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離休幹部醫療保障管理暫行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離休幹部醫療保障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部內蒙古自治區政府相關部門於2003年03月29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離休幹部醫療保障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
  • 發布文號:內政辦字〔2003〕92號
  • 發布日期:2003-03-29
  • 生效日期:2003-03-2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
【發布文號】內政辦字〔2003〕92號
【發布日期】2003-03-29
【生效日期】2003-03-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離休幹部醫療保障管理暫行辦法
(內政辦字〔2003〕92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離休幹部醫療保障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離休幹部醫療保障管理暫行辦法
(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第一條根據國家關於離休幹部醫藥費按規定實報實銷的精神,參照《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本著“保證需要、方便就醫、加強管理、防止浪費”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本級駐呼和浩特地區原享受公費醫療單位的離休幹部和由財政全額負擔醫藥費的關、停、破無主管部門企業離休幹部(以下簡稱本級離休幹部)。享受此待遇的具體人員由財政廳確定。
第三條本級離休幹部醫療保障經費由財政廳參照上年度的實際支出情況,考慮當年的增減因素,全額列入預算,由國庫收付中心集中支付;自治區醫保中心(以下簡稱醫保中心)負責業務管理工作。
第四條離休幹部就醫購藥,執行自治區本級離休人員用藥報銷範圍、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三個目錄。目錄調整由醫保中心提出意見,自治區本級離休幹部醫療保障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後實施。
第五條本級離休幹部醫藥費實行個人賬戶與統籌基金相結合的管理辦法。
(一)醫保中心提供離休幹部名單,經財政廳社保處覆核後,由財政廳國庫收付中心將離休幹部個人賬戶資金首次按定額的三分之一撥付所在單位,以後按支出進度撥付,由單位及時兌現給離休幹部本人。2003年度個人賬戶資金額為:
1?80歲以上、“文革”全殘和副省級以上離休幹部全年8000元;
2?其他離休幹部全年6000元。
在兌現離休幹部個人賬戶資金過程中,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挪用離休幹部個人賬戶資金,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二)個人賬戶資金在本辦法允許範圍內由離休幹部自主支配就醫,即:離休幹部可以到醫保中心指定醫院就醫,也可以選擇一所有資質的社區門診就診,還可以到指定藥店購藥。
(三)離休幹部全年醫藥費不突破個人賬戶資金額,本人應有書面承諾,經所在單位同意,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後,可不受本辦法約束。
(四)離休幹部發生的所有醫藥費用均按規定先從個人賬戶中支付,個人賬戶年終結餘歸己。超出個人賬戶的部分,按規定從統籌基金中實報實銷。
(五)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和人民警察中非離休幹部不設立個人賬戶;癌症患者和患特殊慢性病需常年住院治療的患者,經本人同意可不設立個人賬戶。不設立個人賬戶的上述人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逐月由醫保中心審核,經財政廳社保處覆核後,由財政廳國庫收付中心將所報銷醫藥費撥付所在單位,由單位兌現給本人。
第六條離休幹部就醫購藥後十天內將有效票據、處方和個人賬戶手冊由單位專管員代收查驗並按月交醫保中心審核。符合報銷範圍的票據由醫保中心保存,同時醫保中心負責將發生額記入個人賬戶手冊,並核減個人賬戶餘額。不符合報銷範圍的票據由醫保中心加蓋不予報銷印章後轉單位專管員退還本人。超過個人賬戶資金額的,從超支當月起,由單位專管員持有效票據到醫保中心審核,財政廳社保處覆核,由財政廳國庫收付中心按月將所報銷的醫藥費直接撥到離休幹部所在單位,由單位兌現給本人。不能按時提供有效票據的,要事先向醫保中心說明理由,否則,不予延期報銷。
下列情況由醫保中心審核,報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後報銷:
(一)月支出醫藥費5000元以上的;
(二)票據真實有效性有爭議的;
(三)政策不明確的;
(四)其它重大疑難問題。
離休幹部個人賬戶手冊是反映離休幹部個人賬戶資金運行情況的有效憑據。醫保中心須設專人管理,對發生的每一筆醫藥費要及時、真實的進行記錄,經辦人記錄後在“經辦人簽章”欄內加蓋經辦人印章。單位和個人要妥善保存好個人賬戶手冊,不得毀壞或隨意塗改上面所記錄的文字和數據;如經辦人寫錯後需更改,必須在更改地方加蓋本人印章。醫保中心對每位離休幹部所發生的醫藥費要在離休幹部個人檔案卡中全面記錄。
第七條離休幹部需住院治療的,可選擇內蒙古醫院、內蒙古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內蒙古中蒙醫院和內蒙古婦幼保健院其中一所住院治療。入院一周內向醫保中心報告,並提供住院通知書複印件。離休幹部住院期間不得同時發生門診費用,也不得外購藥。
第八條離休幹部在外地發生急病需就醫購藥的,返回後十日內將病情診斷書、有效票據交單位專管員查驗保存,按本辦法報銷。危急患者需在外地住院檢查治療,要徵得醫保中心同意。
第九條當地醫院診斷和治療確有困難的疑難重症患者,由定點醫院組織專家會診後提出轉院建議,並提供病情介紹,經科主任、分管院長簽字後,報醫保中心審批。批准轉院的患者,在外地門診檢查時間為10天,住院為30天。如需延長,應在期滿前徵得醫保中心同意。返回後10天內將有效票據交單位專管員查驗保存,按本辦法報銷。
傳染病、精神病在當地指定專科醫院治療,原則上不外轉。
第十條下列醫療檢查和治療項目要事先報批:
(一)一次性單項醫療檢查超過200元的項目,應在4家指定醫院檢查,由主管醫生提出建議,科主任同意,報醫保中心批准。2000元以上的項目報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
(二)安裝人工器官、進行器官移植、組織移植的,由主管醫生提出建議,科主任、分管院長同意,醫保中心審核,報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報銷按診療項目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範圍的易地安置離休幹部,可就近選擇一所綜合性公立醫院作為定點醫療機構,並報自治區醫保中心備案。需住院治療的,在入院一周內向醫保中心備案。全年醫藥費超過個人賬戶資金額的,由所在單位查驗票據,於次年2月底前到醫保中心審核,按本辦法報銷。
第十二條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範圍的“文革”全殘人員,執行本辦法第五條(一)款;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和人民警察中的非離休幹部就醫購藥,執行本辦法第五條(五)款。
第十三條自治區垂直管理單位、駐呼大專院校和區直各大醫院離休幹部醫藥費,在財政核定的單位年度包乾經費中按規定實報實銷;離休幹部醫藥費實行財政定額補助的區直單位,醫藥費差額部分由單位自籌,並保證按規定實報實銷。
第十四條為切實加強對本級離休幹部醫療保障工作的管理,由自治區政府負責,自治區財政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衛生廳、審計廳、自治區黨委老幹部局組成本級離休幹部醫療保障管理領導小組,定期召開會議,協調解決離休幹部醫療保障有關事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自治區財政廳。
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積極協調配合,共同搞好離休幹部的醫療保障工作。
(一)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對本級離休幹部醫藥費的籌集和按時足額支付,負責編制預決算;負責醫藥費報銷單據的覆核。
(二)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本級離休幹部的醫療保障業務管理工作和區直機關專管員的培訓,並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辦法的完善提出修改意見。
自治區醫保中心根據本辦法負責為離休幹部建立個人醫療檔案,印發個人賬戶手冊;受理離休幹部醫療申請事項;編印本級離休幹部醫療保障政策彙編,保證離休幹部人手一冊;負責與定點醫院和藥店簽定協定,對從事離休幹部醫療保健工作的醫生進行資格認定,並對其進行政策指導和服務監督;向定點醫院派駐聯絡員,現場辦理醫保中心授權事項;受理醫療政策業務諮詢和醫患糾紛。
(三)自治區衛生廳要加強對所屬醫院和醫護人員的政策業務指導和監督,強化職業道德教育,改善服務態度,規範醫療服務行為,堅決查處以醫謀私行為。
(四)自治區審計廳負責對本級離休幹部醫藥費管理使用情況的審計和監督。
(五)自治區黨委老幹部局參與本級離休幹部醫療保障管理辦法的制定和有關政策的協調,參與對本辦法和相關政策執行情況的指導和監督,及時反饋離休幹部的意見。
第十五條各定點醫院(含社區門診)和藥店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和本級離休幹部醫療保障的相關政策和規定;主動向患者告知相關政策;如實填寫病歷和處方,嚴格履行協定規定的有關條款,並承擔違反協定造成的經濟責任。
有條件的綜合醫院要設立離休幹部內、外科專科門診,方便離休幹部就醫。
第十六條離休幹部所在單位老幹部管理部門或專管員要主動向離休幹部宣講醫療保障的有關政策,熱情搞好就醫服務,按時如實查驗申報離休幹部醫療報銷票據,並承擔違規查驗和申報的經濟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自治區本級離休幹部醫療保障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實行。此前相關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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