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標罪

假冒商標罪是指工商企業、事業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或工商業者或者其他個人,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擅自製造、銷售他人已註冊商標標識或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類似的商標,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中國刑法中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的一種。

主要特徵是:(1)犯罪客體是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他人的註冊商標。(2)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假冒商標的行為有以下三種:一是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二是擅自製造或者是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三是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3)犯罪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實踐中大多出於推銷劣質商品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也有的是出於狹隘心理而故意損害他人註冊商標產品的信譽。(4)犯罪主體是工商企業、事業單位中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直接責任人員和公民個人。直接責任人員是指直接決定、指揮、策劃或實行假冒商標的主管人員,以及負有直接責任的執行人員。認定本罪時要注意區分一般假冒商標行為與假冒商標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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