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毛絨纖維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毛絨纖維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毛絨纖維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經2013年12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12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99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質量義務、質量監督、法律責任、附則5章35條,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毛絨纖維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3年12月31日
  • 提出者:巴特爾
  • 實行日期: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質量義務,第三章 質量監督,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 則,頒布實施新聞發布,相關報導,

基本信息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199號
《內蒙古自治區毛絨纖維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12月23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巴特爾
2013年12月31日

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毛絨纖維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毛絨纖維質量監督管理,維護毛絨纖維市場秩序,保護毛絨纖維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毛絨纖維收購、加工、銷售、承儲以及質量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毛絨纖維,是指山羊絨、綿羊毛、駱駝絨、氂牛絨、羽絨等。
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毛絨纖維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所屬的專業纖維檢驗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並列使用時,統稱毛絨纖維質量監督機構)。
經濟和信息化、農牧業、商務、工商行政管理、供銷合作社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毛絨纖維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毛絨纖維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鼓勵和支持絨山羊、細毛羊標準化養殖,推廣毛絨纖維標準化生產。
自治區鼓勵在毛絨纖維主產區、毛絨纖維交易集散地設立規範的毛絨纖維交易市場。毛絨纖維收購應當堅持以質定價、優質優價的原則。
第六條 自治區實行山羊絨儲備制度,山羊絨收購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七條 自治區鼓勵毛絨纖維主產區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優質毛絨纖維申請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和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毛絨纖維質量違法行為,均有權向毛絨纖維質量監督機構檢舉,接受檢舉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 質量義務

第九條 絨山羊、細毛羊的飼養者應當在飼養過程中採取措施,防止毛絨纖維污染。
第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毛絨纖維分選工和從事毛絨纖維收購、銷售中介活動經紀人的崗位培訓。
第十一條 毛絨纖維收購,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國家標準、技術規範真實確定毛絨纖維的類別、等級、重量。
(二)按照國家標準、技術規範挑揀、排除毛絨纖維中異性纖維及其他非毛絨纖維物質。
(三)毛絨纖維的水分含量符合國家標準。
(四)收購的毛絨纖維按照類別、等級、型號分別置放,妥善保管。
(五)收購的毛絨纖維按照淨毛絨計算公量。
(六)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條 加工毛絨纖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和有關技術規範,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備與加工毛絨纖維相適應的檢驗設備、檢驗人員、加工機械和場所。
(二)有健全的質量保證制度。
(三)挑揀、排除毛絨纖維中異性纖維及其他非毛絨纖維物質。
(四)對毛絨纖維按照類別、分等級加工,組批。
(五)加工後的毛絨纖維進行包裝並標註標識,標識有中文標明的品種、等級、批次、包號、重量、生產日期、廠名、廠址;標識與毛絨纖維的質量、數量相符。
(六)經過毛絨纖維質量公證檢驗的毛絨纖維,應當附有毛絨纖維質量公證檢驗證書和標誌;未經過毛絨纖維質量公證檢驗的毛絨纖維,應當附有質量憑證,質量憑證應當與實物質量相符。
(七)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要求。
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加工設備加工毛絨纖維。
第十三條 批量銷售未經過加工的毛絨纖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二)包裝時應當防止異性纖維及其他非毛絨纖維物質混入。
(三)按照國家標準、技術規範確定類別、型號、等級、標識。
(四)經過毛絨纖維質量公證檢驗的毛絨纖維,應當附有毛絨纖維質量公證檢驗證書和標誌;未經過毛絨纖維質量公證檢驗的毛絨纖維,應當附有質量憑證,質量憑證應當與實物質量相符。
(五)按照淨毛絨計算公量。
(六)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要求。
銷售經過加工的毛絨纖維,除應當符合前款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五)項要求。
第十四條 承儲自治區儲備山羊絨應當建立健全儲備山羊絨入庫質量驗收、出庫質量檢查制度;及時維護和保養承儲設施。
入庫、出庫的自治區儲備山羊絨的類別、型號、等級、數量、包裝、標識等應當與毛絨纖維質量公證檢驗證書相符。
毛絨纖維承儲者不得將未經過質量公證檢驗的山羊絨作為自治區儲備山羊絨入庫、出庫。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質量憑證、標識、毛絨纖維質量公證檢驗證書。
第十六條 禁止在毛絨纖維收購、加工、銷售、承儲等經營活動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三章 質量監督

第十七條 自治區實行毛絨纖維質量公證檢驗制度。
公證檢驗,是指專業纖維檢驗機構按照相關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對毛絨纖維的質量、數量進行檢驗並出具公證檢驗證書的活動。
第十八條 毛絨纖維經營者向使用毛絨纖維的企業銷售毛絨纖維,交易任何一方在交易結算前,可以委託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對所交易的毛絨纖維進行公證檢驗;經過公證檢驗的,由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出具毛絨纖維質量公證檢驗證書。
第十九條 自治區收儲入庫的儲備山羊絨,應當經過毛絨纖維質量公證檢驗。經過公證檢驗的自治區儲備山羊絨,由專業纖維檢驗機構貼上統一規定的公證檢驗標誌。
第二十條 專業纖維檢驗機構進行毛絨纖維質量公證檢驗,應當執行相關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出具的毛絨纖維質量公證檢驗證書應當真實、客觀地反映毛絨纖維的質量、數量。
毛絨纖維質量公證檢驗證書的內容應當包括:產品名稱、受檢單位、批號、包數、檢驗依據、檢驗結果、檢驗單位、檢驗人員等內容。
毛絨纖維質量公證檢驗證書的格式由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專業毛絨纖維檢驗機構實施毛絨纖維質量公證檢驗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所需檢驗費用列入自治區財政預算。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經過毛絨纖維質量公證檢驗的毛絨纖維組織實施監督抽驗。
監督抽驗的內容應當包括:毛絨纖維質量公證檢驗證書和檢驗標誌是否與實物相符;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實施毛絨纖維質量公證檢驗是否客觀、公正、及時。
監督抽驗所需樣品從公證檢驗的留樣中隨機抽取,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自抽取樣品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檢驗結論。
第二十三條 毛絨纖維質量監督機構對毛絨纖維公證檢驗以外的毛絨纖維實施質量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可以在毛絨纖維收購、加工、銷售、承儲的現場進行。
監督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毛絨纖維質量、數量和包裝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地方標準;毛絨纖維標識以及質量憑證是否與實物相符等。
第二十四條 毛絨纖維質量監督機構對涉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收購、加工、銷售、承儲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辦法經營活動的有關情況。
(三)查閱、複製有關契約、單據、帳簿以及其他資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毛絨纖維質量監督機構開展毛絨纖維質量監督檢查時,應當做好質量監督檢查記錄,建立毛絨纖維企業質量檔案。
第二十六條 根據監督檢查的需要,可以由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對毛絨纖維質量進行檢驗,檢驗所需樣品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標準,從收購、加工、銷售、承儲的毛絨纖維中隨機抽取,並應當自抽取樣品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檢驗結論。
第二十七條 毛絨纖維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將監督檢查時抽取的樣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退還給毛絨纖維經營者。
第二十八條 毛絨纖維收購、加工、銷售、承儲企業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配合毛絨纖維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的毛絨纖維質量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不得隱匿、謊報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二十九條 毛絨纖維生產者、經營者、使用毛絨纖維的企業對依照本辦法進行的毛絨纖維質量公證檢驗和毛絨纖維質量監督檢查中實施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五日內向自治區專業纖維檢驗機構或者國家專業纖維檢驗部門申請復檢;自治區專業纖維檢驗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復檢結論,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毛絨纖維質量監督機構依照《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一條 專業纖維檢驗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不執行國家標準、地方標準、技術規範或者時間要求,或者出具的毛絨纖維質量公證檢驗證書不真實、不客觀的,由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專業纖維檢驗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收取公證檢驗費用的,由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退回所收取的公證檢驗費用;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專業纖維檢驗機構未實施公證檢驗而編造、出具公證檢驗書或者貼上公證檢驗標誌,由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批量,是指羊毛為1000千克以上;絨類為25千克以上。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頒布實施新聞發布

毛絨產業是自治區的特色優勢產業並涉及民生工程,在繁榮市場、擴大出口、吸納就業和增加農牧民收入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推進毛絨產業的健康發展,是貫徹自治區“8337”發展思路,加快綠色農畜產品加工輸出基地建設的迫切要求。但是,由於市場發育不成熟、產業鏈條不均衡、質量監管機制不完善等原因,羊絨、羊毛產業優勢沒有得到充分、有效發揮,存在“資源優勢,效益劣勢;產品優勢,品牌劣勢”的現狀,羊絨製品的質量問題時有發生,究其原因多是毛絨纖維質量問題。雖然政府和有關監管部門不斷加強監管,但缺乏行之有效、針對性、可操作性強的法律制度加以規範引導。在這裡首先代表內蒙古質量技術監督局、代表負有質量監管職能的部門,感謝自治區政府法制辦,在立法任務繁重的情況下,根據自治區毛絨產業發展特點和實際,嚴格按照立法要求和程式,及時組織並推動了這部政府規章的出台,為促進毛絨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維護有序的市場秩序、保護農牧民增收、畜牧業提質增效、生態環境建設等方面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武器,是通過立法形式貫徹落實自治區“8337”發展思路,建設綠色農畜產品生產加工輸出基地,大力發展優勢特色產業,發展壯大毛絨集中產區縣域經濟的具體體現。
《內蒙古自治區毛絨纖維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明確了毛絨纖維生產者、收購者、加工者、銷售者的質量責任和義務,規定了毛絨纖維質量監督部門的監管職責和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監檢合一的管理體制,是對毛絨纖維質量監管法律體系的進一步完善,對推動毛絨纖維標準化生產、規模化養殖,規範企業按標準組織生產加工,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障措施,推進企業質量品牌建設將起到促進作用。為進一步加大對毛絨纖維質量違法行為,特別是交易過程中摻雜摻假、不執行淨毛(絨)計價、壓等壓級侵害農牧民利益的違法行為打擊力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內蒙古自治區毛絨纖維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確立的地方毛絨纖維質量公證檢驗制度、山羊絨地方收儲制度和毛絨纖維分選工和經紀人崗位培訓制度,對毛絨生產、交易環節全面推行公證檢驗制度,促進農牧民由單純靠數量增加收入向質量實現效益的轉變,建立產品溯源、質量分級、公證檢驗、市場拍賣的現代交易流通方式,從根本上保證和全面提升毛絨纖維質量,促進我區毛絨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將發揮有效的促進作用。
《內蒙古自治區毛絨纖維質量監督管理辦法》頒布實施後,我們要認真組織學習培訓,加大《辦法》宣貫力度,使社會更廣泛的了解《辦法》的立法目的、意義,了解《辦法》規定的內容,使之能夠得到嚴格貫徹執行。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毛絨纖維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所屬的專業纖維檢驗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按照《辦法》規定,第一,依法加大對自治區毛絨纖維質量違法行為查處的力度,嚴厲打擊毛絨纖維生產經營活動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及毛絨纖維經營活動中不履行質量義務的嚴重質量違法行為。重點查處毛絨纖維不按照國家標準、技術規範挑揀、排除異性纖維及其他非毛絨纖維物質;不按照類別、等級、型號分別收購、加工和放置;不按照淨毛絨計算公量;加工後的毛絨纖維不進行標識標註;不附質量憑證,質量憑證與實物質量不相符等違法行為。第二,不斷完善毛絨纖維質量公證檢驗制度,通過建立健全毛絨纖維公證檢驗制度形成毛絨纖維公平、公正,以質論價、優質優價的交易運行機制,促進毛絨纖維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同時,確保用絨企業採購的纖維原料的質量,降低成本,提高毛絨紡織企業綜合經濟效益和國際競爭能力,促進整個產業的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為了保證毛絨纖維質量公證檢驗的權威性、嚴肅性,《辦法》規定了毛絨纖維質量公證檢驗證書的內容、格式和法律效力,並規定了實施毛絨纖維公證檢驗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所需檢驗費列入自治區財政預算。第三,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山羊絨地方收儲制度、毛絨分選工和經紀人崗位培訓制度。自治區質監局研究建立國際領先的羊絨、羊毛地方標準體系,推進絨山羊、細毛羊養殖標準化建設,推行毛絨質量分選分級,改進羊絨、羊毛包裝和包型,啟動國家毛絨質量檢驗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建設國際一流、符合儀器化檢測要求的毛絨纖維質量公證檢驗實驗室,免費為毛絨纖維分選工和從事毛絨纖維收購、銷售中介活動經紀人提供崗位培訓,提高監督管理的有效性。第四,切實加強纖檢隊伍建設,努力提高隊伍素質,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樹立規範執法、廉潔執法的優良作風,在工作中做到公平、公正、高效,為貫徹落實自治區“8337”發展思路,建設綠色農畜產品生產加工輸出基地,大力發展優勢特色產業,發展壯大毛絨集中產區縣域經濟、保障農牧民收入做出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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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新聞辦公室日前召開新聞發布會明確,《內蒙古自治區毛絨纖維質量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3月1日起實施。這是全國第一個專門規範毛絨纖維質量監督管理的地方立法。
內蒙古自治區是全國毛絨纖維主產區,也是世界羊絨生產基地。由於市場發育不成熟、產業鏈條不均衡、質量監管機制不完善等原因,羊絨、羊毛產業優勢沒有得到充分、有效的發揮,存在“資源優勢、效益劣勢,產品優勢、品牌劣勢”的現狀,羊絨製品質量問題時有發生。該《辦法》的出台將進一步促進內蒙古發展優勢特色產業,著力壯大毛絨集中產區縣域經濟。
從立法層面看,該《辦法》界定了毛絨纖維監督管理體制,規定了毛絨纖維質量公證檢驗制度及山羊絨儲備制度。將毛絨質量監管體制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確立,對保證毛絨纖維質量,維護毛絨纖維市場秩序,保護毛絨纖維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扶持規範該區羊毛羊絨產業健康發展將起到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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