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主體

信託主體

信託主體又稱信託關係人,是指信託行為中的當事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信託主體
  • 別稱:信託關係人
  • 主體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
  • 範圍:信託關係
信託主體的組成
信託主體包括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
1、委託人信託關係的創設者,他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託人提供信託財產,確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指定受託人、並有權監督受託人實施信託
2、受託人承擔著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責任。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但一般是法人。受託人必須恪盡職守、履約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必須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託檔案的法律規定管理好信託財產的義務。
在我國受託人是特指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成立的信託投資公司,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3、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兒。公益信託受益人則是社會公眾。
委託人受託人信託關係賴以存在的基礎,而受益人則是信託關係的落腳點。三個信託關係人之間,有時其中兩者是統一的,有時則不統一,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當委託人等於受益人時是自益信託;委託人等於受託人時是宣言信託;當受託人等於受益人時,不存在設立信託的必要性,應當被禁止。但是,當受益人為兩人以上、而受託人為受益人中的某一個人時,是允許成立信託的。
簡單來說,在信託過程中,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方圍繞信託財產而建立的經濟關係叫做信託關係,三方之間互稱信託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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