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承擔

債務承擔,是指不改變債的同一性,債權人或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債務承擔契約,將債務全部或部分地移轉給第人承擔的現象,該第三人稱為承擔人。債務承擔有時被用做債務關係的簡易結算方法,比如甲對乙享有債權,兩對乙負有等額債務,此時丙通過承擔乙對甲的債務,作為自己對乙所負擔債務的清償;又如,企業的整體轉讓過程中也多會有債務承擔現象的發生。

債務承擔與第人代為履行很相似,但兩者又有著明顯的區別(1表5-1]所示)。首先,在債務承擔的情形,需要債務人或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債務承擔的合意;而在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情形,第三人可單方表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與債務人達成代替其清償債務的協定。其次,在債務承擔的情形,承擔人將代替債務人或與債務人一起成為債務人,是契約的當事人;但在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情形,第三人只是履行主體而非契約當事人;最後,在債務承擔的情形,如果承擔人未能依照約定服行債務,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其履行義務和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第人完全取代了債務人的地位,做權人則不能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或承相責任:而在第三人代為履行時,對第三人的不適當履行行為,值務人應當承擔值的不服行的民事責任,債權人也只能向債務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請求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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