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錢票案

偽造錢票案,發生於1919年5月。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於1919年5月。湖南南縣有甲,因同時偽造乙、丙兩商店的錢票被抓獲。經了解,乙商店從前一直發行錢票在外使用,而丙商店則從未發行錢票。此案在審理中,對於甲應依法律論以一罪還是二罪,形成了兩派不同觀點。一派認為,應論以一罪。因為第一,甲偽造乙商店錢票和丙商店錢票,侵害的法益皆以社會上之信用。(查刑律:一切偽造之罪皆以社會上之信用為客體。)第二,甲實施犯罪之事實恰又在同一時期,故甲應論以一罪。況且丙商店從未發行錢票,則甲所偽造的丙店錢票並非對於社會上原有之物的不法摹造。所以不構成偽造罪名。另一派認為,甲的行為間接侵害了社會上之信用,而直接侵害了乙、丙商店之私人信用。這種行為,應視為侵害兩個私人之法益,論以兩個刑律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罪。至於丙商店以前從未發行錢票,並不影響該罪的成立。因為甲已經偽造的那些丙商店錢票足以使人信以為真,其偽造目的完全可以達到。兩派觀點何者為是,地方審判廳和高等審判廳均未能裁斷,最後只好轉呈大理院解釋。大理院最後認為,查看偽造的錢票,雖然其票內所寫的商店從不發行錢票,然而只要這些錢票足以使人誤信為該商店發行的,就應成立刑律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罪。至於甲同時偽造乙、丙兩個商店的錢票,如果是出於一個行為,或其有連續性,就應該認為是偽造一罪。如果是先後行使而犯意又不連續,就應認為甲犯有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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