,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徵求了各有關地方和有關部門的修改意見。1996年5月11日和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同志兩次召集全國人大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進一步座談討論修改民族區域自治法問題。民族委員會根據這兩次座談會提出的意見,擬訂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修正案(草案)》,1996年7月已報委員長會議。
二、關於建議儘快頒布實施散居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法的議案
袁仲由等32名代表、蔣福弟等32名代表提出議案(第121號、第328號),建議儘快頒布實施散居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法。民族委員會從1986年開始著手起草散居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法草案,目前已15易其稿。1996年9月初,民族委員會召開了全國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民族工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散居少數民族立法工作座談會,交流了有關情況和經驗,進一步徵求了各地對散居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法草案的意見。民族委員會擬就該法草案中的一些問題,再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查研究,在此基礎上對草案再作進一步修改完善,然後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以上報告,請審議。
全國人大民族委員會
199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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