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出版

數字出版

數字出版是人類文化的數位化傳承,它是建立在計算機技術、通訊技術、網路技術、流媒體技術、存儲技術、顯示技術等高新技術基礎上,融合併超越了傳統出版內容而發展起來的新興出版產業。數位化出版是在出版的整個過程中,將所有的信息都以統一的二進制代碼的數位化形式存儲於光碟、磁碟等介質中,信息的處理與接收則藉助計算機或終端設備進行。它強調內容的數位化、生產模式和運作流程的數位化、傳播載體的數位化和閱讀消費、學習形態的數位化。數字出版在我國雖然起步較晚,但是發展很快,目前已經形成了電子圖書、數字報紙、數字期刊、網路原創文學、網路教育出版物、網路地圖、數字音樂、網路動漫、網路遊戲、資料庫出版物、手機出版物等新業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數字出版
  • 外文名:Digital publishing
  • 包括:數字書紙刊、音樂、動漫、遊戲等
  • 釋義:數位化內容服務
發展方向,名詞解釋,市場規模,概念詳解,發展影響,發展戰略,數字轉型,音像數字,數字改造,創作研發,加強建設,加快建設,推進工作,推動建設,支持活動,國外市場,相關內容,出版概述,主要環節,相關比較,市場規模,現實狀況,相關對比,傳統轉變,媒體報導,優惠政策,完善法律制度,

發展方向

“十一五”期間,我國數字出版的產品形態基本顯現,主要包括電子圖書、數字報紙、數字期刊、網路原創文學、網路教育出版物、網路地圖、數字音樂、網路動漫、網路遊戲、資料庫出版物、手機出版物等。
《2013-2017年中國數字出版行業商業模式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顯示,數字出版總產出由2006年的213億元擴張至2010年的1058.4億元,手機出版、網路遊戲和網路廣告儼然已經發展成數字出版產業的三大巨頭;產業融合逐漸深入,在數位化浪潮的推動下,原本嚴格區分的行業邊界愈發模糊,內容提供商、技術提供商和渠道運營商之間的相互融合越來越深入。
大眾傳播領域不斷發展,傳統信息傳播方式已經發生改變,新媒體傳播方式快速搶占市場份額,互動成為數字出版產業快速發展的基礎;數位技術在出版領域的套用越來越廣泛,內容的編輯、製作、印刷複製、發行、傳播和消費都與技術進步緊密相關。
雖然中國數字出版行業發展較快,但與國際已開發國家相比尚有一定差距,產業鏈各環節贏利模式尚不清晰,這主要源於行業缺乏相應標準、技術與內容錯位、數字出版內容智慧財產權得不到保護。數字出版以低價優勢將閱讀者從圖書館、書店拉到電子設備終端,而低價不僅歸功於從紙張到硬碟的成本下降,更源於著作人的收益被變相壓榨(著作價值不應隨介質改變而改變)。
為了數字出版產業健康發展,中國政府部門加大了對數字出版業的支持與立法的力度,中國數字出版“十二五”規劃指出,數字出版已經成為新聞出版業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出版業發展的主要方向,也是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大力發展數字出版產業,已成為中國實現向新聞出版強國邁進的重要戰略任務。同時,數字出版產業相關基地紛紛設立和行業協會聯盟的成立加強了社會對數字出版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加快了數字出版行業標準的建設進程,數字出版業的發展已是大勢所趨。中國出版業界將更多的目光轉向數字出版,這一方面來自於數字出版本身所具備的潛力,另一方面則來自於國家對數字出版發展的高度重視和政策支持。此外,讀者閱讀環境、閱讀方式和閱讀需求的改變都在不斷增加著數字出版的市場容量,同時,由於網路與生俱來的特質,網路科技的日益發展使得數字出版相對於傳統出版具有極大的優越性,孕育著更加廣闊的發展前景。

名詞解釋

只要使用二進制技術手段對出版的整個環節進行操作,都屬於數字出版的範疇,其中包括原創作品的數位化、編輯加工的數位化、印刷複製的數位化、發行銷售數位化和閱讀消費數位化等。也就是說,數字出版涉及到著作權、發行、支付平台和最後具體的服務模式,它不僅僅指直接在網上編輯出版內容,也不僅僅指把傳統印刷版的東西數位化,又或者把傳統的東西掃描到網上就叫做數字出版,真正的數字出版是依託傳統的資源,用數位化這樣一個工具進行立體化傳播的方式。
手機出版屬於數字出版的範疇為傳統數字出版轉向智慧型數字出版的一個重要標桿,也是傳統數字出版通過行動網路、智慧型移動設備的普及為基礎,結合網際網路技術、計算機技術、流媒體、雲存儲等先進的科學技術,整理、最佳化、加工原有著作權內容的一種出版形式,為用戶主要呈現的方式為手機app(軟體套用)。
它更加強調內容的移動化、數位化、生產模式、運營管理和運作流程的數位化、傳播載體的數位化和閱讀消費、學習形態的數位化。手機出版在近年得到了迅猛發展,是目前傳統出版社、傳統數字出版、傳統辭書行業,轉型發展的重要機遇。

市場規模

據統計,2009年我國數字出版產業的產值達799.4億元,比2008年增長50.6%,產業增長率繼續保持高增長速度。其中數字期刊收入6億元,電子書收入達14億元,數字報(網路版)收入達3.1億元,網路遊戲收入達256.2億元,網路廣告達206.1億元,手機出版(包括手機音樂、手機遊戲、手機動漫、手機閱讀)則達到314億元。網路遊戲、網路廣告和手機出版成為數字出版產業名副其實的三巨頭。
近幾年來,數字出版產業發展一路高歌。據統計,2006年數字出版產業達213億元,2007年達362.42億元,2008年達530.64億元。2009年的產值是2006年產值的3.75倍,年均增長率超過55%,大大高於其他行業增長率,為國民經濟的增長做出了重大貢獻,數字出版行業發展日新月異,實現了跨越式發展。
2011年,我國數字出版政策環境空前利好,產值再創最高,數字出版平台競爭加劇,渠道不斷創新。我國數字出版全年收入規模達1377.88億元,比2010年整體收入增長了31%。網際網路廣告(512.9億元)、網路遊戲(428.5億元)與手機出版(367.34億元)依然占據收入榜前三位。

概念詳解

數字出版是指利用數位技術進行內容編輯加工,並通過網路傳播數字內容產品的一種新型出版方式,其主要特徵為內容生產數位化、管理過程數位化、產品形態數位化和傳播渠道網路化。目前數字出版產品形態主要包括電子圖書、數字報紙、數字期刊、網路原創文學、網路教育出版物、網路地圖、數字音樂、網路動漫、網路遊戲、資料庫出版物、手機出版物(彩信、彩鈴、手機報紙、手機期刊、手機小說、手機遊戲)等。數字出版產品的傳播途徑主要包括有線網際網路、無線通訊網和衛星網路等。

發展影響

從時間上看,中國數字出版的發展歷史並不久遠,但作為新生事物其發展速度卻讓我們始料未及,產業發展的覆蓋範圍甚至與我們每個人的工作、生活息息相關,例如CD、VCD、DVD、電子書、網路、MP3以及通過手機下載彩鈴、彩信、圖書圖片等,這些數字出版的產物在豐富了出版物內容和形式的同時,也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和消費理念。

發展戰略

數字轉型

大力推動書報刊出版單位採用新技術和現代生產方式改造傳統出版流程;切實加快出版資源數位化工作,抓好存量資源整理,按統一標準進行分類、存儲;積極探索出版資源數字著作權授權解決方案;鼓勵傳統出版單位開展網路出版業務;支持傳統出版單位設立完全市場化的數字出版公司,儘快做大做強,成為數字出版龍頭企業。

音像數字

積極運用新媒體、新技術加速產業升級;鼓勵音像電子出版單位與通信運營商、網路運營商及硬體製造商進行全方位合作,拓展新業態。

數字改造

推動傳統印刷複製企業積極採用數字和網路技術,改造印刷生產流程和設備,大力發展數字印刷,提高對消費者多樣化、個性化需求的服務供給能力。

創作研發

鼓勵企業通過自主創新,充分挖掘中華優秀文化,研發網遊動漫精品,提高國產網遊動漫產品的質量和市場占有率,提升產品附加值;打造網遊動漫知名品牌,提高市場運作能力;組織實施民族網遊動漫海外推廣計畫,大力支持國產原創網遊動漫產品開發海外市場。

加強建設

對新聞出版公共服務工程中的數位化項目予以政策、資金、技術等方面的扶持;支持和鼓勵出版單位、數位化公司承擔和拓展數字出版公共服務項目;積極支持“農家書屋”向數位化方向發展;高度重視數字閱讀,拓展全民閱讀的空間;加快全民閱讀工程指導性網站建設;積極開發盲文有聲教材和讀物;充分利用網際網路,擴大民文出版物傳播範圍。

加快建設

加快國家數字複合出版工程、數字著作權保護技術研發工程中華字型檔工程和國家知識資源資料庫工程等數字出版重大科技工程項目的建設進度;建設國家重點數字出版工程項目庫,扶持企業建設以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內容資源資料庫建設、數字出版軟體產品開發以及相關技術研發為主的數字出版工程項目;加快數字出版領域科技推廣和成果轉化;扶持以動漫出版、網路遊戲出版、資料庫出版等為主的數字出版項目;扶持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電子紙、終端閱讀器等新產品、新載體的研發和套用。

推進工作

堅持“基礎、急用”標準先行的原則,儘快制定各種數字出版相關的內容標準、格式標準、技術標準、產品標準、管理和服務標準,完成數字出版、移動出版等相關數字出版標準體系的制定,在生產、交換、流通、著作權保護等過程中形成符合行業規範的數字出版業標準化體系,創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

推動建設

打破行政區劃壁壘,在有條件的區域建設數字出版產業聚集區,形成一批核心數字出版產業集群和特色產業基地;吸引國內國際知名的相關企業落戶,逐步形成產業集群效應;支持進入國家級數字出版基地的企業開展網際網路出版業務。

支持活動

支持民營新技術公司研發基於不同傳輸平台和閱讀終端的遊戲、動漫、音樂等數字出版產品和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移動終端等硬體設備;建立數字出版企業評估體系,對長期從事數字出版活動且出版導向正確、技術實力雄厚、競爭優勢明顯、發展前景廣闊、經營業績突出的非公有制企業予以重點扶持;建立健全網際網路出版準入退出機制,完善準入退出評估標準。

國外市場

鼓勵企業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種資源和兩個市場,藉助網路傳輸快捷、覆蓋廣泛和無國界特性,加快推動優秀出版物通過數字出版方式進入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不斷增強中國出版的傳播能力,提高中華文化的國際影響力;重點扶持和培育在“走出去”方面措施得力、成效顯著的數字出版骨幹企業和示範單位,對切實跨出國門並取得顯著成績的重大項目和重點企業予以資金資助、稅收減免和其他獎勵。

相關內容

出版概述

數字涉及到著作權、發行、支付平台和最後具體的服務模式,它不僅僅指直接在網上編輯出版內容,也不僅僅指把傳統印刷版的東西數位化,又或者把傳統的東西掃描到網上就叫做數字出版,真正的數字出版是依託傳統的資源,用數位化這樣一個工具進行立體化傳播的方式,進而形成完整的數字出版產業鏈條。
從時間上看,中國數字出版的發展歷史並不久遠,但作為新生事物其發展速度卻讓我們始料未及,產業發展的覆蓋範圍甚至與我們每個人的工作、生活息息相關,例如CD、VCD、DVD、電子書、網路、MP3以及通過手機下載彩鈴、彩信、圖書圖片等,這些數字出版的定義是:只要使用二進制技術手段對出版的整個環節進行操作,都屬於數字出版的範疇,其中包括原創作品的數位化、編輯加工的數位化、印刷複製的數位化、發行銷售數位化和閱讀消費數位化等。也就是說,數字出版出版的產物在豐富了出版物內容和形式的同時,也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和消費理念。
圖形圖像數字出版以計算機技術、通訊技術、網路技術、流媒體技術、存儲技術、顯示技術等高新技術為基礎,通過設計規劃和運用計算機進行藝術設計,融合併超越了傳統出版內容而發展起來的新業態。如數字視聽、數字動漫、網路學習、手機娛樂等都屬於圖形圖像數字出版範疇。
目前,西北地區圖形圖像數字出版由陝西出版集團數字出版基地陝西數字新媒體藝術有限公司首次提出的概念,依靠數字出版基地的技術支撐,重點圍繞圖形圖像出版關鍵技術及內容的研究與套用,建立動態數字出版的全媒體出版板塊。

主要環節

內容規劃:利用數字平台對編輯內容的規劃,與出版物的內容量有直接關係
協同編纂(辦公):在出版流程中的側重點在於統一化管理,數位化同步
數字資源管理:對數字出版物的影音、圖片等大體積、多數量素材的系統性管理
數字內容發行:實現數字出版的關鍵環節
智慧型排版:提高工作效率,主要針對報紙業
全媒體數字出版:數字出版物的最終呈現,以及在各個套用平台的展示

相關比較

數字出版就其本質而言是傳統出版的內容和計算機技術的結合,是傳統出版業在發展過程,快速發展的高新技術對其產生的衝擊,導致原來出版形態的變化。因此筆者對於數字出版的理解是:所謂數字出版,是傳統出版受到新的計算機技術的衝擊,兩個融合而成的一種全新的出版形態,它既傳承了傳統出版的優點,又結合了計算機技術,用計算機技術去深度表現傳統出版的內容。

市場規模

現實狀況

根據中國出版科學研究所《2007-2008中國數字出版產業年度報告》的統計,2007年,我國數字出版產業整體收入超過360億元,比2006年的200億元增長了70.15%。其中,網際網路期刊和多媒體網路互動期刊收入7.6億元,電子圖書收入2億元,數字報紙(含網路報和手機報)收入10億元,部落格收入9.75億元,線上音樂收入1.52億元,手機出版(含手機彩鈴、手機鈴聲、手機遊戲、手機動漫)收入150億元,網路遊戲收入105.7億元,網際網路廣告收入75.6億元。到2008年底,我國數字出版產業的整體收入規模達到530億元,比2006年增長149.13%,比2007年增長46.42%。另據《中國圖書商報》統計,2008年中國出版行業數字出版利潤為362億。2009年中國數字出版業總值達795億元人民幣,首度超越傳統書、報、刊出版物的生產總值。2011年,數字出版產業收入規模達1377.88億元。

相關對比

2010年4月,中國出版科學研究所發布了第七次全國國民閱讀調查最終成果,調查數據顯示,2009年我國18~70周歲國民中,接觸過數位化閱讀方式的國民比例達24.6%,其中,有16.7%的國民通過網路線上閱讀,有14.9%的國民接觸過手機閱讀;另外,有4.2%的國民使用PDA/MP4/電子詞典等進行數位化閱讀。同時,在接觸過數位化閱讀方式的國民中,有52.1%的讀者表示能夠接受付費下載閱讀,91.0%的讀者閱讀電子書後就不會再購買此書的紙質版。2009年我國數字出版產業的整體營業規模超過750億元,與2008年530億元的市場規模相比增加了41.5%。數位化正成為提升我國傳統出版業實現跨越式發展的必然趨勢。除了讀者群的需求,國家也對數字出版的態度也是十分鼓勵的。今年新聞出版總署多次提出“發展數字出版等非紙介質戰略性新興出版產業”的任務和“運用高新技術促進產業升級,推進新聞出版產業發展方式轉變和結構調整”的要求,從政策的高度為數字出版的發展保駕護航。
數字出版的前景很好,但是,要想把傳統出版發行方式推向數位化出版方式,這是一個很艱辛的過程,雖然結果上能帶來大量物資、人力的節約,但實施起來卻要面臨多方挑戰。

傳統轉變

在數位技術和計算機網路技術不斷發展的今天,伴隨著以信息技術為代表的現代科學技術廣泛普及與套用,我國數字出版產業進入蓬勃發展的階段,對傳統出版業產生了重大影響,也給出版行業帶來了廣闊的發展空間。
優質的內容服務是數字出版的本質和核心。為保證資源的及時有效地更新,電子工業出版社組建了專門的服務團隊,負責圖書內容的加工和發布,利用自身內容優勢為廣大讀者提供周到的服務和良好的閱讀感受。

媒體報導

2009年10月25日下午,中央電視台新聞頻道報導了全媒體數字出版的相關信息後,充分肯定了一起寫網的著作權新模式,一起寫主編張斗偉同志在鏡頭前形象生動的詮釋了著作權自助協定。中央電視台充分肯定了“一起寫”網與國家數字著作權研究基地合作的項目,並稱網路自助協定成了全媒體數字出版的新方向。著作權自助協定簡SCA協定是由北大國家數字著作權研究基地、北大法學院網際網路著作權研究中心創立制定的基於網際網路的著作權解決方案。“一起寫網”致力於把數字出版-著作權交易的權利從網站和中介人的手裡還給作者,讓作者的權利作者做主。讓數字出版-著作權交易更加公平,透明化。並與國家數字著作權貿易基地簽署了戰略合作協定,“一起寫”網針對“SCA”協定為該項目專門設計了“著作權自助管理核心”,並與北大國家數字著作權研究基地保持版本同步,作為“SCA”協定的積極合作者和首家推廣套用者,“一起寫”網肩負著著數字出版艱巨而又偉大的歷史使命。
張斗偉接受採訪,介紹sca數字出版協定張斗偉接受採訪,介紹sca數字出版協定
為了能夠使“SCA”協定早日獲得文字工作者和各界人士的認可,“一起寫”網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財力進行與協定的數字出版網路套用核心開發,並已取得階段性成果。

優惠政策

1.今後,對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新創辦的數字出版企業被認定為軟體生產企業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2.對數字出版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所取得的收入,按國家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數位技術轉讓,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對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數字出版企業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照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對其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按照規定實施即征即退。通過軟體企業認定的數字出版企業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於軟體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並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扣除。
4.數字出版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對研究開發實際支出占當年銷售收入比例超過5%的企業,企業所在地政府將給予一定獎勵。
5.數字出版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6.出口數字出版產品經登記軟體產品,在符合國家關稅政策的前提下實行免稅。數字出版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可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7.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採用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數字出版企業兩年以上的,可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完善法律制度

(一)完善數字出版基本法律制度
目前,我國尚未出台專門針對數字出版的法律和行政法規,《著作權法》中也未對數字出版行為進行規制,實踐中需要藉助《出版管理條例》、《網際網路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等出版領域基礎性的法律法規對數字出版行為予以規制。因此,在數字出版日新月異的當下,有必要在法律制度構建層面完善對數字出版行為的規制。一方面,以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為契機,在法律條文中明確數字出版物的作品屬性、明確數字出版保護的方式;另一方面推動數字出版專門性法律的出台,對數字出版行為的含義、數字出著作權利人的權利範圍、數字出版涉及的特殊問題等作出更為細緻、妥善的安排。
1.明確“數字出版”的含義
數字出版與傳統出版的差異最終體現在價值增值方式的變革。傳統出版價值的實現需藉助於傳統物質生產方式;而數字出版價值的實現則直接體現在數位化、網路化流程中。
這種逐步擺脫了物質載體和物理空間的數字出版方式,引發了出版行為在獲取、製作、發行方式上的變革,這種改變也直接突破了傳統出版的概念。在法律上界定“數字出版”的概念,應當關注如下幾個要素:首先,數字出版應當是一種合法的出版行為,即數字出版的本質還應當是出版,應當遵守我國出版領域的法律規制,包括出版主體的資質要求、出版物的審查要求和出版內容的限制性規定;其次,數字出版形成的數字出版物應當是經過編輯的、具有特定形態的作品,即數字出版行為區別於一般的網際網路服務行為,必須產生為著作權法肯認和保護的作品;最後,數字出版的概念必須突出數位技術和數位化傳播手段的特點,尤其是需要強調內容形式、內容製作和內容傳播的數位化特點。因此,筆者認為,參考新聞出版總署在《關於加快我國數字出版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所給出的概念,我們可以將“數字出版”界定為“數字出版是指利用數位技術進行內容編輯加工形成數位化作品,並通過數位化手段傳播的一種新型出版方式。”
2.明確“數字出版物”的屬性
當前數字出版的發展方向是由單純的作品數位化向數位化複合出版發展,多媒體的表現手段成為數字出版的發展趨勢。然而,多媒體的法律屬性一直沒有明確,著作權保護問題一直存在爭議。所謂多媒體,“是指以計算機系統為核心,融合了數據、文字和圖形處理以及音頻、通信等技術,從而具有將文字、數據、圖形、圖像、聲音等多種信息同時或交替表達、交流以及分析處理能力的結合體。”
簡而言之,多媒體應當具備多元素結合、信息技術輔助和互動式使用的特點,其包含的文本、圖片、聲音等元素本身可以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類型,但是對於這些元素的結合所形成的綜合體,著作權法沒有明確其應屬的範疇,對於一部分運用多媒體方式進行數字出版的出版物,一時在著作權法上難以找到恰當的所屬類型。有相當一部分的學者認為應當將多媒體作為一項新的作品類型加以規定和保護。這已經在一些國家或地區的立法中得到了體現,諸如日本的《量子媒介法》、德國的《信息和通信服務法》等。
在我國著作權法修改推進過程中,宜增設“多媒體作品”為一項全新的作品形式。在法律修改之前,可通過發布行政法規的方式,明確多媒體作品的定義和保護方式,並將符合多媒體性質的數字出版物納入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範圍。在法律尚未修改、行政法規尚未出台之前,對於多媒體類數字出版物可以參照著作權法中有關“彙編作品”的規定進行初步保護。
3.明晰“數字出版者”的權利
數字出版者是數字內容的傳播者,其主體包括傳統的出版商、技術提供商和平台提供商等,其對數字內容的形成和傳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直到數字時代的到來,傳播者從來沒有在著作權價值和功能實現過程中介入如此之深,發揮作用如此之大。正如上文提到,作為資金、渠道和技術的投入方,數字出版者作為數字出版過程中舉足輕重的一方介入到數字出版物的產生、數字出版物的傳播以及數字出版物的價值實現過程中。但是,與數字出版者在數字作品形成過程中所起作用不相符的是,我國在專門保護傳播者的鄰接權制度中,並沒有提出對於數字出版者的保護,甚至對於傳統出版者的保護也較為有限——僅規定了出版者的版式設計專有使用權,而且在我國的立法實踐和大多數學者的觀念中,版式設計專有使用權應該限於保護印刷版本整體,而不涉及原版的圖形標識。
在數字出版條件下,對於數字出版物中特定元素的使用相對較為便捷,數字流媒體成為出版的主流,數字出版物往往加入了互動性,在數字出版物進入使用者的終端時,會自動根據終端的情況(如,終端螢幕的大小、解析度、形狀)調整數字出版物的版式,使用者也可以根據自己的使用習慣調整數字出版物的布局,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僅僅對數字出版者提供“整體版式設計”的專有使用權,將不能有效反映對鄰接權人經濟投入的回報。因此,在著作權法進行修改過程中,我們應當將數字出版者的權利範圍予以擴大,在整體的“版式設計專有使用權”之外,賦予數字出版者以下一些權利:一是複合出著作權,即數字出版者有權禁止他人以其數字出版物為藍本製作生成其他數字格式下的出版物的權利;二是內容再提取權,即數字出版者有權禁止他人以任何方式將數字出版物中的素材內容全部或核心部分實質性地、再現性運用於其他出版物中;三是反覆利用權,即數字出版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複製、傳播數字出版物的全部或核心部分內容。
(二)完善數字著作權許可制度
1.完善準法定許可制度
法定許可制度是一種非自願的許可制度,是著作權取得過程中對授權許可制度的重要補充,其更多地體現為經濟上、效率上的考量。正如波斯納所言,在一般情況下,市場是實現資源最佳化配置的最為有效地手段,但是在市場決策成本高於法律決策成本的情況下,資源配置問題應由法律制度來解決。
法定許可制度的出現正是為了解決著作權保護和著作權價值實現之間的不匹配,通過國家法律強制性的介入來實現利益最大化。我國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在著作權法中有明確的規定。
著作權法第23條、第33條第2款、第40條第3款、第43條第2款、第44條對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出版者權的法定許可、表演者權的法定許可、錄音錄像製作者權的法定許可和播放者權的法定許可等情形進行了規範,授予了相關的傳播者無需經權利人授權而享有使用作品的權利,但需要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在這五種法定許可中,有一種顯得比較特殊,即對於出著作權的法定許可,在作者通過事先聲明保留的情況下,法定許可制度將不可適用,對於這種不是很徹底的法定許可制度,有學者稱之為“準法定許可制度”,也有學者認為應當被認作“默示許可制度”,在本文中筆者將其稱為“準法定許可制度”以便於論述。
根據數字出版海量授權需求以及價值實現特性,應當拓寬數字出著作權的“準法定許可制度”適用的情形、適用作品的類型,同時改良授權條件的形成方式和適用條件。首先,應當拓寬“準法定許可制度”的適用範圍,其不應僅僅限於紙質這種有類型,應當實現紙質與數位化樣態之間的雙向互通,實現紙質媒介與數位化媒介的相互轉載、摘編許可。即數字出版條件下的“準法定許可制度”應當適用於紙質媒介之間、數位化媒介之間和紙質媒介於數位化媒介之間相互轉化的各種情形。其次,應當擴大“準法定許可制度”適用作品的類型,現有制度僅僅適用於文字作品等平面作品表現形式,對於多媒體集合形式的數字出版物而言,將這種轉載、摘編行為拓寬到錄音製品、錄像製品、攝影作品、計算機軟體等作品形式將是真正發揮“準法定許可制度”價值的必然要求。再次,應當借鑑“出版公告制度”,將授權條件的確定更加公開化、公平化,即在法律中明確規定,數字出版商“應當在提供前公告擬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擬支付報酬的標準。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著作權人不同意提供的,數字出版商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著作權人沒有異議的,數字出版商可以提供其作品,並按照公告的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數字出版商提供著作權人的作品後,著作權人不同意提供的,數字出版商應當立即刪除著作權人的作品,並按照公告的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間的報酬。如果無法找到作品的著作權人的,可以將報酬支付給相關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最後,限制“準法定許可制度”的適用條件,尤其是應當明確所使用作品應在超過第一次出版的盈利周期之後才能適用法定許可制度,這樣才能保證前一次出版行為的經濟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也能確保法定許可制度這種非自願許可行為不會過度侵犯授權許可這種自願許可行為的利益邊界。但是,具體時間限制性條件的確定,應當經過充分的論證,有學者認為這個時間規定為半年為宜,但筆者認為可以更短。
2.倡導知識共享許可協定
權利人取得權利的途逕往往有兩條,一條是通過授權許可這種自願許可方式獲得,另一條是通過法定許可、強制許可等非自願許可方式獲得。目前,我國數字出版非自願許可制度較為滯後、適用條件較為嚴苛,如何拓寬授權許可的通道和途徑、創新授權許可的方式將成為現階段解決數字出版商內容需求旺盛和授權效率低下的矛盾的必由之路。考察現有的權利授權模式,主要有直接授權、間接授權和默示許可這三種類型,這些授權形式大多是封閉式的授權模式,造成權利擁有者長期處於待價而沽的狀態,而權利需求者則面臨著無米下鍋的信息不對稱狀態。權利擁有者和需求者之間的上述關係不利於授權許可活動的開展和著作權交易的繁榮。
為解決上述難題,一種被稱為知識共享許可協定(Creative Commons協定,簡稱“CC協定”)出現在人們視野中,這為數字時代知識共享和傳播帶來了福音,同時也為數字出版的授權模式探索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借鑑。廣義上講,CC協定是授權要約模式的一種,是由知識共享組織於2002年12月發布的一系列著作權許可協定構成,供廣大社會公眾免費自由使用。該協定目的在於幫助文學創作者、藝術家、曲作者等創作者在自己創作的作品上標識自己作品的權利狀態,並向其他使用者提示自有使用的範圍。該協定由“署名”、“非商業性使用”、“禁止演繹”和“相同方式共享”等元素構成,根據特定的規則組合後CC協定主要有六類核心許可協定,分別是:“署名—非商業使用—禁止演繹(by-nc-nd)、署名—非商業使用—相同方式共享(by-nc-sa)、署名—非商業使用(by-nc)、署名—禁止演繹(by-nd)、署名—相同方式共享(by-sa)和署名(by)。”
以“署名—非商業使用—禁止演繹(by-nc-nd)”協定為例,其是指他人只要註明作者的姓名並與作者建立連結,就能合法使用並與他人共享該作品,但是使用者不能對作品做出任何形式的修改或者商業性質的使用。在作者創作完作品後,可以選擇 CC 協定所提供的任何一種範本,在完成選擇之後系統將會生成三種表述方式的許可協定,分別是普通文本、法律文本和元數據,提供給作者在不同情況下進行使用。
自2002年以來發布,CC許可協定以來,知識共享組織已對其進行了三次版本修訂,目前最新的版本(CC協定3.0版本)更新於2007年初,4.0版本的公開討論正式在進行中。
與此同時,CC協定的本地化工作也在不斷的推進,2006年3月29日,中國大陸版2.5版CC系列許可協定在北京發布,CC中國大陸項目官方網站也開通運營。
如今,網易、搜狐、騰訊等入口網站以及專業視頻網站在網頁終端或者手機終端上陸續開闢了“公開課”平台,這些公開課平台提供了大量包括耶魯、牛津、斯坦福在內的多所著名高校提供的免費教育資源,極大地便利了公眾對於高質量、低成本學習資源的獲取。這些公開課平台所使用的資源就是國外採取CC協定發布的開放教育資源(Open Educational Resources, OER)。可以說,CC協定引入中國後已經影響著中國人文化消費生活,並將有助於繁榮我國的文化產業。實踐證明,在數字出版過程中倡導開放式的著作權自助服務協定,採用CC協定這種知識共享型的許可協定,將能夠有效保障作者著作權的保護和價值的實現。
3.賦予集體管理組織延伸管理權
數字出版帶來大量頻繁的著作權貿易需求,這種高頻率的海量著作權授權需求催熱了人們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追捧,尋求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突破成為了人們解決數字出版授權困境的主要途徑。“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一定的社會組織對著作權人不便自己行使或難於事先的權利進行的統一管理。它是通過代表著作權人的集體管理組織,授權作品的使用者使用該組織成員的作品,並收取著作權使用費分配給著作權人的一種社會行為。”
各國著作權法中對集體管理的權利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權利人將權利授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二是著作權法規定某些權利強制由集體管理組織行使;三是延伸性集體管理。
在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賦予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代為簽訂許可使用契約、收取並轉付使用費以及代為進行訴訟的權利,這些以授權為基礎而衍生的著作權集體管理職能在數字出版條件下將很難適應現實需要,引入延伸性集體管理已經成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一步完善自身職能、權利人更加充分地實現作品價值、出版商更加高效地實現獲權的必由之路。
“延伸集體管理,即集體管理組織在向使用者授權許可使用時,不僅有權許可會員的權利,還可以許可非會員的、但法律規定適於集體管理的權利。非會員可以事後不同意集體管理組織的授權,從而禁止使用者進行相關的利用。”
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建立能夠賦予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未得到非會員的授權的情況下,有權與使用者簽訂的一攬子有效的許可契約,但是應當向非會員分配報酬,同時在非會員事後明確拒絕該種延伸管理的情況下這種管理將無效。這種延伸管理制度是一種受到嚴格約束的制度,權利人具有較為通暢的“退出機制”,不必擔心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對權利人權利造成損害或者使集體管理組織形成不合理的壟斷地位。在數字出版條件下,面對海量的信息傳播、瞬息的傳播速度、廣域的傳播空間,內容授權工作開展若仍然依賴一對一事先授權模式,集體管理制度的優勢將蕩然無存。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面對井噴式的作品創作環境,要做到全面的事先獲權自然不可能,但是使用者在數字出版條件下仍需要擁有一條無風險、能夠簽訂一攬子協定的授權通道,退一步講能夠找到一個通過向特定主體繳付許可使用費從而得以合法使用作品的渠道,以降低出版的侵權風險。在這種情況下,賦予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對於非會員權利的延伸管理權顯得格外重要。而且作為全國性的、特定領域內唯一的非營利性著作權管理組織,理應承擔起非會員報酬的收取和轉付這項工作。當然,延伸管理制度的建立是有條件的,必須建立在較為完善的集體管理制度基礎上,一方面集體管理組織必須具有充分的代表性且運作成熟良好,另一方面集體管理機制較為完善,如建立了成熟的許可費收集分配機制、完善的數字處理技術、高水平的國際協調能力等。
因此,在醞釀建立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之初,我國必須出台更為詳細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對著作權的授權、版稅的收取以及版稅的分配等內容予以更為具體的規定,以建立起更為完善的集體管理制度。
(三)完善數字著作權轉讓制度
數字出版的出現,完美地實現了技術與藝術的結合,也為兩者的聚變提供了能量釋放的平台,使得傳統出版內容獲得了價值增值的全新通道。“著作財產權的財富性和商品性意味著利益分配和交易的必然性;而著作財產權的傳播性和實用性則體現了交易的可行性。”
數字出版本身藉助了數位技術、利用數字平台,從而繁榮了數字著作權轉讓市場。在實現數字著作權價值增值的過程中,數字著作權轉讓是一種重要的實現方式,完善出版物著作權轉讓,促進著作權轉讓市場的繁榮,將成為構建新時期數字出版法律制度必須關注的問題。
1.推進著作權轉讓公共服務市場化、信息化
一般認為,“著作權公共服務是以維護公共利益為目的,依據法律規定由著作權行政管理機構或政府授權的其他組織在公共領域內圍繞著作權在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過程中產生的經濟關係所提供的各種服務”,提供上述服務的機構就是著作權公共服務機構,一般包括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著作權協會、作品登記機構、著作權代理機構、著作權保護中心、著作權交易中心等。著作權公共服務可以包括貿易輔助、糾紛解決、信息支持、教育宣傳等內容。我國著作權公共服務起步較晚,專門針對數字出版著作權轉讓的公共服務更是寥寥無幾。完善的著作權公共服務能夠極大地提高著作權轉讓的效率、降低著作權轉讓的風險,進而大大促進著作權交易市場的繁榮。
因此,高質量的著作權公共服務、健全的著作權中介服務機構、完善的著作權公共服務體系將能有效實現著作權交易環境的最佳化。完善著作權公共服務,我們需要根據數字出版的特性作好以下兩方面的工作:
一方面,完善市場化運營機制。“十二五規劃”明確指出,繁榮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要“堅持一手抓公益性文化事業、一手抓經營性文化產業,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機統一。”在巨觀上,通過將一部分競爭性、經營性強的數字著作權公共服務項目推向社會,節約資金投入到其他基礎性數字著作權公共服務中去,在堅持非營利性的基礎上,引入多主體的競爭機制和多元化的激勵機制,以提高服務的質量、創新服務的內容、擴大服務對象。在微觀上,在著作權公共服務機構內部引入現代化的管理理念和市場化管理模式,“將董事會制度引入其治理機制。董事會的成立,改變了傳統由政府全盤管理和運作公共服務機構的做法,使政府從繁忙的日常工作中解脫,也使公共服務機構的管理向更加專業化、更具效率的方向發展,大大改善了公共服務機構的組織治理機制和管理效率。”
另一方面,完善信息化運作機制。數字出版條件下,著作權面臨著巨大的挑戰,著作權服務也面臨著巨大的變革。首先,著作權服務需求產生變革。面對數字出版需求的海量信息和快速傳播,著作權的權利類型複雜化、權利主體擴大、侵權幾率增大、網路取證困難。著作權公共服務機構承擔的基礎性著作權服務將極大延伸,全新的著作權服務內容將大量湧現,只有利用版權資訊化運作機制才能有效面對信息化對著作權服務帶來的衝擊。另一方面,著作權服務提供方式產生變革。依靠網路進行著作權宣傳教育、交易平台建設、信息披露傳遞,不僅大大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而且方便了權利人的參與和社會的監督。所以,在具體建立著作權公共服務機構的過程中,要以國家推動電子政務發展為契機,積極將信息上網,推動無紙化、電子化、信息化運作,以便於數字著作權貿易的開展。
2.搭建轉讓平台,延伸服務的環節和層次
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巨大交易風險已經極大地限制了著作權轉讓市場的規模的進一步擴大。對於數字著作權轉讓而言,我們需要為其搭建一個更為透明、更為可靠的著作權轉讓平台,為轉讓雙方提供更加全面的版權資訊、更加安全的交易環境,從而降低交易風險、提升交易效率。著作權轉讓平台應當能提供“四個環節兩個層次”的服務來滿足社會的需求。
著作權轉讓平台提供的服務貫穿著作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四個環節,在創造環節,服務內容主要集中於鼓勵創作,通過營造全社會崇尚知識、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氛圍來激發作者創作的熱情;在運用環節,主要通過交易平台運作、著作權評估等方式為著作權運用提供便利,通過集體管理組織實現權利的全面保護;在保護環節,主要通過集體維權、糾紛解決等方式提供支持;在管理環節,指導企業進行著作權經營管理,制定企業著作權戰略,提供著作權知識培訓等服務。上述“四個環節”的服務應相互銜接相互配合。總的來說,以著作權交易中心為主體構建起著作權轉讓平台,並提供相應的著作權轉讓服務,將進一步滿足數字出版對於著作權授權的需求。著作權轉讓平台在數字出版過程中提供的服務可分為基礎性著作權服務和其他著作權服務兩個層面,基礎性著作權服務主要屬於保障性的基本服務,市場化能力較弱,不宜推向市場,基本上靠政府財政支持,如著作權交易平台搭建、著作權糾紛調解;其他著作權服務,如著作權訴訟代理,可以引入市場化機制減少政府財政在此領域的支出。這種不同層次的劃分,有助於我們在最佳化交易環境過程中,更加有效地利用國家資金,並引導社會對數字著作權轉讓的投資熱情。同時,著作權轉讓平台的服務功能應當加強,建立以作品的創作、傳播和使用全過程的著作權轉讓平台,並且提供多功能、多範圍的著作權綜合服務技術支持將能夠極大推進著作權轉讓的實現,有助於著作權轉讓市場的健全。
近年來,我國著作權交易中心發展迅猛,著作權轉讓平台發展勢頭強勁,但是在數量增加的基礎上,應當更加注重質的提升,尤其是自身重點區域、重點行業的優勢的培養。目前,僅北京一個地區就已經出現三家著作權交易中心:北京國家著作權交易中心、中國人民大學著作權交易中心和北京國際著作權交易中心。
因此,當前亟需對於同質性、業務相近的著作權交易中心進行整合,力爭在全國範圍內建成若干個區域性、行業集聚、實力雄厚的著作權交易中心。“一個權威的、線上的著作權交易平台,將會極大地方便數字著作權交易。到時候作為著作權買賣雙方只需要在這個平台上選取著作權然後付費就可以了,讓這個平台承擔著作權審查和信息明確的工作,這樣就會使得著作權交易規範化。”
由行業內較有影響力的組織牽頭搭建數字著作權交易平台成為一種有益的探索。如為了幫助報紙和廣播公司等媒體從手機及其他無線設備的新聞服務中獲得更多利潤,美聯社決定成立一家數字著作權交易中心。該著作權交易中心將代理會員媒體的報導、照片及視頻的許可談判事宜。除抽取大約20%的管理費外,其他一切著作權收益均歸會員媒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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