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外資

假外資稱為“返程投資”,專指一個經濟體境內投資者將其持有的貨幣資本或股權轉移到境外,再作為直接投資投入該經濟體的經濟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假外資
  • 別名返程投資
  • 性質:一種經濟行為
  • 種類:內資企業、返程投資等
主要種類,表現特徵,治理措施,

主要種類

一是純粹的內資企業,希望通過返程投資的方式獲得稅收優惠
其二是內資企業引入境外投資者(包括投資基金)後在境外上市,需要有境外投資主體,因此採取返程投資的方式。

表現特徵

第一,儘管返程投資的過程可能涉及一層或多層境外公司及複雜的關聯資本交易,但實際上相關資本或股權的最終控制人仍是境內居民;
第二,境內投資者多選擇香港地區或其他國際避稅地作為境外關聯企業註冊地。香港一家公司的統計表明,在50多萬家在英屬維京群島註冊的企業中,約有近20萬家與中國的私營企業有關;
第三,在資本流出環節往往存在著不規範行為,或者未按規定履行境外投資管理程式,或者未在審核過程中披露返程投資事項。第四,返程投資會導致“內資變外資”,但企業性質改變的同時境內主營業務並不會發生改變。
對於第一類返程投資,政策尋租私人財產保護、金融投機等是許多民營企業想方設法轉變為外資企業的主要動機。由於我國以投資者主體的國籍作為界定外資企業的標準,因此,一些評論分析外資企業的“超國民待遇”可能是造成這類返程投資的主要誘因。要將內資變成外資,境內企業或自然人通常需要先在境外註冊一個或若干個相關聯的控股公司,然後通過採取貿易收付匯途徑、非貿易付匯途徑以及地下通道等方式籌集到外匯資金,並以境外註冊的公司名義匯入外匯資本金,新設或收購境內目標企業。從這個意義上講,這一類返程投資主要與過渡性的資本外逃相聯繫,表現為資本跨境的往復運動,但一般不涉及增量資本的進入。
而第二種方式,在境外上市的海外公司則有所不同,為便於投資和海外拓展,這些境外上市公司選擇返程投資的方式,一般都有外資的實際性參與。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說,這種情況屬於我國政府政策鼓勵的做法,符合有關法律條款的規定。這種返程投資通常只是權益的跨境轉換,不涉及資本的實際流出,境外所籌資金作為增量外資(外商投資增資)或者境內資產存量變現收入(包括減持擁有的境外股票)流入我國。
各類返程投資表現出不同的動機,因此,其對我國經濟的影響不能一概而論。對於第一類返程投資,只是純粹的境內資本,不會帶來新的資本形成和就業,反而導致國家稅收的嚴重流失,侵害了整體的福利。此外,這類返程投資對內資形成了擠出效應,而且不真實的數字有可能誤導國家政策的制定,對企業監管等方面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其中,金融投機性的返程投資,實質上不過是隱蔽的短期資本,其流動帶有明顯短期性和逐利性,對我國資本項目管制國際收支穩定都有較強的負面影響。而融資性的返程投資會通過境外上市或者私募引入增量外資,從而帶來新的資本形成和就業。如果境外募集資金達到了境內原有資本的一定比例,就可以享受外資優惠稅收待遇,不會導致新的稅收流失。更重要的是,對於融資性的返程投資,可以克服國內資本市場的瓶頸,滿足企業快速發展的需要。從這個意義上講,融資性的返程投資屬於價值創造

治理措施

由此,對“假外資”不能採取“一棒子打死”的態度,應針對其不同類型,採取“疏”、“堵”結合的方式,合理規範和引導,加強監管,發揮其促進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作用。對於政策尋租私人財產保護和金融投機性質的返程投資,不符我國利用外資的政策規定,同時也偏離了我國企業“走出去”的正確軌道,對我國經濟發展、金融穩定等多方面都產生了負面影響。因此,對這一類返程投資應採取堅決“堵”的方式。而對於融資性返程投資,由於其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應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加以規範和引導,如將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境外間接上市的管理方式統一起來,尤其是加強對民營企業境外間接上市過程中返程投資的管理。此外,要改善資本流動的監測,建立對返程投資的統計監測機制;逐步加強離岸金融中心金融監管工作,要求離岸中心逐步公開披露信息;為企業的依法運作提供便利。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