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口普查

全國人口普查

全國人口普查,是指在國家統一規定的時間內,按照統一的方法、統一的項目、統一的調查表和統一的標準時點,對全國人口普遍地、逐戶逐人地進行的一次性調查登記。是當今世界各國廣泛採用的蒐集人口資料的一種最基本的科學方法,是提供全國基本人口數據的主要來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口普查
  • 第一次:1953年
  • 第二次:1964年
  • 第三次:1982年
  • 第四次:1990年
  • 第五次:2000年
  • 第六次:2010年
普查工作,普查條例,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普查時間,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普查意義,

普查工作

人口普查工作包括對人口普查資料的蒐集、數據匯總、資料評價、分析研究、編輯出版等全部過程,它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國人口的基本情況,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提供依據,為社會公眾提供人口統計信息服務。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組織實施。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人口普查工作,研究決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問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統一規定和要求,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口普查工作。科學、有效地組織實施全國人口普查,保障人口普查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制定《全國人口普查條例》。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全國人口普查條例》的規定,參與並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普查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實施全國人口普查,保障人口普查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人口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國人口的基本情況,為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提供依據,為社會公眾提供人口統計信息服務。
第三條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組織實施。
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人口普查工作,研究決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問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統一規定和要求,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間,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由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成的人口普查機構(以下簡稱普查機構),負責人口普查的組織實施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做好本區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參與並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第四條 人口普查對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資料。
人口普查對象提供的資料,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條 普查機構和普查機構工作人員、普查指導員、普查員(以下統稱普查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調查、報告、監督的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及其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依法蒐集、整理的人口普查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偽造、篡改人口普查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人口普查違法行為的普查人員打擊報復。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和戶外廣告等媒介,開展人口普查的宣傳動員工作。
第七條 人口普查所需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並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足額到位。
人口普查經費應當統一管理、專款專用,從嚴控制支出。
第八條 人口普查每10年進行一次,尾數逢0的年份為普查年度,標準時點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時。
第九條 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全國人口普查方案(以下簡稱普查方案),報國務院批准。
人口普查應當按照普查方案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對認真執行本條例,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人口普查的對象、內容和方法
第十一條 人口普查對象是指普查標準時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自然人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國公民,不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員。
第十二條 人口普查主要調查人口和住戶的基本情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國籍、受教育程度、行業、職業、遷移流動、社會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況等。
第十三條 人口普查採用全面調查的方法,以戶為單位進行登記。
第十四條 人口普查採用國家統計分類標準。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人口普查登記前,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普查方案的規定完成戶口整頓工作,並將有關資料提交本級人口普查機構。
第十六條 人口普查登記前應當劃分普查區,普查區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轄區域為基礎劃分,每個普查區劃分為若干普查小區。
第十七條 每個普查小區應當至少有一名普查員,負責入戶登記等普查工作。每個普查區應當至少有一名普查指導員,負責安排、指導、督促和檢查普查員的工作,也可以直接進行入戶登記。
第十八條 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應當具有國中以上文化水平,身體健康,責任心強。
第十九條 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可以從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借調,也可以從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社會招聘。借調和招聘工作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
國家鼓勵符合條件的公民作為志願者參與人口普查工作。
第二十條 借調的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的工資由原單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變,並保留其原有工作崗位。
招聘的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的勞動報酬,在人口普查經費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單位支付。
第二十一條 普查機構應當對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進行業務培訓,並對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全國統一的普查指導員證或者普查員證。
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執行人口普查任務時,應當出示普查指導員證或者普查員證。
第二十二條 人口普查登記前,普查指導員、普查員應當繪製普查小區圖,編制普查小區戶主姓名底冊。
第二十三條 普查指導員、普查員入戶登記時,應當向人口普查對象說明人口普查的目的、法律依據以及人口普查對象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 人口普查對象應當按時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資料,如實回答相關問題,不得隱瞞有關情況,不得提供虛假信息,不得拒絕或者阻礙人口普查工作。
第二十五條 人口普查對象應當在普查表上籤字或者蓋章確認,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 普查人員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拒絕、抵制人口普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的普查資料。
第二十七條 人口普查實行質量控制崗位責任制,普查機構應當對人口普查實施中的每個環節實行質量控制和檢查,對人口普查數據進行審核、複查和驗收。
第二十八條 國家統計局統一組織人口普查數據的事後質量抽查工作。

第四章

人口普查資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普查機構應當按照普查方案的規定進行數據處理,並按時上報人口普查資料。
第三十條 人口普查匯總資料,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當予以公布。
全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主要人口普查數據,由國家統計局以公報形式公布。
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公布本行政區域主要人口普查數據,應當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核准。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做好人口普查資料的管理、開發和套用,為社會公眾提供查詢、諮詢等服務。
第三十二條 人口普查中獲得的原始普查資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存、銷毀。
第三十三條 人口普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普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不得作為對人口普查對象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不得用於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人口普查數據不得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進行政績考核和責任追究的依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資料、編造虛假人口普查數據的;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偽造、篡改人口普查資料的;
(三)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存、銷毀人口普查資料的;
(四)違法公布人口普查資料的;
(五)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人口普查違法行為的普查人員打擊報復的;
(六)對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嚴重人口普查違法行為失察的。
第三十五條 普查機構在組織實施人口普查活動中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執行普查方案的;
(二)偽造、篡改人口普查資料的;
(三)要求人口普查對象提供不真實的人口普查資料的;
(四)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規定報送人口普查資料的;
(五)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人口普查資料毀損、滅失的;
(六)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普查對象身份的資料的。
普查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執行人口普查任務,予以通報,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人口普查對象拒絕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資料,或者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批評教育。
人口普查對象阻礙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依法開展人口普查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設立舉報電話和信箱,接受社會各界對人口普查違法行為的檢舉和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人民武裝警察等人員的普查內容和方法,由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有關部門規定。
交通極為不便地區的人口普查登記的時間和方法,由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第三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口數,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布的資料計算。
台灣地區的人口數,按照台灣地區有關主管部門公布的資料計算。
第四十條 為及時掌握人口發展變化情況,在兩次人口普查之間進行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普查時間

現代意義的人口普查,是從新中國成立後才開始的。從1949年至今,我國分別在1953年、1964年、1982年、1990年、2000年和2010年進行過六次全國性人口普查。

第一次

1953年我國著手進行大規模的經濟建設,開始執行發展國民經濟第一個五年計畫,迫切需要翔實的人口資料,決定在於1953年在選舉工作的同時,舉行第一次人口普查。按照近代人口普查的要求,制定了切實可行的普查方案,頒布了《全國人口普查辦法》共18條。以1953年6月30日24時為人口調查的標準時間。調查項目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與戶主關係、本戶住地等六項。普查登記的實際時間歷時半年多。1954年11月1日由國家統計局發表了《關於全國人口普查登記結果的公報》,公布了這次普查的主要數字:全國在1953年6月30日24時總人口為601938035人,其中直接調查的人口為574205940人,用其他辦法間接調查到的人口為27732095人。
1953年4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全國第一次人口普查辦法》,為準備全國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做好選民登記工作,並為國家的經濟、文化建設提供確實的人口數字,決定開展全國第一次人口普查。普查登記的標準時間為:1953年6月30日24時。普查項目有:與戶主關係、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以及本住址等6項。這次普查工作的特點:在市選舉委員會領導下,人口普查登記與選民登記同步進行,全面普查登記工作又在標準時間半年後開展。回顧時間較長,普查登記項目少,為了取得經驗和保證質量,試點和複查面廣,時間長,對邊緣少數民族地區,採用間接調查的方法而取得數據。普查時間,1953年6月12日至7月2日為準備工作階段,7月3日至1954年6月為登記階段及全面複查和重點抽查、統計、小結、公布等。 普查結果:全市總戶數為606864戶,總人口2419524人,其中男性1282167人、女性1137357人,性別比為112.73,戶平均3.99人,漢族2400904人占總人口99.23%,少數民族18620人占總人口0.77%。市人口調查辦在4個居民小組(平均每組350人)開展抽查結果,每組平均漏登與錯劃的只有1.5人,精確度達99%。

第二次

1964年人口普查是我國第二次全國人口普查。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於1964年2月11日分布了《關於進行第二次全國人口普查工作的指示》,明確指出,這次普查的目的是為了制定第三個五年計畫(1966-1970年)和長遠規劃提供依據。全國人口登記計算的標準時間為1964年6月30日24時。普查項目除保留第一次普查的六個項目外,新增了文化程度、本人成分、職業三項,後兩項不作匯總。同時,要求對1964年上半年出生、死亡、遷出、遷入進行核對和登記。1964年人口普查數字當時沒有公布。到1981年第5期《統計》雜誌上,刊載了國家統計局提供的《第二次全國人口普查結果的九項主要統計數據》。普查結果:1964年6月30日24時,全國人口為720370269人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為694581759人(不包括台灣省人口、港澳同胞和國外華僑)。

第三次

1982年人口普查是我國第三次人口普查。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於1982年2月19日分布了《第三次人口普查辦法》共28條,規定1982年7月1日零時為全國人口普查的標準時間。普查項目共19項,按人填報的項目有姓名、與戶主關係、性別、那裡;年齡、民族、常住人口的戶口登記狀況、文化程度、職業、不在業人口狀況、婚姻狀況、生育子女數和存活子女總數、1981年生育胎次等13項,按戶填寫的有湖的類別(家庭戶或集體戶)、本戶住址、本戶人樹、本戶1981年出生人數、本戶 1981年死亡人數和有常住戶口已外出一年以上的人數等6項。第三次人口普查結果主要數據是,1982年7月1日零時全國人口為1031882511人其中大陸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包括福建省的金門、馬祖等島嶼)的人口和現役軍人共1008175288人。
紀念郵票紀念郵票

第四次

1990年人口普查是我國第四次人口普查。國務院於1989年5月9日發出了《關於進行第四次全國人口普查的通知》。1989年10月25日,國務院分布了《第四次人口普查辦法》,共33條。全國人口普查登記的標準時間為1990年7月1日零時。普查表有21項,其中:按人填報項目為15項,即姓名、與戶主關係、性別、年齡、民族、戶口狀況和性質、1985年7月1日常住地狀況、遷來本地的原因、文化程度、在業人口的行業、在業人口的職業、不在業人口狀況、婚姻狀況、婦女生育、存活子女數、1989年1月1日以來的生育狀況;按戶填報的有6項,即本戶編號、戶別、本戶人數、本戶出生人數、本戶死亡人數、本戶戶籍人口中離開本縣、市一年以上的人數。第四次人口普查的主要數據是,1990年7月1日全國人口為1100173810人,其中大陸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包括福建省的金門、馬祖等島嶼)和現役軍人共1133682501人。
第五次人口普查第五次人口普查

第五次

2000年人口普查是我國第五次人口普查。國務院於1998年6月17日發出了《關於進行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的通知》。2000年1月25日,國務院分布了《第五次人口普查辦法》,共46條。全國人口普查登記的標準時間為2000年11月1日零時。普查表有49項,其中:按人填報項目為26項,即姓名、與戶主關係、年齡、民族、戶口登記狀況、戶口性質、出生地、何時來本鄉鎮街道居住、從何地來本鄉鎮街道居住、遷出地類型、遷移原因、5歲及以上的人五年前常住地、6歲幾以上的人填:是否識字、受教育程度、學業完成情況、15歲幾以上的人填:是否有工作、工作時間、行業、職業、未工作情況、未工作者主要生活來源、婚姻狀況、初婚年月、15-50歲婦女填:生育子女數、1999.11.1-2000.10.31生育狀況;按戶填報的有23項,即戶編號、戶別、本戶普查登記人數、本戶戶籍人口中外出不滿半年人數、本戶戶籍人口中外出半年以上人數、暫住本鄉鎮街道離開戶口登記地不滿半年人數、本戶1999.11.1-2000.10.31出生人數、本戶1999.11.1-2000.10.31死亡人數、本戶住房間數、本戶住房建築面積、住房用途、本住房中是否有其他合住戶、住房建成時間、建築層數、住宅外牆牆體材料、住房內有無廚房、主要炊事燃料、是否飲用自來水、住房內有無洗澡設備、住房內有無廁所、住房來源、購建住房費用、月租房費用。2001年3月28日國家統計局分布第五次人口普查的主要數據,2000年11月1日全國人口為129533萬人,其中大陸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包括福建省的金門、馬祖等島嶼)和現役軍人共126583萬人。
中國2010年全國要口普查標誌中國2010年全國要口普查標誌

第六次

中國政府網2009年5月6日公布了《國務院關於開展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的通知》。
通知指出,根據國家普查項目和周期安排的有關規定,國務院決定於2010年開展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標準時點是2010年11月1日零時。這次人口普查登記的全國總人口為1,339,724,852人,與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相比,十年增加7390萬人,增長5.84%,年平均增長0.57%,比1990年到2000年的年平均增長率1.07%下降0.5個百分點。數據表明,2000年到2010年十年來來我國人口增長處於低生育水平階段。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共有家庭戶40152萬戶,家庭戶人口124461萬人,平均每個家庭戶的人口為3.10人,比2000年人口普查的3.44人減少0.34人。家庭戶規模繼續縮小,主要是由於我國生育水平不斷下降、遷移流動人口增加、年輕人婚後獨立居住等因素的影響。男性人口占51.27%,女性人口占48.73%,總人口性別比由2000年人口普查的106.74下降為105.20(以女性人口為100.00)。0-14歲人口占16.60%,比2000年人口普查下降6.29個百分點;60歲及以上人口占13.26%,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2.93個百分點,其中65歲及以上人口占8.87%,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1.91個百分點。我國人口年齡結構的變化,說明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和醫療衛生保健事業的巨大改善,生育率持續保持較低水平,老齡化進程逐步加快。這次人口普查,漢族人口占91.51%,比2000年人口普查的91.59%下降0.08個百分點;少數民族人口占8.49%,比2000年人口普查的8.41%上升0.08個百分點。少數民族人口十年年均增長0.67%,高於漢族0.11個百分點。與2000年人口普查相比,每十萬人中具有大學文化程度的由3611人上升為8930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由11146人上升為14032人;具有國中文化程度的由33961人上升為38788人;具有國小文化程度的由35701人下降為26779人。文盲率(15歲及以上不識字的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為4.08%,比2000年人口普查的6.72%下降2.64個百分點。各種受教育程度人口和文盲率的變化,反映了2000到2010十年來來我國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大力發展高等教育以及掃除青壯年文盲等措施取得了積極成效。這次人口普查,居住在城鎮的人口為66557萬人,占總人口的49.68%,居住在鄉村的人口為67415萬人,占50.32%。同2000年人口普查相比,城鎮人口比重上升13.46個百分點。這表明2000年以來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極大地促進了城鎮化水平的提高。
第576號
《全國人口普查條例》已經2010年5月12日國務院第1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普查意義

人口普查是世界各國所廣泛採用的蒐集人口資料的一種科學方法,是提供全國基本人口數據的主要來源。人口普查主要調查人口和住戶的基本情況,內容包括:性別、年齡、民族、受教育程度、行業、職業、遷移流動、社會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況等。人口普查的對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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