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

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

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和自治區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是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為正廳級

現任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廳長:劉萬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
  • 外文名:Water Resources Department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 行政級別:正廳級 
  • 主管機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 現任領導:劉萬華 
主要職責,職能轉變,內設機構,人事編制,其他附則,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自治區水利廳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水利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區水利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編制全區水資源規劃、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區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區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蘇木鄉鎮供水工作。
(三)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基本建設投資安排建議,提出國家和自治區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項目。
(四)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指導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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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導水文工作。負責水文水資源監測、自治區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審批其他一般水文測站的設立和調整、專用水文測站的設立和撤銷。對江河湖庫和地下水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自治區水資源公報。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
(七)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全區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指導全區重要江河、湖泊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全區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八)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全區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區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按規定許可權組織有關工程的驗收。協調指導水旱災害防禦工作。
(九)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自治區立項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
(十)指導農村牧區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組織指導農村牧區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組織指導農村牧區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十一)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盟市水事糾紛,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
(十二)開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組織開展全區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擬訂全區水利行業的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承擔水利科技相關工作。承擔水利統計工作。辦理國際河流有關涉外事務。
(十三)完成自治區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自治區水利廳應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宣傳等工作。
(二)人事處。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職稱管理等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人才隊伍建設。
(三)計畫財務處。組織編制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審核全區重點水利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指導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防洪論證工作,組織開展大型調水工程前期工作。提出全區水利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和水利財政資金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負責部門預決算的編制和執行、財務和資產管理,統籌協調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四)水利工程建設處。組織指導全區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審批重點水利工程初步設計。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工作,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五)水土保持處。負責全區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自治區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審批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
(六)農牧水利處。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按規定許可權審批重點農牧水利工程初步設計。組織指導農村牧區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擬訂農村牧區水能資源開發規劃,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以及小水電代燃料等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牧區水利工作。
(七)水資源管理處。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指導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有關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自治區水資源公報,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和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並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指導水權收儲工作並監督實施。
(八)運行管理監督處。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組織實施水利稽察工作。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和管理。協調指導水旱災害防禦工作。
(九)水政處。負責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擬訂水利工作的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跨盟市水事糾紛,組織查處重大涉水違法事件。
(十)河湖管理處。承擔自治區河長制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河湖長制工作的協調、調度、督導和考核工作。指導江河湖泊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區水文工作,審批一般水文測站的設立和調整、專用水文測站的設立和撤銷。負責水利科技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等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人事編制

自治區水利廳機關行政編制56名。設廳長1名,副廳長3名;處級領導職數27名〔14正(含總工程師、總經濟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處長各1名)13副(含機關紀委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副處長各1名)〕。
自治區水利廳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附則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現任領導

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黨組書記、廳長:劉萬華
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黨組成員、副廳長:於長劍
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黨組成員、駐廳紀檢監察組組長:范忠
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黨組成員、副廳長:趙忠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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