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農牧民科技服務協會

內蒙古農牧民科技服務協會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民科技服務協會是該區第一個針對農牧業發展、面向廣大農村牧區,由離休的自治區老領導與科技工作者、社會志願者及農牧民自願組成的自治區級公益型諮詢、服務社團機構,協會秉承“發展農牧業、振興農牧區、富裕農牧民”為工作宗旨,以培育新型農牧民和推廣、普及先進實用的農牧業生產技術、生產模式為工作使命,以公益服務為主要工作形式,圍繞著牧業和農業兩大領域,積極協助和配合各級黨委、政府,為農牧民和涉農企業提供有針對性的專業諮詢和服務。幫助農牧民和養殖企業降低飼養成本和養殖風險,增加農牧業經營者的經濟收入,進而實現由數量型農牧業向效益型農牧業的轉變。通過常設的諮詢、培訓服務機構和設在各盟、市的分支機構,使協會成為科研與實踐、專家與農牧民、生產與市場實現交流互動的信息平台。同時,協會也為更多的農牧業最新科技成果及時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提供了一條便捷的通道,充分發揮了協會在新品種引進、新技術套用、結構調整等方面的示範作用和促進作用。作為一個服務機構覆蓋全區的、面向廣大農牧民及相關企業的、具有鮮明特色的專職服務體系,協會將不斷為我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農牧民科技服務協會
  • 所屬地區:內蒙古
  • 協會文化:踏實、拼搏、責任
  • 成立時間:2004年
  • 主要工作形式:公益服務
理事沿革,機構成員,協會章程,

理事沿革

協會至1999年成立以來,在傳授實用技能,培訓新型農牧民,配合地方政府建設新農村新牧區等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同時,協會積極開展國內外科技交流活動,曾多次成功組織相關單位到台灣、韓國、日本等地區、國家進行交流考察活動,國內我們組織了到江蘇華西村、河南南街村的學習調研考察活動,這些學習考察活動都取得了很好的收效。得到了自治區領導和自治區有關部門的重視和支持,受到了基層幹部和農牧民的一致好評和肯定。
協會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科技宣傳活動,增強農牧民的科技意識,提高農牧民的科技文化素質,並根據農牧民的實際水平和業績開展了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認定工作。目前,協會在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方面已取得了很大進展,資格評審工作已得到進城務工人員、私企、個體勞動者及用人單位的廣泛認同。截至目前,協會已評審出高級、中級、初級專業技術人員近2000人,並在網上予以公示,以方便社會各界和用人單位查詢。
協會積極開展技術培訓、技術服務工作,曾組織了數批短小精悍的小分隊深入到包頭的土右旗,集寧的豐鎮、化德,呼市的賽罕區、土左旗、和林縣的基層農村做調研工作,並送去了先進的農牧業實用技術和科技報刊等信息。
為解決農村牧區剩餘勞動力等問題,協會與北京、天津、山東等地建立了長期的合作關係,僅在2007年,協會就牽頭為60多個農牧民子女解決了上學和就業問題。
為更好地服務於農村牧區,發揮協會獨特的資源優勢,使協會的工作不但具有廣度更具深度,在總結多年的農牧區科技服務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協會聯合我區唯一的農牧業科技媒體《內蒙古科技報》,在助農、惠農的共同願望下,共同精心編撰了一套《現代農牧民百科讀本》,現在第一分冊已於2007年10月出版。第二分冊、第三分冊也已編撰完成,現在正在進行第四分冊的編撰工作。
2009年協會與內蒙古技術市場協會合作,把農村牧區經紀人培訓工作已全面展開,給我區培養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新型農牧民和致富帶頭人。
2009年協會將進一步擴大國內外科技交流活動的規模,有針對性的組團赴歐美、日韓、及香港台灣澳門地區,開展專題考察調研活動。協會還針對我區新農村新牧區建設工作的需要,大規模的組織全區各盟市基層單位負責人和農牧民致富帶頭人,組團到外省市新農村典型示範村開展觀摩交流活動,以促進農牧民思想觀念的轉變,拓寬農牧民的發展思路,加快我區新農村新牧區建設工作的步伐。
同時,更歡迎外省市的團體和各界人士,來我區的新農村新牧區示範點傳經送寶、指導工作,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民科技服務協會將熱忱接待來至四方的朋友。

機構成員

內蒙古農牧民科技服務協會領導機構
名譽會長:格日勒圖(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內蒙古農牧民科技服務協會第一屆名譽會長)
王 鳳 歧 (自治區政府原副主席,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原副主任, 內蒙古革命老區促進協會主席)
韓 杏 田(自治區科委原主任,內蒙古政協第七屆常委,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委員會主任,內蒙古農牧民科技服務協會第一屆會長)
顧 問: 劉鐘齡 (自治區科協原副主席、內大生物系教授)
劉永安 (自治區農委原總工、教授級高級農藝師)
圖 門 (自治區政協台港澳華僑聯合會婦青委員會原主任)
田勤學 (自治區人事廳原助理巡視員)
蘇國棟 (自治區人事廳副廳級、高級經濟師)
周亮德 (自治區畜牧廳畜牧處原處長,高級畜牧師)
劉士富 (內蒙古農牧場管理局原局長、副教授級高級農藝)
會 長:徐鳳山(自治區科協原副主席,內蒙古政協第七屆常委,科
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委員會副主任,內蒙
古農牧民科技服務協會第一屆常務副會長、法人
代表、代理會長,教授級研究員)
副 會 長:王 辰 (常務副會長)
肖 飛 (自治區科協學會部部長)
扎 魯 達 (自治區畜科院原副院長、研究員)
暴 慶 伍 (自治區社科院經濟研究所原所長、研究員)
烏恩巴圖 (內蒙古農機學會原會長、農大農業工程系
系主任教授)
賈 躍 峰 (自治區農牧業廳種植管理處處長)
郝 福 樓 (自治區農牧業廳法規處處長、自治區新農
村新牧區建設領導小組副組長)
安 振 邦 (內蒙古農大基礎部教授)
汪 立 勤 (自治區科技廳生產力促進中心主任)
崔 曉 薇 (自治區科技廳法規處副調研員)
袁 長 義 (包頭市農業局原局長)
秘 書 長:王 辰 (高級工程師)
副秘書長:李玉芳(常務副秘書長)
寧 布(中科院草原研究所原研究員)
榮奮先(呼市科技局、高級農藝師)
陳安平(內蒙古蓯蓉研究所)
程鳳英(農大老幹部處副處長)
李建英(烏蘭察布市科技局原局長)
胡寶珊(內蒙古眾信通新科技研發中心主任)
張 浩(內蒙古科技報事業部主任)
賈玉祥(呼和浩特市科技局)
趙淑琴(中國新農村雜誌社記者)
娜 仁 (呼和浩特高清印刷廠廠長)
劉曉明(呼和浩特市蒙爍商貿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
辦公室 主 任:李平生
辦公室副主任:李金玲

協會章程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民科技服務協會章程
二00八年十月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民科技服務協會
英文(Peasa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ervice Association of Inner Mongolia ,縮寫:PAIM)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
本協會是由廣大農牧民科技工作者、社會志願者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聯繫和組織農牧民、科技人員服務農牧業生產第一線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
1、以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服務農牧民、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為廣大科技工作者、支農志願者服務三農構建橋樑和通道,促進全區農牧業的發展與進步,為我區的新農村新牧區建設做貢獻。
2、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做好各級黨和政府的助手,為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3、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為科技成果儘快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創造條件,真正解決農牧業生產與科技緊密結合的問題,推動我區農牧業的科技進步。
4、積極開展民眾性科普活動,努力提高農牧民科技素質。
第四條 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
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內蒙古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內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區西五十家街48號(綠洲實業)302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1 宣傳和貫徹黨和國家關於服務三農三牧、保民生的方針、政策;
2、組織會員積極開展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工作。
3、組織進行農牧產品的調查研究,掌握市場動態,蒐集、傳遞信息,為農牧民的經營和發展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4、反映農牧民的願望與要求,並協助政府部門維護農牧民的合法權益;
5、開辦各種社會服務事業,為農村牧區的發展提供科技支持和信息服務。
6、積極開展科普宣傳、技能培訓,增強農牧民的科技意識,提高農牧民的科技文化素質。並據其實際水平和業績開展資格評審認定工作。
7、積極開展國內外科技交流和特色新農村考察。
8、組織會員開展科技服務經驗交流和科學技術普及研討會。
9、組織會員單位開展先進管理理念的交流,加強經濟協作,以此推動產業化進程,逐步形成農牧業集團化的經營模式。
10、以多種形式開展農牧業產品的技術諮詢,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講座和科普宣講,增強從事農牧業產品加工的單位與個人的科技意識,從而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水平和科技文化素質。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 : 凡從事養殖和種植和農牧產品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為農牧業服務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包括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個體經營者、合資和外資企業、有關的業務管理部門,均可申請參加本協會,成為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
凡對農牧業的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專家、教授、學者、工程技術人員、業務管理人員(包括外籍學者、離退休者)可聘請擔任協會名譽職務或特邀理事。
第八條 中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部門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隨時提供農牧業專業資訊;贈閱的《會刊》雜誌,和《現代農牧民百科讀本》。
(三)參加本團體的活動;參與農協舉辦的科技交流、參觀考察、項目研討、培訓學習、專業會展、以及各種聯誼活動(優惠價或部分免費)。
(四)優先由本團體專家提供農牧業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五)本團體可協助建立培訓體系,提供師資和培訓課程(教材和培訓費用另計)
(六)為AA會員單位做重點宣傳,(如人物專訪、企業報導、創業故事等)並在內蒙古農牧民服務網上發表。
(七)在內蒙古農牧民服務網的“單位簡介”,“產品展示”等欄目中介紹企業,推薦產品。
(八)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九)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出工作建議,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利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 (或會員代表大會) 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10月28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條 會員及會費標準,詳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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