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設立

信託設立,英美衡平法上的概念。泛指通過財產所有人的明示行為、法院司法判決或直接依據法律規則而確定信託當事人、信託意圖和信託關係具體內容的過程。依衡平法規則,信託設立的方式包括三種:(1)財產所有人以明示行為確定信託基本要素,並將信託財產授與受託人;所設信託為明示信託。(2)法院根據財產授與人的默示行為意圖和公平正義原則,以判決方式推定信託基本要素;所設信託為默示信託或強制信託。(3)當事人之間直接依據法律規定和法律事實(如財產所有人死亡)而產生信託關係,其信託要素的確定依法定規則;所成立的信託為法定信託。

在信託設立方式中,明示信託的設立具有重要的意義,信託法通常將其分為生前信託和遺囑信託兩類。明示信託的設立不同於契約訂立,它本質上是財產授與人的單方行為,並且不須具備“對價”因素即可有效成立。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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