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省錢

唐制,自三省除拜,有光署錢留作宴資,以饗同僚。晚唐、五代藩鎮及使府參佐、州縣官員帶中書、門下、尚書省檢校官,皆需納錢,稱光省錢,又稱光省禮錢。舊例檢校太師、太尉納錢四十千,太傅、太保三十千,司徒、司空二十千,後唐天成元年(公元926年)各減半。檢校僕射、尚書則同時由十五千減至七千,郎中、員外郎由十千減至三千四百;藩鎮帶平章事由一千貫減至五百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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