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暫行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暫行辦法

【發布單位】80502
【發布文號】內政辦發[2001]3號
【發布日期】2001-01-22
【生效日期】2001-01-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暫行辦法
(內政辦發[2001]3號2001年1月22日)
第一條為加強自治區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結算管理,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或持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外配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由本人與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結算。使用個人賬戶資金時用IC卡結算,不足部分由本人現金支付。
第三條參保人員使用個人賬戶資金憑IC卡結算的費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按月匯總,於下月15日前報自治區醫保中心,經審查合格後,先支付費用的90%。
計算機管理網路投入運行前,個人帳戶暫由參保單位代管、按期填報有關情況表。
第四條參保人員住院發生的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按“總量控制,定額管理”的辦法結算。
自治區醫保中心區別不同級別的定點醫療機構,參照以前年度或季度每人次住院發生的平均醫療費用,剔除不合理因素,合理制定總量指標和每人次住院平均定額管理標準。定額標準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集比例的變化作相應調整。
第五條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醫療費用定額標準可上下浮動10%,定點醫療機構實際發生的費用,超過定額標準10%--15%之間的,定點醫療機構和自治區醫保中心各自承擔超標部分的50%;超過定額標準15%以上的部分,全部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
定點醫療機構實際發生的費用低於定額標準10%--15%之間的結餘費用,將其結餘部分的50%獎給定點醫療機構;實際發生的費用低於定額標準15%以下的,自治區醫保中心按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結算。
定點醫療機構每月將參保患者的出院結算單、住院病歷資料等匯總上報自治區醫保中心,審查合格後,自治區醫保中心先支付其費用的90%。
第六條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期間,使用外配處方在零售藥店購藥時,定點零售藥店根據處方劃價、計賬、開具購藥明細單,其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根據定點零售藥店開出的購藥明細單,與定點零售藥店結算,購藥費用一併計入住院醫療費用。
第七條參保人員住院期間,按醫囑使用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須經自治區醫保中心批准;按醫囑使用《內蒙古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所列乙類藥品,其費用均先由本人支付20%,其餘80%由統籌基金和個人按規定比例支付。
第八條參保人員門診就醫因病需做特殊檢查特殊治療者,須經自治區醫保中心批准,其費用個人支付30%。
第九條急危重症參保人員在急救、搶救期間按醫囑使用血液製品、蛋白類製品的,可先使用,並在5日內到自治區醫保中心補辦審批手續,其費用先由參保單位或本人墊付,急救結束後,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憑醫療機構診斷證明、複式處方、醫療費收據等有效憑證,到自治區醫保中心審核後,按有關規定支付,其費用先由本人支付30%,其餘70%由統籌基金和個人按規定比例支付。
第十條參保人員住院床位費單項計算,普通正規床和門(急)診留觀床位費,按自治區物價部門規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費標準確定,統籌基金支付70%;需隔離以及危重病人的住院床位費,先由個人支付20%,其餘部分按規定比例支付。
第十一條參保人員因公出差或探親期間發生的符合《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的門診、住院或緊急搶救的醫療費用,先由參保單位或個人墊付,診治結束後,憑所在單位出具的因公出差證明、就診醫療機構的病歷資料或複印件、診斷證明、複式處方、醫療費收據、IC卡等有效憑證,到自治區醫保中心辦理支付手續。其中:門診費用從個人賬戶中支付,個人賬戶資金不足支付時,由本人支付;住院或緊急搶救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暫行辦法》第二十四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經自治區醫保中心審核批准轉往外地公立醫院診治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參保單位或本人墊付。診治結束後由所在單位或本人憑轉院審批手續、病歷資料或複印件、醫療費收據、IC卡等有效憑證到自治區醫保中心審核後按《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支付。
第十三條異地安置退休人員和因工作需要駐外工作一年以上的參保人員,在當地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符合《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的門診、住院或緊急搶救的醫療費用,由本人或家屬持所住定點醫療機構的病歷資料或複印件、診斷證明、複式處方、醫療費結算單等有關憑證到自治區醫保中心辦理支付手續,門診醫療費從個人賬戶中支付。
第十四條對欠繳基本醫療費的單位或個人,在欠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分別由單位和個人暫付,待參保單位和個人補繳所欠全部費用後,由單位或個人持有效憑證到自治區醫保中心辦理支付手續。
第十五條在呼和浩特市內轉院發生的費用按一次住院結算,由低一級轉入高一級醫院的參保人員要補交起付線標準的差額部分。
第十六條自治區醫保中心對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要分別管理,嚴格按照各自的支付範圍結算,不得相互擠占。
第十七條自治區醫保中心每年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進行履行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契約情況的評價。達到契約約定要求的,自治區醫保中心給付剩餘部分;未達到的,按協定予以扣減。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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