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結算

信用證結算,是指付款單位將款項預先交給銀行,並委託銀行簽收信用證,通知異地收款單位開戶行轉知收款單位,收款單位按照契約和信用證規定的結算條件發貨後,收款單位開戶銀行代付款單位立即付給貨款的結算。主要用於各單位之間的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使用信用證結算,收付款雙方必須訂立契約,寄信用證分為電寄和郵寄兩種,由付款單位選擇使用。

性質和特點,基本程式,參考文獻,

性質和特點

從性質上講,信用證結算首先是一種銀行信用,開證銀行以自己的信用作為付款保證。開證銀行保證當受益人在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時履行付款義務。這與匯款、托收結算方式的商業信用性質不同,因而比匯款、托收結算收款更有保障。其次,信用證是一種獨立的檔案。信用證雖然以買賣契約為依據開立,但它一經開出,就成為獨立於買賣契約之外的一種契約,不受買賣契約的約束,開證銀行以及其它參與信用證業務的銀行只按信用證的規定辦理。此外,信用證業務是一種單據買賣,銀行憑表面合格的單據付款,而不以貨物為準。
與匯款和托收結算方式相比較,信用證結算方式具有如下特點:
(1)安全性高。
由於信用證結算是一種銀行信用,開證銀行以自己的信用作為付款保證,因而對於出口商來說收匯有了較高保障。
(2)手續繁、費用多。
採用信用證結算方式,必須履行開證、通知、審證、交單、審單、墊付、償付、贖單等一系列手續,手續較為複雜,而且對於進口商來說,需要支付較高的費用,而且還需交納一定的押金等,費用比匯款、托收高得多。
(3)資金負擔比較均衡。
對於進口商來說,開證時只需付出部分押金或者提供保證人作擔保,收單時才支付全部貨款,這比預付貨款資金負擔要輕得多。對於出口商來說,由於信用證作保證,裝運貨物後可以把單據賣給出口地銀行以提前獲得款項,其資金負擔自然比托收和貨到付款輕得多。
(4)採用信用證結算容易產生欺詐。
由於銀行只管單據,不問事實,如果受益人不根據實際貨物而偽造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甚至製作根本沒有貨物的假單據照樣取得貨款,這樣進口商就成為欺詐行為的受害人。

基本程式

採用信用證結算方式,其基本業務程式可以用圖表示:
信用證結算
其中:
①申請。進出口雙方在交易契約中規定採用信用證結算方式,為了履行契約,開證申請人(進口商)向當地銀行填制開證申請書,依照契約的有關條款填制申請書的各項要求,並按照規定交納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證,請開證行開具信用證。
②開證。開證銀行審核無誤後,根據開證申請書的有關內容,向受益人(出口商)開出信用證,並將信用證寄交受益人所在地銀行(即通知銀行)。
③通知。通知銀行收到開證銀行開來的信用證後,經核對印鑑密押無誤後,根據開證行的要求繕制通知書,及時、正確地通知受益人。
④交單。受益人接受信用證後,按照信用證的條款辦事,在規定的裝運期內裝貨,取得運輸單據並備齊信用證所要求的其他單據,開出匯票,一併送交當地銀行(議付銀行)。
⑤墊付。議付銀行按信用證的有關條款對受益人提供的單據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按照匯票金額扣除應付利息後墊付給受益人。
⑥寄單。議付銀行將匯票和有關單據寄交給開證銀行(或開證銀行指定的付款銀行),以索取貨款。
⑦償付。開證銀行(或開證銀行指定的付款銀行)審核有關單據,認為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即向議付銀行償付墊付款項。
⑧開證銀行通知開證申請人向銀行付款贖單。
⑨開證申請人接開證銀行通知後,即向開證銀行付款,從而獲取單據憑以提取貨物。

參考文獻

1 鄒瑜,顧明主編.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
2 余采,王質瑩主編.新編出納員實用手冊.中國審計出版社,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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