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財產委託人

信託財產委託人又稱“信託財產授予人”。為設立信託而將其財產依信託意圖授予他人管理的信託關係當事人。信託財產授與人必須為財產所有人;其中有行為能力的財產所有人可通過自己的行為設定信託,無行為能力的財產所有人則可通過他人代理行為設立信託,取得財產授與人地位。

信託財產授與人在可撤銷的信託與不可撤銷的信託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在前一信託中,法律仍視財產授與人為“法律上的所有人”,並令其承擔財產稅,在後一信託中,財產授與人不具有“法律上的所有人”的地位,不予承擔財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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