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聞證據

傳聞證據:指證人在本案法庭審理之外作出的用來證明其本身所主張的事實的各種陳述。

傳聞證據指的是“以直接感知或直接體驗待證事實的人的陳述為基本內容,由其他人或者採用非直接表達的方式加以敘述的供述證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傳聞證據
  • 外文名:hearsay evidence
傳聞證據的定義應當包含這樣三層意思:
第一,傳聞證據的形式可以是口頭的或書面的陳述,也可以是意圖表示某主張的行為(如點頭,打手勢),無意識的行為不在此列。
第二,傳聞證據是在法庭上提出法庭外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原作出意思者並沒有出庭。
第三,提出傳聞證據的目的是為了證明其內容為真。
傳聞證據包括兩種形式,三大類。
兩種形式包括:(1)證明人並非就自己親身經歷的事實,而僅就他人在審判所作的陳述,代為他人向法庭提供的陳述。
(2)證明人就自己親身感知的事實向法庭提交的陳述書和證人證明案件中特定事項所作出的轉述。
三大類具體而言指:(1)非目擊者的當庭陳述;
(2)目擊者的書面證言;
(3)警察或檢察官在起訴階段製作的證人的書面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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