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

內蒙古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14〕23號)和“內黨發〔2014〕8號”檔案精神,設立內蒙古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直屬機構,掛內蒙古自治區著作權局牌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
  • 性質:行政機關
  • 直屬: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 職責:廣播影視領域公共服務
職能轉變,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設立出版物全國連鎖經營單位審核。
2.取消從事出版物全國連鎖經營業務的單位變更《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或者兼併、合併、分立審核。
3.取消出版物總發行單位審核及設立從事發行業務的分支機構審核。
4.取消期刊變更登記地審核。
5.取消圖書出版單位等級評估職責審核,工作由自治區出版協會承擔。
6.取消報紙、期刊綜合質量評估職責審核,工作由自治區報業協會和期刊協會承擔。
7.取消唯讀類光碟生產設備引進、增加與更新審核。
8.取消期刊出版增刊審批職責。
9.根據國務院和自治區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將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職責下放盟市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2.將印刷業經營者兼營包裝裝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審批職責下放盟市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3.將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經營活動的企業變更印刷經營活動(不含出版物印刷)審批職責下放盟市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4.將印刷業經營者兼併其他印刷業經營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業)審批職責下放盟市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5.將印刷業經營者因合併、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業)審批職責下放盟市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6.將設定衛星接收設施接收境內外衛星節目審批職責下放盟市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7.將鄉鎮廣播電視站設立審批職責下放盟市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8.將建立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審批職責下放旗縣級廣電行政部門。
9.將電影放映單位設立、變更業務範圍或者兼併、合併、分立審批職責下放旗縣級廣電行政部門。
(三)新增的職責
1.音像複製單位、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設立及其變更業務範圍或兼併、合併、分立審批職責。
2.地方對等交流互辦單一國家電影展映活動審批職責。
3.國外人員參與製作的國產電視劇審查職責。
4.盟市、旗縣廣播電視台變更台標審批職責。
5.設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審批職責。
6.唯讀類光碟設備投產驗收工作職責。
7.小功率的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訂購證明核發。
8.電影製片單位以外的單位獨立從事電影攝製業務審批。
9.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審批。
10.改變連續性電子出版物刊期審批職責。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組織推進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領域公共服務,大力促進城鄉公共服務一體化發展,促進新聞出版廣播影視事業繁榮發展。
2.加強規劃發展少數民族語言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工作,促進少數民族語言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業繁榮發展。
3.加強指導、協調、推動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產業發展,最佳化配置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資源,加強業態整合,促進綜合集成發展。
4.加強推進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領域體制機制改革。
5.加強對數字出版以及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公共視聽載體播放廣播影視節目的規劃指導和監督管理,推動協調其健康發展。
6.加強著作權保護管理、公共服務和國家授權的國際應對,加大反侵權盜版工作力度。
7.加強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對外傳播能力建設,協調推動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走出去”工作。
8.加強管理理念和方式的創新轉變,充分發揮市場調節、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作用。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宣傳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區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宣傳的政策、法規,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
(二)負責起草全區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著作權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行業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制定全區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領域事業發展政策和規劃,負責全區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基本公共服務建設和管理(組織實施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動),扶助老少邊窮地區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建設和發展。負責擬定全區古籍整理出版規劃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統籌規劃全區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產業發展,制定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依法負責全區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統計工作。
(五)負責監督管理全區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和業務以及出版物、廣播影視節目的內容和質量,實施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對市場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查處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負責全區新聞記者證的管理。
(六)負責全區網際網路出版和開辦手機書刊、手機文學業務等數字出版內容和活動監管。負責網路視聽節目、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廣播影視節目監管,審查其內容和質量。
(七)負責推進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與科技融合,依法擬訂全區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科技發展規劃、政策和行業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對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監測和安全播出進行監管,推進廣電網與電信網、網際網路三網融合,推進應急廣播建設。負責指導、協調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系統安全保衛工作。
(八)負責全區印刷業的監督管理。
(九)負責全區出版物的進口管理和廣播影視節目的進口、收錄管理,協調推動全區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領域“走出去”工作。負責全區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著作權管理領域對外及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
(十)負責全區著作權管理和公共服務,組織查處著作權侵權盜版案件。
(十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區“掃黃打非”工作,指導全區“掃黃打非”執法工作和重大案件及非法出版物與非法出版傳播活動的查處,承擔自治區“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二)負責對內蒙古廣播電視台的宣傳、發展、傳輸覆蓋等重大事項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十三)承辦自治區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設1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應急值班、機要、檔案、督查、辦公自動化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安全保密、信訪、建議提案辦理、指導機關後勤服務管理和政務信息化工作。
(二)政策法制處
研究全區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管理重大政策。負責全區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起草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著作權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協調工作。承擔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涉外法律事務等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和協調工作。
(三)規劃發展處(改革辦公室)
擬訂全區新聞出版廣播影視事業產業發展規劃、政策和調控目標並組織實施,協調推動新聞出版廣播影視事業產業發展和“走出去”工作。研究擬訂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領域重大改革措施,指導、協調推進有關體制機制改革工作。依法承擔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統計及著作權統計工作。
(四)公共服務
擬訂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基本公共服務政策和保障標準,協調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城鄉一體化發展。組織、實施重大公益工程,對老少邊窮地區進行扶助,指導監督相關重點基礎設施建設。
(五)宣傳處
承擔全區廣播電視宣傳和播出的指導、監管工作。指導、協調全區性重大廣播電視宣傳活動。指導、監管理論文獻片、紀錄片、電視卡通片的製作與播出。
(六)新聞報刊處
承擔全區報紙(報社)和期刊(刊社)出版活動,國內報刊社、通訊社設在我區分社和記者站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對報紙、期刊內容的審讀和輿情分析工作。承擔全區新聞單位記者證的審核、報批和管理工作。組織查處重大新聞違法活動。
(七)電影電視劇
承擔全區電影、電視劇製作、發行、放映單位和業務的監督管理。組織對電影、電視劇和對外合拍電影、電視劇、引進電視劇(含卡通片)的內容進行審查。指導、協調全區性重大電影活動。指導電影檔案管理、技術研發工作和電影專項資金管理。負責對國外人員參與製作國產電視劇進行審查。
(八)出版管理處(數字出版處)
承擔全區圖書、音像、電子出版單位和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對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內容和質量進行監管。組織指導區內重大出版工作,組織實施區內全民閱讀活動,承擔書號、版號管理工作。承擔自治區民族典籍整理出版規劃相關工作。承擔全區數字出版內容和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對網路文學、網路書刊和開辦手機書刊、手機文學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九)印刷發行處
承擔全區印刷、複製、出版物發行單位和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全區音像複製單位、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設立及其變更業務範圍或兼併、合併、分立審批工作;承辦全區承接境外一般出版物印刷的審批工作,承辦唯讀類光碟投產驗收工作。組織查處、糾正違規出版物和違法違規印刷、複製、發行活動。組織指導重要檔案文獻、重點出版物和教科書的印製。指導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印刷管理工作。推動全區印刷業轉型升級及新興印刷業發展。
(十)傳媒機構管理處
擬定全區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的發展規劃,承擔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業務、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機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有線電視付費頻道、移動電視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盟市、旗縣廣播電視台變更台標審批和管理。管理境外衛星電視節目落地和接收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廣播電視廣告播放。
(十一)網路視聽節目管理處
承擔全區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廣播電視視頻點播、公共視聽載體播放廣播影視節目內容和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網路視聽節目的發展和宣傳。
(十二)反非法和違禁出版物處(自治區“掃黃打非”工作辦公室)
擬訂全區“掃黃打非”相關政策和行動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全區“掃黃打非”工作,指導全區“掃黃打非”執法工作和重大案件及非法和違禁出版傳播活動的查處。承擔自治區“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著作權管理處
擬訂全區著作權保護管理使用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自治區本級政府享有著作權作品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對作品的著作權登記和法定許可使用進行管理。處理涉外及港澳台的著作權關係,組織查處著作權領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組織推進全區軟體正版化工作。
(十四)科技處
擬訂全區新聞出版及印刷業、廣播影視及視聽類新媒體科技發展規劃、政策和行業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區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管網的規劃,推進三網融合和應急廣播建設。承擔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的監督管理和技術保障工作。受無線電管理機構的委託,承辦編制廣播電視專用頻段規劃,指配廣播電視頻率(頻道)和功率等技術參數。負責全區行政區域內的無線傳輸覆蓋網的管理工作。承擔廣播影視質量技術監督、監測和計量檢測工作。
(十五)財務處
承擔機關和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負責預決算、國有資產管理、基本建設項目、政府採購及內部審計工作。
(十六)人事處
承擔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行業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承擔機關和指導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教育培訓等工作。
(十七)安全運行管理處(保衛處)
擬訂全區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有關安全制度和處置重大突發事件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區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系統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對局屬各廣播電視發射台、衛星地球站的安全播出以及標準化、規範化建設進行監督管理。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人員編制

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機關行政編制83名。其中:局長(兼自治區著作權局局長)1名,副局長3名、自治區著作權局專職副局長1名(副廳級)、總工程師1名(副廳級);處級領導職數40名(19正〈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處長各1名〉,21副)。

其他事項

(一)動漫和網路遊戲管理的職責分工。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負責對全區影視動漫節目、網路視聽中的動漫節目進行管理,對遊戲出版物的網上出版發行進行前置審核。自治區文化廳負責動漫和網路遊戲相關產業規劃、產業基地、項目建設、會展交易和市場監管工作。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