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徵兵制

元徵兵制

元朝實行徵兵制的兵役制度,但其方式則因民族不同而略有區別,對蒙古各部採用成年男子皆兵的辦法徵集士兵,其他民族實行軍戶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元徵兵制
  • 朝代:元朝
  • 對象:蒙古各族
  • 意義:保證國家有穩定的兵源等
蒙古軍戶,探馬赤軍,漢軍軍戶,新附軍戶,規則,意義,

蒙古軍戶

蒙古各部十五歲至七十歲的成年男子,不分貴賤和家庭人口數量,都有服兵役的義務。成年男子平時從事牧業生產或其他工作,一旦戰爭需要,或者“空營帳而出”,全體出征;或者“十人抽一”、“十人抽二”,抽調部分人出征。忽必烈在至元四年(1267)正月對抽調蒙古軍作了更明確的規定:“簽蒙古軍,每戶二丁、三丁者一人,四丁、五丁者二人,六丁、七丁者三人。”(《元史·兵志一》)元廷依然保留了簽發漸丁軍出征的做法,並在至元十九年(1282)十月有了更明確的規定:“簽發漸丁軍士,遵舊制,家止一丁者不作數,凡二了至五丁,六丁之家,止存二人,余皆充軍。”(《元史·兵志一》)

探馬赤軍

是從蒙古各部中簽發出來的,並定立了專門的軍籍。中統三年(1262)月,有人向忽必烈奏報:“在昔太祖皇帝所集按察兒、孛羅、窟里台、孛羅海拔都、闊闊不花五部探馬赤軍,金亡之後,散居牧地,多有入民籍者。國家土宇未一,宜加招集,以備驅策。”忽必烈特派人與諸路官員協同招集探馬赤軍人,並規定“若壬寅(1242)、甲寅(1254)兩次簽定軍,已入籍冊者,令隨各萬戶依舊出征;其或未嘗為軍及蒙古、漢人民戶內作數者,悉簽為軍”。入軍籍的人戶,就成為軍戶。至元八年(1271)。又核定了一次探馬赤軍的軍籍,探馬赤軍戶(或稱蒙古軍戶)乃成為元代軍戶之一種。

漢軍軍戶

蒙古統治者在中原漢人民戶中簽發的士兵,也都定立了軍籍。憲宗二年(壬子,1252),“簽諸路軍籍”,所編軍籍稱為“壬子籍”。憲宗四年,“初籍新軍”,至第二年完成,所定軍籍稱為“乙卯年(1255)軍籍”。以後又有“己未年(1259)查定軍冊”、“至元八年(1271)軍籍”和“至元十一年(1274)軍籍”。列名漢軍軍籍的人戶,就是漢軍軍戶。

新附軍戶

世祖至元二十年(1283)二月,“命各處行樞密院造新附軍籍冊”。這一工作歷時數年才完成,所以新附軍的軍籍均以至元二十七年(1290)為準,列名軍籍的人戶就是新附軍戶。

規則

凡被定入軍籍的人,按照政府的規定,不得改為其他戶計,也就是所謂“天下既平,嘗為軍者,定入尺籍伍府,不可更易”。
漢軍軍戶的簽發,是以民戶的財產和勞動力狀況為依據的。元代民戶分為上、中、下三級九等,軍戶一般來源於中戶。各軍戶的財力和丁口情況畢竟會有很大差別,針對部分軍戶無丁或無力服兵役的狀況,政府很快推行了正貼戶制度。依據軍戶的不同情況,可以二、三戶或四、五戶合出軍一名,出人當兵的戶就是正軍戶,又稱“軍頭”;其他各戶出錢資助,稱為貼軍戶。正、貼軍戶由政府指定,不能隨意改變。如果正軍戶缺乏可以當兵的合適人丁,由有丁的貼軍戶頂替,正軍戶改為出錢資助。一旦正軍戶中有了合適的人丁,便要繼續出軍。
探馬赤軍戶和新附軍戶不實行幾戶合出一軍的制度。某些探馬赤軍戶原來擁有“驅口”(奴隸)。驅口釋放為民之後,按照政府的規定,即成為舊主人的貼戶,出錢資助出軍。新附軍戶均沒有貼戶。
軍戶世世代代都要服兵役,不能改變。軍人如果在出征或出戌時逃亡,要到原籍勾取他的兄弟子侄來頂替。探馬赤軍戶以“軍驅”(奴隸)代服兵役,為政府所明令禁止。所有服兵役的人,都要以“正身”(本人)應役,不能逃避或“雇覓”他人代役。
如果軍人在陣前戰死,本戶軍役可以“存恤”一年,病死者“存恤”半年,到期繼續出入服兵役。在戰爭期間,軍人沒有假期。戰爭結束後,出征軍人通常可以放還“存恤”一年或數年。元廷還採取了“番直”或“更戍”(輪流休假)的方法,給軍戶以“作養物力”的機會。世祖時規定侍衛親軍以“十人為率,七人三人,分為二番:十月放七人者還,正月復役;正月放三人者還,四月復役,更休息之”(《元史·世祖紀十》)。文宗至順二年(1331)月,做了一點改動,“命番休各衛漢軍,十之二以三月一日放還”(《元史·文宗紀四》)。地方鎮戌軍大多“歲一更代”,一年輪換一次,但邊遠地區往來不便,更代時間往往長得多,二三年甚至六年才能休假一次。
探馬赤軍人的軍需裝備,主要由軍戶自備,不足部分由政府補給。漢軍士兵的冬、夏軍裝和武器,由政府發給,並按月發放口糧,每人米五斗,鹽一斤。服裝的不足部分、其他裝備和開支,由本軍戶和貼戶湊齊,定期送到軍中,稱為“封椿”(或“封裝”)錢。新附軍人的裝備,全由政府供給,口糧每月米六斗(比漢軍高一斗)、鹽一斤,家屬每月每人支糧四斗。
作為軍戶承擔兵役的補償,政府在賦役方面對軍戶實行豁免和優待。元代百姓的賦役負擔,主要有稅糧、科差、雜泛差役、和雇和買四項。漢軍軍戶和探馬赤軍戶從事農耕者,免繳四頃地的十二石稅糧;新附軍戶有土地的,因國家已供給軍人裝備和口糧,所以要按畝納稅。從事牧業的探馬赤軍戶,比一般牧民的“抽分羊馬”(向政府繳納一定數額的羊馬)稍輕一些。一般牧民的畜群一百口即抽繳一口,不到一百口的則滿三十口即抽分一口。軍戶不到百口免抽。和雇和買探馬赤軍戶不承擔,其他軍戶區別對待,富有者承擔,貧因者可免。科差與雜泛差役,軍戶均予豁免。
忽必烈即位後,實行軍民分治政策。原來的漢軍奧魯,均從漢軍萬戶的管轄下分出來,先在各路設專職官員管理,不久即規定各路、府、州、縣的管民官兼領奧魯。探馬赤軍中的奧魯官,仍負責管理軍戶事宜。建立蒙古軍都萬戶府後,各萬戶府之內專設奧魯總管府,千戶所下設奧魯官。元朝中期,總管府與奧魯官先後撤罷,由都萬戶府下屬的萬府、千戶所直接管理探馬赤軍戶。軍戶的管理,探馬赤軍軍戶歸之于軍隊系統,漢軍軍戶歸之於地方行政系統,這種情況實際上是元朝政府推行民族歧視政策的表現。新附軍軍戶由所在地的管軍軍官直接管理,沒有設定奧魯。奧魯的主要職責是調發軍人服兵役,征取出征、出成軍人的封椿錢,協助審理軍戶的“奸盜詐偽”等案件。

意義

軍戶制的實行,可以保證國家有穩定的兵源,又可以維持一支龐大的軍隊頁使政府負擔不致過重。但是,軍戶制也有許多難以克服的矛盾。軍役負擔過重,再加上軍官的殘酷剝削和壓迫,常常導致軍人逃亡和軍戶破產。到了元朝中期這種情況愈來愈嚴重,軍戶制受到破壞。到元末農民戰爭前夕,軍戶制已經完全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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