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中國國務院2015年1月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同時,統一提高中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再次提高中國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準。

養老金並軌方案的公布,標誌著存在了近20年的養老金“雙軌制”的終結,近4000萬“體制內”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將和“體制外”企業職工一樣繳納養老金。結束“雙軌制”有助於彌補養老金缺口、縮小制度內外的差距,有利於人才的最佳化配置,促進了各群體間的權利公平,增進了社會的穩定和諧。

2015年,養老金改革動作頻頻,養老保險“雙軌制”實現並軌,養老基金確定進行市場化投資運營,商業養老保險有望獲政策支持,延遲退休也有了落地時間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 外文名:reform of pension system
  • 時間:2015年1月
  • 類型:制度改革
制度現狀,成績顯著,突出矛盾,目標原則,幾點建議,實施辦法,完善政策,熱點問題,各方表示,

制度現狀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進行了20多年,雖然形成了覆蓋全社會的養老保障體系,但是存在急於擴大覆蓋面、忽視制度可持續性的突出問題。有必要對過去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成績與問題做一個全面的審視和回顧,有利於從總體和規範的視角對未來幾年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管理做出科學、合理的判斷和展望。

成績顯著

1、基本形成覆蓋城鄉的基本養老保險體系。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體系中最主要的險種,也是事關全體國民養老的大事,特別是隨著人口老齡化的日益提高,健全養老保險制度成為社會保險制度改革重中之重。上世紀九十年代建立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近幾年陸續建立了農村新型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也在五個省試點,除公務員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未改革以外,基本形成覆蓋全社會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體現了我們黨執政為民的理念和讓全體人民分享改革成果的思想。
2、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發放等管理體系初步建立。從八十年代探索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辦法以來,國有企業職工養老金最初是由工會征繳和發放的;1997年實現“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以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由勞動社保部門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征繳和發放,並委託銀行和郵局等機構發放給個人;進入21世紀很多地方探索地稅部門代征,目前大多數地方實行主管部門征繳與地稅部門代征相結合,大大提高了基金征繳率。同時,進一步健全了養老金由銀行和郵局按照個人社會保險號碼簽發的社會保險金領取卡社會化發放機制,方便了民眾領取養老金和其他社會保險金。近年來先後建立的農村新型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也採取了發放社保卡到銀行和郵局領取的方式。
3、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社會統籌層次逐步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初期實行縣市統籌,目前多數省、自治區實行了省級統籌,只是統籌辦法不一樣,有的只上劃基金調劑權,有的則設立養老保險基金垂直管理體系,將發放和彌補的責任都集中到省一級。儘管目前問題不少,但基本上解決了省內的基金調劑和平衡問題。擴大統籌範圍,實際上是為了增強養老保險基金的調劑能力與可持續性,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的抗風險能力,解決因歷史和經濟發展不同地區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平衡問題。而現行的農村新型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基本上都是以縣、市統籌為主,存在統籌範圍過小、抗風險能力低的突出問題,亟待提高和擴大統籌範圍,比如市級統籌和省級統籌。
4、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制度逐步建立和健全。不僅在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成立了基金監管監管,出台了監管條例,定期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和結餘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基金收支的規範和結餘資金的安全。同時,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也不定期的進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繳、使用和投資運營情況的檢查。通過加強內部監管和外部監管,使基金的安全得到加強。

突出矛盾

雖然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基本上形成全覆蓋,各項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正在逐步建立,但與我國人口老齡化的發展要求相比,養老保險制度和基金管理存在一些突出的問題。
1、人們對養老保險制度的認識存在許多誤區。養老保險制度是一種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社會保險制度,沒有履行繳費義務的個人是不能領取養老金的,而且每個人繳費多少與待遇支付多少存在密切聯繫,多繳費多得,少繳費少得;養老保險不是社會救助,養老保險是靠繳費維持運轉的制度,政府提供的財政補貼只是基金的補充,而社會救助是無需繳費而由政府財政提供的公共產品。現在有的地方為了強行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把一些不繳費或者少繳費的職工個人強行納入養老保險制度中,造成少繳費的個人侵害按規定標準繳費的那部分人的利益。比如自由職業者參加養老保險按當地社平工資的20%繳納養老金,不是按自己取得的工資多少繳費,出現從事低工資職業的個人承擔較高的繳費,高工資職業的個人承擔較低的繳費,而且使這些僱傭自由職業者的企業逃避了應承擔的法定繳費義務,個人比一般職工多承擔12%的繳費,顯然並沒有保障自由職業者的養老保險權益。對現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有些做法也違背養老保險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對於農村和城鎮60歲以上的老人不能再讓其繳費,因為他們已經退休或不能從事有酬勞動,政府如果重視這部分人的養老問題,可以採取發放老年補貼和低保的方式,幫助他們安度晚年,而不是象現在那樣一方面給60歲以上老人發放定額養老金,另一方面又讓其子女按照定額標準繳納養老保險金,把養老救助與養老保險混為一談。同時,養老保險金的發放不能回到改革前的平均主義,每個人成長經歷不一樣,從事職業不一樣,在工作期間取得的薪酬標準存在很大差別,養老保險是按個人取得工資的一定比例繳費,每一時期繳費多少不一樣,所積累的養老金數額存在較大差別,企業普通職工與技術人員、企業管理者之間工資存在較大差別,所以繳費多少不一樣,退休後拿到的養老金也應該不一樣。現在基本養老保險金的發放並沒有反映這種差別,唯一有所反映的是個人賬戶部分會出現一定差別。
2、養老保險制度碎片化較嚴重,且繳費標準和支付待遇相差加大,給歸併和統一養老保險制度帶來很大困難。目前,我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幾乎呈現“五龍治水”的格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已實行16年,也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中最為成熟、管理體系較健全、管理逐步規範化、覆蓋人群最多的一項養老保險制度;還有近幾年建立並逐步完善的農村新型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主要面向農村居民和沒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城鎮居民;還有正在試點的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目前爭論較大;還未提上議事日程的公務員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仍然沿襲傳統的財政供給制。五項制度建立僅解決覆蓋面的問題,留下來的後遺症不少。一是繳費標準相差較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是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8%繳費,其中企業繳納20%,個人繳納8%;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是按照每年100—1000元10檔中選擇一檔繳費一次,也有的地方按當地城鎮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一定比例一年繳納一次,農村新型養老保險制度規定按100—500元五檔選擇其中一檔每年繳費一次,顯然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和農村新型養老保險的繳費採取定額繳費,似乎與城鄉居民取得的工資或勞動報酬無關,儘管設立兩項制度的初衷是針對農民和城鎮工作不穩定的居民,解決他們的“老有所養”問題,但繳費標準大大低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如果要將三項制度合併為一項制度,繳費標準就很難統一。二是支付待遇相差較大。這是當前社會反響最為強烈的問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支付待遇按照基礎養老金加個人賬戶每月發放額和調整數額之和計算,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與農村養老保險發放採取定額發放加個人賬戶每月發放額之和發放,關鍵定額確定失據,完全由財政支付,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發放的基礎養老金相差較大,必然導致領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金和領取農村養老保險金的群體向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的群體攀比,如果政府無力解決三種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支付待遇差別,可能帶來新的社會矛盾和不穩定。現在反映最強烈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標準與行政事業單位職工退休金髮放水平相差較大,大約相差50%--100%,要求養老保險“雙軌”並一軌的呼聲越來越高,也是人大代表提建議最多的問題。同時,養老保險“碎片化”也導致制度內不公和不利於勞動力流動及養老金跨地區接續轉移。
3、行政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滯後,影響城鎮職工就業和養老保險的公平。行政事業單位大約4000多萬職工,占城鎮職工總數的14%多一點,這一個龐大的群體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完全靠政府財政提供退休金,不僅不符合社會保險“大數法則”,影響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也會加重財政的負擔,影響各級政府巨觀調控能力。如果行政事業單位長期由政府財政撥付職工退休金,僅在企業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就會形成就業和人才流動的體制壁壘,不利於人才合理流動和市場公平競爭環境形成。只有行政事業單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才能談得上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並軌”問題,還沒有建立就要求取消“雙軌制”,顯然無法並軌。當然,我們也反對將行政公務員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分別建立,各自形成體系,不僅加劇制度碎片化,而且引發公務員與事業單位職工分配不公和養老保險不平等,增加社會矛盾。
4、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配套的相關管理制度不健全,嚴重影響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和信譽。儘管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涉及多方面內容,但影響基金安全和信譽的主要是兩項:一是隱性債務的彌補機制沒有建立,直接影響基本養老保險的可持續性。我們知道,我國未來10-15年是人口老齡化上升最快的時期,意味著我國養老保險基金需求也是快速增長時期,如果採取“現收現付”基金平衡方式,勢必出現人口老齡化越高時期政府財政的財政補貼負擔越重,會嚴重影響政府機器運轉和政府職能實現;而且在社會保險五個險種中,只有養老保險與人口老齡化關係密切,醫療保險也會有一定影響,因此作為養老保險的組織者和管理者要未雨綢繆、早作打算,為應付未來人口老齡化積極準備更多的養老保險儲備資金。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及早建立養老保險隱性債務的彌補機制。早就有人做過測算,未來30年僅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隱性債務就可能突破10萬億元,如果再將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隱性債務計算在內,隱性債務規模肯定更大。不想方設法彌補數額巨大的隱性債務,養老保險制度就難以持續。二是基本養老保險結餘資金投資運營機制建立嚴重滯後。目前我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餘接近2萬億元,這個積累規模是經過17年的累積實現的,但是在過去多年已經錯過了我國經濟成長帶來豐厚投資回報的最佳時機,未來我國經濟還會保持一定時期的中速增長,如果再錯過這個時機,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就會失去意義。由於基本養老保險結餘資金投資運營機制的滯後,不僅影響結餘資金的增值,而且影響老百姓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至少他們覺得如果自己將錢存在銀行,每年也會有不低於5%的收益,現在基本養老保險結餘資金每年增值不超過2%,顯然會損傷民眾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
5、補充養老保險和商業人壽保險發展緩慢,不能成為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有力支持力量。補充養老保險是養老保障的三支柱之一,如果補充養老保險建立滯後,等於養老保障內容和構成的缺位。我國提倡企業主辦企業年金已經多年,但是僅停留在利潤高的壟斷企業,多數企業並沒有建立企業年金,原因是政策引導缺位,對企業建立企業年金是否給予所得稅稅前扣除和財政補貼的優惠和獎勵政策,在財稅政策和企業會計制度中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已有政策不足以調動企業建立企業年金的積極性;對人壽保險經營企業和參與個人也缺乏明確的支持政策。同時,現在企業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率過高和負擔過重,也窒息了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和個人參與商業人壽保險的積極性。面對日益提高的人口老齡化,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和商業人壽保險發展滯後,在養老保障機制中不能發揮應有作用。

目標原則

目標:要在近兩年內儘快建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機制,在2015年前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解決農民工分別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的問題,並相機推進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在2020年前解決城鎮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並軌問題,實現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和規範;2025年在我國城鎮化取得突破的基礎上,爭取實現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
1、積極穩妥、周密準備。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事關全局,目前養老保險制度面臨制度缺位和“碎片化”同時並存的矛盾,要先補缺,後合併。近3-5年內,主要建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結餘資金投資運營機制和建立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然後,按照先城鎮、後城鄉的次序,逐步合併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每一項改革都要周密部署,對改革涉及的每一個細節和可能出現的問題都要事先預估,做出應對方案,不能盲目從事,提高預見性和針對性,確保每一項改革的穩步推進和實效明顯。
2、攻堅克難、穩打穩紮。當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面臨諸多問題,不可能一下子都解決,要分清輕重緩急,抓住當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難點和重點,打破現有利益格局,從制約養老保險制度統一、規範和可持續的難點入手,選擇一至兩項制度重點推進,比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結餘資金投資運營制度和行政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打破僵局,實現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新突破,逐步實現養老保險制度的規範與統一,提高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
3、試點中推進,完善中擴圍。涉及全局利益的改革,要審慎推進,可以選擇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階層進行試點,在試點中發現問題,修正方案,提高改革辦法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同時通過完善改革方案擴大試點範圍,再在擴圍中完善改革辦法,最終找到統一、規範的改革辦法,形成統一的、規範的制度,實現改革的目標。
4、多方協同,上下聯動。改革涉及到地區利益、部門利益,要推動事關全局的任何一項與養老保險制度有關的改革,必須在思想上統一認識,行動上步調一致,政策制定與實施者共同推進,利益相關方共同參與,才能有效地推進和實施改革,使改革達到預期目標。

幾點建議

1、端正認識,切實按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律和要求辦事。基本養老保險屬於準公共產品,政府具有組織和管理的責任,在僱主和雇員分別履行繳費義務的基礎上,在基本養老保險出現收不抵支和存在不平衡潛在風險時,才由政府給予補助,維持基本養老保險收支的平衡。無論是基本養老保險還是補充養老保險,都要堅持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只有履行繳費義務的個人才有領取養老金的權利;按照法定繳費率和繳費基數繳費的個人,才有按照法定領取標準領取全額養老金的權利。切實改變不繳費或少繳費強制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的做法,增強基本養老保險可持續能力。
2、儘快建立行政事業單位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要再加劇“碎片化”。為了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的公平、統一的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必須加快行政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雖然不能完全納入現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但要按照“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模式改革,以便逐步過渡到統一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收繳與發放可以由現行的征繳機構和發放機構執行,只是資金可以分開管理;如果再把行政與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分別改革、分別管理,只會增加管理成本,加劇制度“碎片化”,形成新的就業和養老保險“壁壘”,不利於就業的公平競爭,妨礙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同時,行政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一起改革,可以提高制度抗風險的能力,提高行政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但是,為了減少改革阻力,不降低行政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待遇,建議在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同時,推行職業年金制度改革,確保行政事業單位職工養老金待遇與改革前基本持平或略有提高。
3、完善現行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現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雖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養老保險制度,是為了讓廣大農民和城市居民分享改革發展成果的重要舉措,可以延續執行這一制度,但是要根據經濟發展水平逐步提高對農民和城市居民定額養老金的額度,同時對農民和城市居民個人繳費和財政補貼形成的個人賬戶部分,也要逐步提高繳費標準和補貼力度,以增加個人賬戶的積累規模,提高農民和城市居民的養老保障水平。
4、切實解決農民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分流問題。為了加快城市化進程,必須解決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和其他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問題。其中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是關鍵。我們認為,對長期居留城市的農民工應視同城鎮企業職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納與發放採取統一的辦法,確保他們的養老保險權益;對於短期流動和不願意在城市居留的農民工應允許他們回鄉參加當地農村養老保險,為他們建立個人賬戶,逐年累積直到達到退休年齡再按規定發返給他們作為養老金。對流動就業的農民工,應建立社會保障號碼和個人賬戶,建議將原就業地繳納的社會統籌大部分和個人賬戶的全部打入社會保險卡中,隨個人流動交給新的就業地方的人保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再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直到個人達到退休年齡,按規定在最後居留地由人保部門發放養老金。
5、儘快建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機制。為了應對人口老齡化高峰到來,應多方籌集基本養老保險資金,其中基本養老保險結餘資金投資運營也是重要渠道。一是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管理機構。分別成立投資運營政策、法規制定機構,可設在人保部或財政部,負責養老保險結餘資金投資運營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從法律、法規、政策方面約束和規範;成立投資運營管理公司,按照市場規則管理基本養老保險結餘資金投資,按照招投標方式選擇資質合格、嚴格遵守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法律、法規、政策的金融中介作為投資管理人、保管人、投資經理,按照比例控制的要求進行市場投資運作,實現保值增值目標;依託現有社保基金監管機構成立投資監管機構,負責監督投資管理公司的投資運作過程和結果。二是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未實現全國統籌的前提下,可以由各省將結餘資金委託給投資運營管理公司統一運作。根據經濟發展和資本市場情況,選擇多元化投資組合,採取直接投資與間接投資相結合,短中長期投資相結合,基礎設施項目投資與債券、股票、基金、銀行票據等多種投資工具相結合,在規避市場風險的前提下,以獲得最大收益為原則。在入市操作不成熟的條件下,可先行發行特種定向國債,既為國家財政提供建設資金來源,又解決基金的保值增值問題。
6、根據“分散風險、分步補償”的原則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隱性債務彌補機制。隱性債務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初期因為老人和“中人”欠費引發的養老金缺口,部分可以通過“代際轉移”消化,大部分要靠補償機制消化。有人估算,僅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隱性債務規模就在5-11萬億元,如果把行政事業單位、農村都考慮進去,隱性債務規模大大超過此數。為此,有許多專家建議做實個人賬戶,避免到發放時無錢發放。從近幾年東北三省做實個人賬戶的改革實踐來看,是失敗的,錢花了,事沒辦成。我認為,還是採取名義賬戶比較好,設立個人賬戶只是在退休時多了一道計算的程式,保證在退休時個人賬戶的積累額要一分不少的付給個人。但是,為了保證每個人退休時都能拿到足額養老金,必須準備一筆相對於隱性債務50-60%的債務償還準備金,採取邊籌集債務償還準備金,邊支付和補償隱性債務的方式,把補償債務的風險分散在償還債務的過程中,不需要把所有償還債務的準備金一次性籌齊,避免因籌集準備金過大影響其他資金周轉。但是,要計算好每年債務償還準備金中需拿出多少資金用於實際支付和彌補債務,同時做好剩餘準備金的投資運營,使準備金得到不斷的保值增值和補充。
7、制定切實有效的財稅政策支持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制度以及養老社會化服務體系的發展,發揮社會力量在養老保障中的作用。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是養老保障體系的三大支柱之一,如果缺乏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支持,就會加重基本養老保險的負擔,最終會加重財政對基本養老保險的負擔,也會影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整個養老保障體系的可持續性。為此,財政稅務部門要制定切實可行的財政稅收優惠政策支持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和職業年金制度,在規定的繳費率條件下應允許60%可從企業所得稅前列支,明確應從企業福利基金中開支,對行政機關和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的職業年金應從各級政府預算經費中安排,對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的職業年金應允許從事業收費中安排,並給予稅收優惠。對城鎮社區和農村社區舉辦老年服務事業的,可以從人員培訓、辦公用房、文化設施等方面給予適當財政補貼和獎勵政策,對老年服務機構的利潤在規定用途的前提下給予減免所得稅的優惠,扶植養老服務社會化事業發展。企業和個人捐助社區養老服務事業的應允許稅前列支。
8、關於延長退休年齡與增加繳費年限問題。延長退休年齡是各國解決養老保險資金不足的重要途徑,但不是唯一途徑。在我國提前退休司空見怪,養老保險制度和管理問題甚多,僅靠延長退休年齡難以解決養老金的缺口問題。與其延長退休年齡,不如杜絕提前退休,嚴格按法定退休年齡退休,可能比籠統講延長退休年齡要好得多。實際上增加繳費年限是增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積累的最好方式,一些國家規定法定繳費年限要達到30年才能領取養老金,達不到法定繳費年限就要扣減養老金,而我國目前法定繳費年限只有15年,最簡單的計算15年按工資總額的28%繳費,要滿足未來20年甚至更長時間的養老金髮放,增值率最高也達不到要求,況且我國養老金年增值率不到2%。可見法定繳費年限過短形成了很大的養老金缺口,給政府財政留下了巨大的包袱。要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增加法定繳費年限迫在眉睫,如果說延長到繳費30年有困難,可以先延長到25年,將會大大增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積累,增強制度的可持續性。
9、選擇適當時機實現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並軌和統一,解決養老保險在城鎮的統一和公平問題。現在很多人都在講要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我認為城鄉差距還很大、城鎮化率還不高的條件下,有點操之過急。現在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都不統一,就急於搞城鄉一體化,有點不切實際。正確的選擇是在城鎮把還未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先建立起來,比如把行政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與之配套的職業年金制度建立起來,再與現行的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實現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與規範,解決當前反映較激烈的養老保險“雙軌制”問題。但是,做到這一點可能要花5-10年時間。所以,統一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也不能操之過急,而應該穩步推進,直至最終統一。

實施辦法

多地出台“並軌”實施辦法
2015年1月14日,中國國務院下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多年來備受詬病的養老保險“雙軌制”成為歷史。
實際上,這項改革已於2014年10月開始施行。據“新華視點”記者統計,截至2015年11月,一年多以來已有黑龍江、四川、山東、上海、江蘇、福建、吉林、遼寧、山西等19個省份陸續對外公布各地實施辦法。
根據《決定》,改革後,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從各地情況看,均按照此規定執行。
《決定》還提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
2015年4月6日,中國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作為《決定》的配套舉措,對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的發放、轉移、領取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
從制度設計上看,《決定》也明確提出“實現改革前與改革後待遇水平相銜接”。就基本養老保險金而言,改革後的待遇水平必定要低於現有的退休金水平,但如果同步發展職業年金,總體養老金水平應當不會下降。

完善政策

養老基金投資方案
2015年8月23日,國務院正式印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此前,《管理辦法》已於2015年6月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由此,養老金的投資渠道大大拓寬,投資範圍包括銀行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國債,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債券,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上市流通的證券投資基金,股票,股權,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等等。
人社部有關負責人在政策釋疑時指出,中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人口老齡化挑戰愈益嚴峻。在此背景下,加快完善養老基金投資政策,有利於增強制度的吸引力、增強養老基金支撐能力,也有利於應對經濟下行壓力。
“控制風險始終是養老金投資中的核心問題。”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助理研究員劉柏惠認為,除了投資股票市場,養老金還有近20種投資渠道,遵循“風險低比例較高,風險高比例低”的原則配置資金。這種多元化的組合式投資方式會進一步化解投資風險。
對於養老金投資的安全性,人社部副部長游鈞也在政策吹風會上表示,只要把風險資產的比重控制好,也就是按《管理辦法》規定保證權益類資產比重不超過30%,是能夠有效分散風險、保持基金長期穩定收益的。
中國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鄭秉文進一步指出,中國養老基金進行市場化投資運營,必將對資本市場健康發展起到重要作用。養老基金投資將逐步成為資本市場的壓艙石,帶動優質資金進入資本市場,不斷提高資本市場的質量。
將分布在各地的結餘基金,特別是分布在市縣的結餘基金逐級歸集到省一級,是開展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的重要前提。而從現實情況看,絕大多數省份還沒有做到完整意義上的省級統籌。
在2015年10月底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人社部新聞發言人李忠已做出回應:人社部將抓緊開展養老保險基金地方結餘資金歸集到中央的工作,按照2016年啟動實施的目標,儘快出台辦法,確保地方委託投資資金及時到位。

熱點問題

商業養老保險有望獲政策支持
2015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推出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2015年1月底召開的2015年中國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亦強調,要推進養老和健康險稅優政策儘快落地實施。
延遲退休有了時間表
延遲退休,無疑是2015年養老金制度改革的熱點問題之一。“出台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政策”也被納入2015年10月底獲審議通過的十三五規劃建議之中。
中國全國兩會期間,人社部部長尹蔚民公開回應了延遲退休的時間表:2015年制定方案,2016年在報經中央同意以後向社會徵求意見,並根據徵求意見的情況修改完善,應該在2017年正式推出。
“總的考慮是,根據人口老齡化的趨勢和勞動力狀況,把握調整的節點和節奏,每年只會延長几個月的退休年齡,同時提前向社會預告,給公眾以心理預期。”2015年11月20日,人社部新聞發言人李忠再度回應社會對於延遲退休方案的關切。
在2015年,不同研究機構學者也對此發出聲音。2015年審12月初,《人口與勞動綠皮書:中國人口與勞動問題報告No.16》發布。這部由中國社科院人口所主導的報告建議延遲退休分“兩步走”:2017年完成養老金制度並軌,2018年開始延遲退休年齡,至2045年男性、女性退休年齡同步達到65歲。
此外,中國人民大學課題組建議2020年開始每年延長一定月數,女快男慢,2040年男女統一為65歲;浙江大學課題組建議2016年全面實施,每6年延長1歲,2050年男女統一為65歲。
贊成與反對延遲退休的聲音兼而有之,質疑的聲音主要集中在職工群體與幹部群體的養老待遇差異上。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等專家提醒,政策制定要考慮對不同人群的影響,根據社會不同行業設計彈性退休制度,解決好各群體間的政策公平。
“在所有社會分歧較大的政策調整面前,政府既不能當繞開社會矛盾的‘老好人’,也不能當只做不說或先做後說的‘內向人’。”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公共管理與人力資源研究所所長貢森撰文指出,對於延遲退休,政府應積極推進社會理性對話,儘量減輕對社會的衝擊。

各方表示

已開發國家的經驗表明,要使退休後生活水平不明顯下降,僅靠社會養老保障是不夠的,必須以企業年金、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等作為補充。蘭州商學院副教授龐楷等學者認為,中國作為開發中國家,社會保障水平不可能太高,更需要發展企業年金和個人商業養老保險。
中國商業養老保險普及率偏低。2015年年初,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華全國總工會勞動關係研究中心和中國社科院世界社保聯合中心聯合發布的《2014中國企業員工福利保障指數大中城市報告》顯示,企業年金和商業補充養老保險在已提供商業補充保險的公司中的普及率僅為4成左右。
所謂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是指投保人購買個人養老保險時,保費在稅前列支,在領取保險金時再繳納個人所得稅。“減稅養老”,是國際上採用較多的養老體系稅收優惠模式,有利於更多人選擇購買商業養老保險。
此外,“以房養老”也在2015年取得進展。“以房養老”,又稱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是對現有商業養老保險的業務模式創新,是構建新型商業養老保險產品框架的積極探索。2014年7月,中國保監會啟動“以房養老”的試點工作。
2015年4月,幸福人壽推出中國國內首款“以房養老”產品——來自北京、上海、武漢三地的5戶家庭、8位老人正式簽訂了該公司的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產品“幸福房來寶”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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