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工資

標準工資

標準工資是指職工完成規定的工作時間或勞動定額,按照等級工資制的工資標準領取的工資數額。它是勞動報酬的基本部分,也是計算職工退休費、退職生活費,提取獎金,發放加班工資,計算計件工資單價及其他勞保福利待遇的基礎和依據。此外,國家計征超獎金稅時,它是計算限額獎金的基礎。一般地說,標準工資體現的是職工在一定時間向社會提供的平均勞動量。它是調整產業之間、地區之間和企業內部各職工之間的工資水平的主要手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標準工資
  • 含義:提供正常勞動應得的勞動報酬
  • 性質:工資總額的一個主要的組成部分
  • 發放: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簡介,計算方法,城市標準,相關區別,最低工資概念,對策,評論,有關規定,現實現象,影響因素,

簡介

對標準工資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確“正常工作時間” 的概念。
正常工作時間,是指用人單位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所確定的工作時間。正常勞動,是指員工按照勞動關係雙方的約定,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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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正常工作時間的概念人大、國務院、勞動部及地方政府都頒布了一些相應的法律法規及規定,主要有人大的《勞動法》(1995年1月1日施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1995年5月1日施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1997年5月1日以前,企業既可以施行每周40小時的工時制度也可以施行每周44小時的工時制度,並以每周40或44小時為基礎計算加班加點時間。1997年5月1日以後,一律應以每周40小時為基礎計算;《深圳經濟特區勞務工條例》(2004年6月25日修改):勞務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依據以上法律規定,“正常工作時間”應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為準。在該標準時間內為用人單位提供了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就是標準工資,標準工資是計算加班工資的基礎,超出標準工作時間之外提供的勞動都屬於加班工資。
標準工資不包括下列各項:
(一)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的勞動報酬,如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年底雙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結算的業務提成等;
(二)無確定支付周期的勞動報酬,如一次性的獎金津貼、補貼等;

計算方法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關係雙方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如月工資、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
標準工資是計算加班工資、假期工資、病傷假期工資停工期間工資等的基數。是加班工資等勞動權益的計算基數,所以,作為勞動者掌握什麼是“標準工資”相當重要。勞動契約約定你的基本工資是1200元,崗位工資為500元,技術津貼為1000元,則你的標準工資是2700元(1200+500+1000),而不是1200元,很多用人單位僅僅以基本工資作為勞動者加班工資的基數,這顯然是錯誤的,是不按照勞動法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違法行為。

城市標準

全國主要城市工資標準
中國社會科學院日前公布了2007年全國主要城市白領工資標準,包括各城市物價水平、居住成本、交通成本、城市現代化等諸多方面因素(單位:人民幣。外地務工者在以下基礎上增加1800元。)共分七檔(見下表)。香港月入18500元,上海月入5350元,北京月入5000元,廣州月入4750元才算白領。
一檔:香港 18500,澳門 8900;
二檔:上海 5350,深圳 5280,溫州5020,北京 5000;
三檔:杭州 4980,廣州 4750,蘇州4300,廈門 4100,青島4000;
四檔:南京 3780,福州 3380,無錫3200,天津 3150,濟南3120,
大連3000;
五檔:鄭州 2880,昆明 2800,武漢2680,海口 2600,長沙2480,
三亞 2360,重慶 2250,瀋陽2100,烏魯木齊 2100,西安2080;
六檔:成都 1900,哈爾濱 1700,呼和浩特1700,貴州 1600,
長春1500,蘭州 1500,銀川1100,西寧 1000;
七檔:拉薩 900。

相關區別

最低工資概念

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契約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包括月最低工資和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小時最低工資。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累計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最低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計件、提成也要符合標準,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應當進行合理的折算,勞動者應得勞動報酬不得低於月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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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策

建立工資增長機制
“有的企業往往以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為藉口來打壓員工增加工資的訴求。”寧波市勞動保障部
門有關人士指出,最低工資標準本身並不是工資支付的一個實際標準,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契約、確定勞動報酬時,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崗位職責、個人業績和企業效益確定不同崗位、職位的勞動者的實際工資水平。最低工資制度並非意味著企業可以以最低工資為標準計發工資。
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最低工資=標準工資?
工會界別的政協委員們提出建議,要建立健全企業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將企業勞動報酬增長列入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預期目標,作為對各級政府的考核目標。要將工資集體協商作為提高職工收入水平,實現分配公平的重要舉措,全面建立“政府主導、法律完備、勞資共決、合作雙贏”的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確保廣大職工特別是普通職工能夠共享經濟發展成果。

評論

據《寧波日報》報導,寧波市組織開展了一次農民工工資支付專項檢查,檢查結果表明,雖然企業欠薪情況要比過去少了,但讓人感到憂心的是,不少企業把最低工資當成了標準工資,普通職工尤其是一線職工工資偏低。
所謂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所在單位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它是不包括加班工資、有關津貼及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的。國家之所以要求各地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規定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本來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為了讓職工分享改革發展的成果,多增加一些收入的,萬沒想到政府的這一制度善意,被一些唯利是圖的資本家“巧妙運用”:最低工資標準當做“標準工資”來執行!僅以寧波為例,該市為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為960元,然而據參加聯合執法檢查的有關人員透露:“查看一本本員工工資發放單,滿目都是‘基本工資960元’,尤其是飯店的普通服務員、洗菜工,超市的收銀員、理貨員,物業公司的保全、維修工等,月收入有不少處於最低工資水平。”其實這不難理解,既然你《勞動法》規定企業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於工資保障線,那么換句話說只要企業開出的工資等於或高於最低工資保障線,就不算違法。資本家的本性就是唯利是圖,能夠節省的儘量節省,以最大限度地賺取利潤,既然等於最低工資保障線算不上違法,他何必開出高於最低工資保障線的工資呢?既然《勞動法》有空子可鑽,不鑽白不鑽,他為什麼不鑽?更何況,即使被查出開出的工資低於最低保障線,其處罰也不疼不癢不足以讓人畏懼——輕者,被責令補足低於部分,並向員工支付低於工資總額部分200%的補償;情節嚴重者,才會給予3萬-5萬元的罰款。而何謂輕何謂嚴重,也沒有一個量化的標準,人為操作的因素很重,何況,又有多少能被查出呢?說到底,最低工資保障線之所以最後成了“標準工資”,不是因為別的,而是因為我們的政策法規本身存在漏洞,讓投機者有空可鑽。試想一下,如果我們的制度設計更嚴謹一些,將可能出現的問題事先都考慮周全,將可能出現的“空子”都事先一一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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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規定

(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國務院批准 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國家統計局令第一號發布)
標準工資標準工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統一工資總額的計算範圍,保證國家對工資進行統一的統計核算和會計核算,有利於編制、檢查計畫和進行工資管理以及正確地反映職工的工資收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各種合營單位,各級國家機關、政黨機關和社會團體,在計畫、統計、會計上有關工資總額範圍的計算,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
第二章 工資總額的組成
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五條 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
(二)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
(三)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四)運動員體育津貼。
第六條 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准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二)按工作任務包乾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三)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第七條 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生產獎;
(二)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
(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五)其他獎金。
第八條 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一)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二)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標準工資
第九條 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第十條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畫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二)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第三章 工資總額不包括的項目
第十一條 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範圍:
(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一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十)勞動契約制職工解除勞動契約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十一)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計畫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第十二條 前條所列各項按照國家規定另行統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私營單位、華僑及港、澳、台工商業者經營單位和外商經營單位有關工資總額範圍的計算,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依據本規定製定有關工資總額組成的具體範圍的規定。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務院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批准頒發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現實現象

把最低工資當成標準工資
現在不少企業把最低工資當成了標準工資,普通職工尤其是一線職工工資偏低。最低工資成了約定工資。
然而,一些企業的人事幹部說起來還振振有詞:“加上加班費,已經有1000多元月薪了,在同行業中我們的工資算高了。有的新員工,還在試用期呢,也發給960元,我們是嚴格按照《勞動法》規定執行的,最低工資還是要到位的。”
勞動契約的簽訂情況也是此次專項檢查的內容。但是,部分企業在有關勞動報酬的條款中,並沒有標出具體的工資額度,而是千篇一律地寫上了“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雖然誰都清楚政府推出最低工資不等於企業的標準工資,但實際上,相當一部分企業主參照這一標準來核定員工的工資水平,把最低工資當成契約約定工資。”寧波市總工會權益保障部部長王小駿分析認為。
故意壓低勞動者工資
目前實行的最低工資標準絕大多數企業都能做到。許多企業對工人工資的算法就是以最低工資標準為參照,再加上一些崗位補貼等就是員工的最後工資。
部分企業採用“底薪+加班費+補貼”的工資結構,儘管絕大多數工人拿到手的工資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是這種工資已把加班費和一些基本福利補貼計算在內。如果扣除這些費用後,將會有相當一部分職工工資達不到當地最低工資水平。
計件製成保護外衣
一些企業,往往以實行計件工資為藉口,拒絕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拒絕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中國中小規模的非公有制企業,多採用計件工資形式,但計件的標準不利於職工一方,職工在8小時內基本完不成工作量,只得依靠加班來獲取相應的報酬。在不少地方,日工作時間達到10小時~12小時的企業甚為普遍,並以計件工資為由,不按國家規定給付加班工資。
有些企業故意籠統地向員工支付工資報酬,報酬總額看似不低,但由於加班時間長,扣除加班費後,實際工資往往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影響因素

最低工資是勞動者的最低保障水平,不是實際工資水平,也不是企業工資指導線和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但實際上,許多企業就是以最低工資標準為參照,故意壓低勞動者工資,按最低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由於一些企業把最低工資標準作為核定工資的普遍支付標準,而致使缺工的勞動密集型企業招工更難,造成“用工荒”。福建省工商聯對泉州市的一項調查表明,當地經濟和產業的快速發展,造成對勞動力需求的不斷擴大,但企業工資待遇偏低,從而導致招工難。
工作時間長、工資水平低是近幾年沿海一些城市出現招工難現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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