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指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下,按照個人賬戶的一定規模建立養老保險儲備金,以應對人口老齡化帶來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失衡問題。

背景,實現個人繳費,必要和可行性,爭論性問題,

背景

該項工作從2001年至2003年在遼寧省進行試點,2004年至2005年在吉林、黑龍江兩省進行擴大試點,2006年選擇8個省份進行擴大試點。
中共中央在“十二五”規劃建議中明確指出,要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但在實際工作中對什麼是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為什麼要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及如何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等還存在一些誤區,需要在理論上進行相應解答。

實現個人繳費

[定義]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就是將每一個參保個人按規定比例繳納的養老保險基金都記入參保人的賬戶,做到賬錢相符、賬人相符、賬賬相符,形成個人繳費的完全積累;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模式從“統賬結合,並賬管理”向“統賬結合,分賬管理”的實質性轉變,真正落實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度,進而為緩解經濟波動和老齡化對養老保險事業的衝擊提供基金保證。
1、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
1993年,中國共產黨第十四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指出,“城鎮職工養老和醫療保險金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1995年,國務院發布了《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進一步確立了的基本養老保險的基金部分積累制度。1997年,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進一步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根據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的指示精神,各地陸續建立了基於個人繳費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制度。在實際執行中,由於轉製成本沒有得到及時足額補償等原因,本該積累的個人賬戶基金在當期被支付,出現了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空賬”運行的現象,部分積累制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設計初衷未能實現。為了防範老齡化高峰帶來的養老風險,國務院在《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國發[2000]42號)中明確要求,“社會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分別管理,社會統籌基金不能占用個人賬戶基金。”
2、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就是把“空賬”變成“實賬”,實現個人繳費完全積累
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權益歸參保個人所有,職工在跨統籌地區調動時,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應隨之劃轉;參保人死亡後,其個人賬戶基金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受益人按規定繼承。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就是將參保個人的個人賬戶變成一個“實賬戶”,而非“名義賬戶”,統籌賬戶不再占用個人賬戶基金,做到“賬實相符”和“賬錢對應”;就是在每個參保者名下能夠有實實在在的基金積累,就是完成由現收現付制向部分積累制的轉型。歸結起來,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就是實現個人繳費的完全積累,將個人賬戶變成“實賬戶”,進而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抗風險能力和有效減輕財政在經濟波動時承擔“養老金兜底”的風險性責任。

必要和可行性

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必要性表現到制度要求、存錢養老、化解經濟波動風險和保護職工權益等方面,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可行性表現到中央政策、財政投入和基金結存等方面。
1、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統賬結合”養老保險制度的內在要求
按照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設計,統籌基金部分現收現付,實現互助共濟和代際供養;個人賬戶部分實行完全積累,實現存錢防老和自我供養。如果統籌賬戶繼續占用個人賬戶基金,勢必持續存在“空賬”運行,部分積累制便成了現收現付制,不但違背了改革的初衷,也弱化了個人賬戶的養老功能,存在較大的“空賬”風險。同時,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滾存結餘自1998年以來大致以每年30%左右的速度遞增,而這部分結餘從理論上講主要應當是個人賬戶積累的基金。如果不做實個人賬戶,又有這么多的基金積累,必然違背“統賬結合”養老保險制度的內在要求。為此,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勢在必行。
2、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存錢防老”和化解經濟波動風險的需要
中國屬於開發中國家,財力還不夠強大,由於計畫生育等原因老齡化問題也比較嚴峻,因經濟波動而影響養老金支付的壓力較大,光靠現收現付制的社會統籌制度進行養老將面臨較大風險,應當未雨綢繆,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形成個人繳費的完全積累。根據預測,2030年至2050年,將是我國人口老齡化最嚴峻時期。因此,老齡化必將到來,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壓力也必將到來。如果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有足夠的資金積累,老齡化最嚴重的年份就不一定是養老基金支付壓力最大的年份,老齡化對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壓力的影響將會降到一個較低的區間。事實上,這正是在老齡化高峰到來之前,我國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所在。俗話說得好,“家中有糧吃飯不忙,手中有錢養老不慌”。這句話便體現了“存錢防老”之道理。
從另一個角度看,由於財政承擔基本養老金支付的兜底責任,如果通過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而化解了養老金支付壓力,也相應減少了財政資金的未來支付風險。財政之所以應出資彌補養老基金歷史缺口,進而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也是保證財政自身持續支付能力的需要。
3、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保障參保人員權益的需要
通過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適度地運營增值,有利於提升養老保險制度的抗風險能力。如果一直是“統賬不分”的空賬態勢,容易弱化保障功能,不利於形成養老保險的可持續發展機制。儘管在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進程中,可能會出現近期的支付緊張,但遠期支付將能夠從容應對,“做實”與“發放”之間並不存在絕對的對立。因此從長遠來看,做實個人賬戶有利於養老金的安全發放和保障參保人員的養老權益。
4、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具有經濟可行性
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究竟需要補充多少資金?中國有沒有經濟實力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可以說眾說紛紜。有研究說需要幾萬億的,也有研究說需要幾千億的。為了回答以上問題,本報告以2007年底為截止的時間點,對有關時間區間的數據進行了測算,具體測算數據見表1。
初步測算結果表明:如果自1990年開始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國大概需要10 000億元的資金予以補充;如果自1998年開始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國大概需要9200億元左右的資金予以補充;如果自2001年開始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國大概需要7900億元左右的資金予以補充;如果自2006年開始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國大概需要3400億元的資金予以補充。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2008年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滾存結餘為9931億元,各個省份的養老保險基金均有結餘(個別統籌地區可能有支付缺口)。因此,只要各級財政給予必要支持,再適當動用現有的結餘基金,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在財力上應當不成太大問題。

爭論性問題

1、為什麼說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應當是“個賬”上做實,而不應當是總量上的儲備
有觀點認為,在總額上有了相應的資金儲備,就等於做實了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這種觀點是對做實個人賬戶的誤解。研究表明,做實個人賬戶必須做實到人,不能僅僅是總額上的儲備。因為做實個人賬戶對應的是人,不能僅僅是總額上存一筆錢。因為個人賬戶中的基金需要投資運營實現增值,並且是用來給退休人員個人發放養老待遇用的,故必須做實到人。反之,將搞不清哪些職工的個人賬戶全部做實了,哪些職工的個人賬戶僅僅部分做實了,哪些職工的個人賬戶一點也沒有做實,不利於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合理分攤個人賬戶待遇。因此,不能認為僅僅將某個地區的個人賬戶總額大致做實並儲備起來就萬事大吉了,務必做實到所限定範圍的“每一個參保個人”,並要用做實後的個人賬戶基金支付已經做實個人賬戶退休人員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
2、為什麼說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不能與企業年金基金合併在一起有觀點認為,隨著個人賬戶的做實,應當將個人賬戶與企業年金合併,均實行市場化運作。研究認為,兩者不是一個層面上的概念,更不能隨意合併了之。
個人賬戶基金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組成部分,是國家強制推行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範疇,具有普遍性。企業年金是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表現形式,經營狀況良好的企業和職工可以自願參加企業年金制度,具有選擇性。一個是基本制度,一個是補充制度;一個是普遍推行的制度,一個是自願選擇的制度。顯然,個人賬戶基金與企業年金基金根本不是一個層面上的概念,將二者合併在一起的任何提法都是需要慎重推敲的。
3、為什麼說個人賬戶基金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儲備基金有觀點認為,做實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就是一筆儲備基金,與全國社保理事會的儲備基金性質相同,這種認識是不全面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儲備基金,與作為戰略儲備的全國社保理事會基金有著明顯不同。
如前所述,做實後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要為本人退休後所使用,每個參保人賬戶上的本息存儲額必須及時記清、記準、記實;如果個人賬戶的本息儲存額記錄不清、不準、不實,退休金就難以準確計發,個人賬戶基金轉移也存在困難。因此,個人賬戶基金是在職時繳納、退休後每位參保人員“對號入座”使用的基金,必須“做實到人”,是“個賬”性質的基金。
與個人賬戶基金的性質不同,全國社會保障理事會所經管的基金,是主要來自財政撥款、國有股減持的用來防範養老風險的儲備基金,僅僅需要在總額上做實,是“總賬”性質的基金。該基金可能在未來需要填補養老保險基金缺口,也可能一直不需要動用這筆基金去填補缺口。
分析表明,由於個人賬戶基金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儲備基金,現行的將全國社保理事會基金與做實後的個人賬戶基金混淆在一起的做法也是不妥的。
4、為什麼說個人賬戶做實不應當影響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的互濟性
有觀點認為,做實個人賬戶後,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井水不犯河水”,統籌基金就負責基礎養老金髮放,個人賬戶基金支付完後為止。研究表明,個人賬戶做實後不應當影響制度自身的互濟性,如果退休人員的個人賬戶基金支付完畢,仍然應由統籌基金支付到退休人員死亡。
我國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度,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構成了制度的有機整體,制度的目標是實現基於基本保障意義上的老有所養。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結合的基本精神,統籌基金互助共濟,體現公平;個人賬戶基金完全積累,體現效率。因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而弱化制度的互濟性,在理論上是講不通的。
也有觀點認為,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的餘額可以繼承,具有私有性,就應當將個人賬戶支付完為止,統籌基金不應當承擔長壽風險。研究認為,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餘額可以繼承,體現了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的私有性和制度激勵性,不應當因此弱化制度的互濟性。統賬結合的優勢就在於將激勵性與共濟性的結合,體現了社會保障向弱勢群體傾斜的基本思想。社會保險之所以是社會保險,就在於社會保險具有福利性、再分配性、代際互濟性和青睞弱者的公平性。如果將這些特性磨掉,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便無兩樣。何況在商業保險中就存在長壽者得利和終生支付的制度理念,社會保險又怎能違背這些理念呢?
5、為什麼說個人賬戶基金的權益歸個人所有
有觀點認為,財政出資做實了個人賬戶,賬戶的所有權應當歸財政所有,不應當記到個人的名下。這種觀點在理論上是不成立的。
研究認為,個人賬戶主要為個人繳費所形成,本來就應當是實的,不存在是由財政出資做實的問題,尤其在8%規模的個人賬戶完全由個人繳費形成的情況下更是如此。
財政之所以應當出資,是因為要彌補因轉製成本產生的養老基金缺口。由於轉製成本未有得到及時彌補,只能用本該積累的個人賬戶資金予以彌補,由此產生個人賬戶“空賬”。表面看來,是財政出資做實了“空賬”,實質上是在彌補因轉製成本不到位產生的養老基金缺口。因此,不存在財政出資做實個人賬戶問題,也不存在做實後的個人賬戶基金歸財政所有問題,更不存在因做實個人賬戶而改變賬戶基金歸個人所有的問題。因此,不論是通過財政補助的資金做實個人賬戶,還是由個人直接繳納的資金做實個人賬戶,其權益均為個人所有。
研究同時表明,不論個人賬戶基金由省級經辦機構運營管理,還是由全國社會保障理事會運營管理,其所有權都應歸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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