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官制

僧官制,藏區僧人從政為官的制度。

由來已久,唐吐蕃時,僧人被準許參政,從政高僧地位高於俗官,謂之“豫國事者”,名為“缽闡布”,意為“大僧”或“高僧”,位即“宰相”職,入元,中央設總制院(後改宣政院),封薩迦派高僧八思巴為國師、帝師號,主之,軍民通攝,是為中央政府冊封任命藏僧為官之始。許多高僧還出任萬戶長職。明因之,規定更系統的僧階。中央設僧錄司,地方設番綱司,委任藏僧為主事人,給印信。進而又設法王、王、西天佛子、大國師、國師、禪師、都綱及喇嘛等僧官階銜,委任僧官司其職,不少藏僧“居京自效”,隨時聽朝廷調遣,入藏辦事,傳達政令或查辦事件等。這些僧官均受中央所賜官印,受命“管束所部番民”。明時在藏區實行衛所制及土司制,藏族高僧被授予宣慰使、僉事、指揮使及土司者不乏其人。清代亦有呼圖克圖、都綱、札薩克、達喇嘛、掌印喇嘛等僧官,駐京喇嘛受喇嘛印務處管轄,直屬理藩院,均給俸祿。乾隆(1736—1795)時,在西藏實行噶倫制(即執行政令的大臣制),由四名官員組成,其中三俗一僧,而以僧人為首。繼之又實行攝政制,其攝政名“第司”或“第巴”、“司瓊”由清中央任命僧人出任,在達賴喇嘛18歲親政前,奉命主持西藏政教大權。僧官制體現了僧人從政情形及中央在藏區行使主權的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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