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民公田

假民公田是中國歷代政府用來安置流民的辦法。始於西漢。東漢初年政府把國有的荒地和苑囿以及山林川澤租借給流民進行生產。接受假田的人,在頭三五年可以享受免除租稅的待遇。政府還向假借公田的農民貸給種子、食糧和耕具。以後,農民要向國家繳納占土地上收穫物40%以上的假稅,並承擔其他義務。用公家的牛耕種的,要交更多的假稅。假稅就是農民向國家繳納地租。租種公田的人,亦成為國家佃農。永平九年 (66年) 到元興元年 (105年),東漢政府假民公田近20次,這種措施使流民暫時得到安置,國家財政增加收入。後歷代仿行,名稱與具體措施不盡相同。

漢代經營國有耕地和安置流民的一種方法。漢代的國有土地稱為“公田”,除了使用士兵、服役農民耕種之外,還“假”(出租、借貸)給百姓,徵收一定的假稅,稱為“假民公田”。東漢政府還採用“假民公田”的辦法,來解決小農破產流亡問題。遇到災荒時,政府把國有的荒地和苑囿以及山川林澤租借給流民進行生產。接受假田的人,在頭三五年可以享受免除租稅的待遇,幾年以後,就要向國家繳納40%以上的假稅,並承擔其他封建義務。如使用公家的牛耕種,則要交更多的假稅。因此,租種公田者,實際上成為被束縛在國有土地上的國家佃農。從永平九年(66)到元興元年(105)的40年間,東漢政府假民公田近20次。大量流民被安置在國有土地上,使國家增加了收入,流民也暫時得到生產、生活的條件。但是,假民公田既不能抑制豪強地主兼併土地,也不能阻止小農的破產。相反,在豪強地主把持政權的情況下,往往是“令下而奸生,禁至而詐起”,假與貧民的公田,同樣會被兼併,結果都是使“豪右得固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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