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

國務院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一般指本詞條

《國務院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是為貫徹執行《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印發的通知。由國務院於2018年12月13日發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
  • 發布機構: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18年12月13日
  • 實施日期:2019年1月1日
  • 發文字號:國發〔2018〕41號
  • 屬性:法規
立法經過,政策全文,內容解讀,解讀一,解讀二,

立法經過

2018年10月20日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起草的《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在兩部門官網開始為期兩周的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2018年12月22日,國務院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發布。

政策全文

國務院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發〔2018〕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
2018年12月13日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是指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於民生、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四條 根據教育、醫療、住房、養老等民生支出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專項附加扣除範圍和標準。
第二章 子女教育
第五條 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子女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學歷教育包括義務教育(國小、國中教育)、高中階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學專科、大學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滿3歲至國小入學前處於學前教育階段的子女,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第六條 父母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選擇由雙方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第七條 納稅人子女在中國境外接受教育的,納稅人應當留存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留學簽證等相關教育的證明資料備查。
第三章 繼續教育
第八條 納稅人在中國境內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學歷(學位)教育期間按照每月400元定額扣除。同一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過48個月。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按照3600元定額扣除。
第九條 個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符合本辦法規定扣除條件的,可以選擇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選擇由本人扣除。
第十條 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應當留存相關證書等資料備查。
第四章 大病醫療
第十一條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後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彙算清繳時,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第十二條 納稅人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分別計算扣除額。
第十三條 納稅人應當留存醫藥服務收費及醫保報銷相關票據原件(或者複印件)等資料備查。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向患者提供在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本人年度醫藥費用信息查詢服務。
第五章 住房貸款利息
第十四條 納稅人本人或者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者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
本辦法所稱首套住房貸款是指購買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貸款利率的住房貸款。
第十五條 經夫妻雙方約定,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夫妻雙方婚前分別購買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其貸款利息支出,婚後可以選擇其中一套購買的住房,由購買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雙方對各自購買的住房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第十六條 納稅人應當留存住房貸款契約、貸款還款支出憑證備查。
第六章 住房租金
第十七條 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一)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畫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項所列城市以外,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100元;市轄區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
納稅人的配偶在納稅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視同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轄區戶籍人口,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納稅人任職受僱的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全部行政區域範圍;納稅人無任職受僱單位的,為受理其綜合所得彙算清繳的稅務機關所在城市。
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條 住房租金支出由簽訂租賃住房契約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條 納稅人及其配偶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同時分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應當留存住房租賃契約、協定等有關資料備查。
第七章 贍養老人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贍養一位及以上被贍養人的贍養支出,統一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一)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二)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可以由贍養人均攤或者約定分攤,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分攤。約定或者指定分攤的須簽訂書面分攤協定,指定分攤優先於約定分攤。具體分攤方式和額度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被贍養人是指年滿60歲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滿60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向收款單位索取發票、財政票據、支出憑證,收款單位不能拒絕提供。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首次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提交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報送稅務機關,納稅人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發生變化的,納稅人應當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提供相關信息。
前款所稱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包括納稅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贍養人等個人身份信息,以及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的信息。
本辦法規定納稅人需要留存備查的相關資料應當留存五年。
第二十六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有責任和義務向稅務部門提供或者協助核實以下與專項附加扣除有關的信息:
(一)公安部門有關戶籍人口基本信息、戶成員關係信息、出入境證件信息、相關出國人員信息、戶籍人口死亡標識等信息;
(二)衛生健康部門有關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獨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門、外交部門、法院有關婚姻狀況信息;
(四)教育部門有關學生學籍信息(包括學歷繼續教育學生學籍、考籍信息)、在相關部門備案的境外教育機構資質信息;
(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有關技工院校學生學籍信息、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信息、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信息;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有關房屋(含公租房)租賃信息、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有關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支出信息;
(七)自然資源部門有關不動產登記信息;
(八)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住房商業貸款還款支出信息;
(九)醫療保障部門有關在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個人負擔的醫藥費用信息;
(十)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涉稅信息。
上述數據信息的格式、標準、共享方式,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稅務局商有關部門確定。
有關部門和單位擁有專項附加扣除涉稅信息,但未按規定要求向稅務部門提供的,擁有涉稅信息的部門或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 扣繳義務人發現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要求納稅人修改。納稅人拒絕修改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報告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核查專項附加扣除情況時,納稅人任職受僱單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核查。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父母,是指生父母、繼父母、養父母。本辦法所稱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繼子女、養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比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額一個納稅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第三十一條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具體操作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解讀一

個稅專項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簡便易行、切實減負、改善民生的原則。
如,規定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學前教育和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按每個子女每年1.2萬元(每月1000元)標準定額扣除;納稅人接受學歷或非學歷繼續教育的支出,在規定期間可按每年3600元或4800元定額扣除;
大病醫療支出方面,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發生的自負醫藥費用超過1.5萬元部分,可在每年8萬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住房貸款利息方面,納稅人本人或配偶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標準定額扣除;住房租金根據納稅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500元定額扣除;
贍養老人支出方面,納稅人贍養60歲(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標準定額扣除,其中,獨生子女按每人每月2000元標準扣除,非獨生子女與其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
可享受的扣除項目因人而異,單身人士可享受住房或教育相關的扣除,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或可享受更多扣除。專家指出,暫行辦法體現了公平合理、簡便易行、切實減負、改善民生的原則。
“此次專項附加扣除的標準超出預期,最大限度地釋放了民生紅利。”西南財經大學經濟與管理研究院院長甘犁表示,每年每位子女1.2萬元的教育支出扣除標準,可大體覆蓋全國各地各階段子女教育的平均支出,也高於一般已開發國家教育支出扣除金額占社會平均工資的比例,力度較大。而不同區域、不同教育階段實行統一扣除標準,有利於降低征納成本、防範道德風險。
學歷繼續教育與非學歷繼續教育分設定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財稅學院教授許建國分析,這主要是因為學歷繼續教育的費用標準一般高於非學歷繼續教育。據了解,藝術、體育運動等屬於個人興趣愛好的培訓與職業技能關聯度不高,暫不納入抵扣範疇。
很多扣除規定與相關巨觀政策相銜接。比如房貸扣除範圍限定於首套房貸款利息支出,無疑體現了“房住不炒”的政策精神,旨在保障公眾基本居住需求。而住房租金扣除標準總體略高於房貸利息扣除標準,體現了政策利好向租房群體傾斜。
專家指出,此次公布的暫行辦法較好地兼顧了公平和效率,一方面相關支出得到合理扣除,減負力度明顯;另一方面,具體操作力求簡便易行,方便納稅人繳稅,總體上讓個稅制度更加公平合理,納稅人在享受減稅紅利的同時,也有利於刺激消費、擴大需求。

解讀二

《辦法》指出,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是指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辦法》共有9章32條,明確了專項附加扣除的原則和6項專項附加扣除的扣除範圍、扣除標準、扣除方式,以及保障措施等內容。
《辦法》規定,納稅人子女在全日制學歷教育階段(包括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高等教育)的支出,以及子女年滿3歲至國小入學前處於學前教育階段的支出,納稅人可選擇由夫妻一方按每孩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選擇夫妻雙方分別按每孩每月500元扣除。
《辦法》規定,納稅人在中國境內接受繼續教育發生的支出,其中屬於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支出,按每月400元扣除,扣除期限不能超過48個月(4年);屬於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扣除3600元。
《辦法》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由納稅人負擔的醫藥費用支出超過1.5萬元的部分,在每年8萬元的限額內據實扣除。可扣除的醫藥費用支出包括納稅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
《辦法》規定,納稅人本人或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可以選擇由夫妻一方按每月1000元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20年)。
《辦法》規定,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在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畫單列市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的,按每月1500元扣除;除上述城市外,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按每月1100元扣除;市轄區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的城市,按每月800元扣除。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
《辦法》規定,納稅人贍養年滿60歲父母的支出,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去世,納稅人贍養年滿60歲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支出可以扣除。納稅人屬於獨生子女的,按每月2000元扣除;屬於非獨生子女的,與其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其中每人分攤的扣除額度不得超過1000元。
《辦法》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有責任和義務向稅務部門提供或協助核實與專項附加扣除有關的信息。同時明確,根據教育、醫療、住房、養老等民生支出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專項附加扣除範圍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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