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萬惠

付萬惠

付萬惠,男,蒙古族,1960年2月出生於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科爾沁右翼前旗,1976年11月參加工作,198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曾任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廳長、黨組書記。

2019年8月21日,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付萬惠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付萬惠
  • 國籍:中國
  • 民族:蒙古族
  • 出生地:內蒙古科右前旗
  • 出生日期:1960年2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免去職務,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開庭,

人物履歷

1976.11——1990.03,包頭市公安局工作(其間:1981.09——1983.07,在包頭教育學院政史系全日制大專班學習);
1990.03——1991.03,下派掛職包頭市昆區白雲路街道辦事處(任黨委副書記兼綜治辦主任);
1991.03——1994.05,中共包頭市昆區區委政法委副書記、區綜合治理辦公室主任;
1994.05——1995.09,中共包頭市郊區區委常委、區紀委書記;
1995.09——1999.02,包頭市郊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1999.02——2001.04,包頭市建設局副局長、黨委常委;
2001.04——2003.08,包頭市城市基礎設施開發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市燃氣總公司黨委書記、經理;
2003.08——2004.12,鄂爾多斯市東勝康巴什新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
2004.12——2006.10,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市長助理,東勝康巴什新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
2006.10——2006.11,鄂爾多斯市市委常委、東勝康巴什新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
2006.11——2007.12,鄂爾多斯市市委常委、東勝康巴什新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07.12——2011.08,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其間:2008.04——2008.10,掛任教育部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2008.01——2011.10,在內蒙古大學公共管理碩士專業學習);
2011.08——2013.03,鄂爾多斯市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12.03——2014.08,鄂爾多斯市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
2014.08——2015.04,錫林郭勒盟委委員、盟行政公署常務副盟長;
2015.04——2017.06,錫林郭勒盟委副書記,盟行署盟長黨組書記、盟長
2017.06——2017.07,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黨組書記;
2017.07——2018.05,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廳長、黨組書記。
中國共產黨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委員會委員,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5月14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廳長付萬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免去職務

2018年5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決定免去:付萬惠的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廳長職務。

依法逮捕

2018年8月10日,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原黨組書記、廳長付萬惠(正廳級)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對犯罪嫌疑人付萬惠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9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原黨組書記、廳長付萬惠(正廳級)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烏蘭察布市人民檢察院向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付萬惠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烏蘭察布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付萬惠在先後擔任鄂爾多斯市康巴什新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鄂爾多斯市市委常委、副市長,錫林郭勒盟委委員、副盟長、盟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9年8月21日,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黨組原書記、廳長付萬惠(正廳級)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
烏蘭察布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付萬惠在先後擔任鄂爾多斯市委常委、康巴什新區黨工委書記及管委會主任、鄂爾多斯市副市長、錫林郭勒盟常務副盟長、盟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和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9900餘萬元;違反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給國家造成重大財產損失2.26億餘元,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各自意見,被告人進行了最後陳述。
該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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