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產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信息產業部一般指本詞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簡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信部),是根據2008年3月11日公布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組建的國務院直屬部門。

工業和信息化部主要職責為:擬訂實施行業規劃、產業政策和標準;監測工業行業日常運行;推動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管理通信業;指導推進信息化建設;協調維護國家信息安全等。

作為行業管理部門,主要是管規劃、管政策、管標準,指導行業發展,但不干預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在中國的重點大學中,工信部直屬高校共7所,工信部共建高校共5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 英文名: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 簡稱:MIIT、工信部
  • 創辦時間:2008年(戊子年)3月11日
  • 類別國務院組成部門
  • 所屬地區: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主管部門國務院
  • 部長書記苗圩(部長、黨組書記)
  • 直屬985高校北航北理工哈工大西北工大
  • 直屬211高校南航、南理工、哈工程
  • 重點共建高校西電、成電、北郵中南湖大
  • 普通共建高校:南郵、西郵、重郵、杭電、桂電等
  • 官網:http://www.miit.gov.cn/
組織機構,機構職責,成立背景,機構設定,現任領導,其他事項,相關法律,行政法規,

組織機構

中國正處於工業化加速發展的重要階段。走新型工業化道路,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推進高新技術與傳統工業改造結合,促進工業由大變強,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重要任務。組建工業和信息化部,加快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步伐。之前,工業行業管理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信息產業部分別負責,管理分散,不利於工業的協調發展。為加強整體規劃統籌協調,有必要對相關職責進行整合,組建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工業行業管理有關職責,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核電管理以外的職責,信息產業部和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的職責,整合劃入該部。
2008年6月29日10時,在原信息產業部所在地北京西長安街和萬壽路兩個辦公地點,歷經10年的信息產業部牌匾悄然撤下,同時更換為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包括職能、機構、編制在內的 “三定”方案已經獲批,司局級數量設定為24個。工業和信息化部機構上內設司局24個。其中,綜合司局10個,工業行業管理為主的專業司局5個,履行國防工業管理相關職能的司局1個即軍民結合推進司,信息產業行業管理、信息化推進司局8個。 在編制方面,按照“三定”方案,工業和信息化部機關職能部門編制599名,包括原信息產業部多數人員,國家發改委、國防科工局各自有百餘人併入。人員到位工作08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加上離退休工作人員等,工業和信息化部機關總的行政編制為731名。
2018年3月,根據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家計算機網路與信息安全管理中心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調整為由中央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管理。

機構職責

一、有關職責調整
(一)將信息化推進、網路信息安全協調等職責劃給中央網路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調整後,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網路強國建設相關工作,推動實施寬頻發展;負責網際網路行業管理(含移動網際網路);協調電信網、網際網路、專用通信網的建設,促進網路資源共建共享;組織開展新技術新業務安全評估,加強信息通信業準入管理,擬訂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電信和網際網路相關行業自律和相關行業組織發展。負責電信網、網際網路網路與信息安全技術平台的建設和使用管理;負責信息通信領域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擬定電信網、網際網路及工業控制系統網路與信息安全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加強電信網、網際網路及工業控制系統網路安全審查;擬訂電信網、網際網路數據安全管理政策、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網路安全防護、應急管理和處置。
(二)加強和改善工業和通信業行業管理,充分發揮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強化工業和通信業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標準的引導和約束作用。根據職責分工擬訂推動傳統產業技術改造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加強對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巨觀指導和綜合協調。加快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發展,大力促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路融合,著力推動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寓軍於民,促進工業由大變強。
二、有關職責分工
(一)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
1、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投資綜合管理職責,負責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會同相關部門擬訂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目錄和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明確投資審批、標準、審核的範圍、標準和程式。
2、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審批、核准、審核跨地區、跨行業、跨領域和涉及綜合平衡、重大布局的項目,行業管理部門審批、核准需由中央層面管理的其他項目。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核准、審核項目須徵求行業管理部門意見。
3、涉及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的項目,由行業管理部門提出規模、方向和資金安排的意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統籌平衡,其中需要行業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項目,投資計畫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行業管理部門制定並聯合下達。
(二)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方面的職責分工。
1、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行業管理部門擬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的法律法規草案及政策,制定統一的制度、規範和程式,建立健全第三方評估機制,推動發展和規範第三方評估機構。
2、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核准、審核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徵求行業管理部門意見後,出具節能審查意見。對行業管理部門審批、核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行業管理部門進行節能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評審意見,在與能源消費總量、節能目標完成情況等進行銜接平衡後,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3、地方政府審批、核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地方政府在本地區能源消費總量以內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節能審查。
三、有關機構調整
(一)將原信息化推進司和原信息安全協調司承擔的生產和製造系統信息安全和信息化職責與軟體服務業司的職責進行整合,並將軟體服務業司更名為信息化和軟體服務業司。
(二)將電信管理局更名為信息通信管理局。信息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依法對電信和網際網路等信息通信服務實行監管,承擔網際網路行業管理;擬訂市場準入、監管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推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路融合;承擔市場秩序、設備進網、服務質量、用戶權益和個人信息保護等監管工作;指導電信和網際網路相關行業自律和相關行業組織發展;承擔通信網碼號、網際網路域名和IP位址、網站備案、接入服務等基礎管理及國際協調;承擔移動網際網路及智慧型終端的管理;擬訂網路有關數據採集、傳輸、存儲、使用管理政策,規範信息通信服務市場;擬訂網路架構與運行管理、互聯互通與結算政策並監督執行;承擔管理國家通信出入口局的工作;承擔通信業應急體系建設及管理,組織協調國家應急通信及重要通信保障,承擔國防通信信息動員和戰備通信相關工作。
(三)將通信保障局更名為網路安全管理局。網路安全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組織擬訂電信網、網際網路及其相關網路與信息安全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電信網、網際網路網路與信息安全技術平台的建設和使用管理;承擔電信和網際網路行業網路安全審查相關工作,組織推動電信網、網際網路安全自主可控工作;承擔建立電信網、網際網路新技術新業務安全評估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督促電信企業和網際網路企業落實網路與信息安全管理責任,組織開展網路環境和信息治理,配合處理網上有害信息,配合打擊網路犯罪和防範網路失竊密;擬訂電信網、網際網路網路安全防護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電信網、網際網路網路與信息安全監測預警、威脅治理、信息通報和應急管理與處置;承擔電信網、網際網路網路數據和用戶信息安全保護管理工作;承擔特殊通信管理,擬訂特殊通信、通信管制和網路管制的政策、標準;管理黨政專用通信工作。
(四)將通信發展司更名為信息通信發展司。信息通信發展司的主要職責是:協調電信網、網際網路、專用通信網的建設,促進網路資源共建共享;擬訂電信普遍服務政策並組織實施,推動寬頻網路建設和套用水平提升;承擔信息通信業經濟運行分析、監測和預警,擬訂信息通信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牽頭信息通信業標準化及相關國際標準制定和推廣工作,擬訂移動網際網路、物聯網、新一代移動通信等網路技術發展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信息通信業開放政策;擬訂電信業務資費政策並監督實施;承擔重要信息通信設施建設管理;監督管理通信建設市場;承擔信息通信企業“走出去”和國際信息通道建設相關工作。
(五)裝備工業司加掛國家重大技術裝備辦公室牌子,相應增加1名司局領導職數。
(六)將中小企業司更名為中小企業局。
(七)根據內部司局之間有關職責調整,相應將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辦公室牌子由原材料工業司改掛到安全生產司。

成立背景

工業和信息化部,是在2008年中國“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根據十一屆人大政府機構改革方案而組建的中央將國家發改委的工業管理有關職責、國防科工委除核電管理以外的職責,以及信息產業部和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的職責加以整合,並且劃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另外組建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此外,國家菸草專賣局改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不再保留國防科工委信息產業部和國務院信息辦。

機構設定

根據上述職責,工業和信息化部設24個內設機構:
辦公廳負責機關文電、信息、安全保衛、保密、信訪等工作;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查;承擔政務公開、新聞發布等工作。
政策法規司研究新型工業化的戰略性問題;組織研究工業、通信業、信息化發展的戰略,提出政策建議;組織起草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重要檔案起草工作。
規劃司組織擬訂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發展戰略、規劃;提出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建議;承擔固定資產投資審核的相關工作。
財務司編報部門預決算和管理資金的使用;組織實施內部審計和績效檢查;提出行業財稅、價格、金融等政策建議;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
產業政策司組織擬訂工業、通信業產業政策並監督執行,提出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工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及管理創新的政策建議;擬訂和修訂產業結構調整目錄的相關內容,參與投資項目審核;制定相關行業準入條件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實施汽車、農藥的準入管理事項。
科技司組織擬訂並實施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產業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組織擬訂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行業技術基礎工作;組織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組織實施有關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相結合
運行監測協調局監測分析工業、通信業日常運行,分析國內外工業、通信業形勢,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承擔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相關工作。
中小企業司承擔中小企業發展的巨觀指導,會同有關方面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非國有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促進對外交流合作,推動建立完善服務體系,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節能與綜合利用司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通信業的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和污染控制政策,組織和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
安全生產司指導工業、通信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指導重點行業排查治理隱患,參與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民爆器材的行業及生產、流通安全的監督管理。
原材料工業司原材料工業司(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辦公室)承擔鋼鐵、有色、黃金、稀土、石化(不含煉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等的行業管理工作;研究國內外原材料市場情況並提出建議;承擔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農業化學物質行政保護有關工作。
裝備工業司承擔通用機械、汽車、民用飛機、民用船舶、軌道交通機械製造業等的行業管理工作;提出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規劃、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依託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協調有關重大專項的實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
消費品工業司承擔輕工、紡織、食品、醫藥、家電等的行業管理工作;擬訂捲菸、食鹽和糖精的生產計畫;承擔鹽業和國家儲備鹽行政管理、中藥材生產扶持項目管理、國家藥品儲備管理工作。
軍民結合推進司提出軍民兩用技術雙向轉移、軍民通用標準體系建設等軍民結合發展規劃,擬訂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相關體制改革。
電子信息司承擔電子信息產品製造的行業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系統裝備、微電子等基礎產品的開發與生產,組織協調國家有關重大工程項目所需配套裝備、元器件、儀器和材料的國產化;促進電子信息技術推廣套用。
軟體服務業司指導軟體業發展;擬訂並組織實施軟體、系統集成及服務的技術規範和標準;推動軟體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推進軟體服務外包;指導、協調信息安全技術開發。
通信發展司協調公用通信網、網際網路、專用通信網的建設,促進網路資源共享;擬訂網路技術發展政策;負責重要通信設施建設管理;監督管理通信建設市場;會同有關方面擬訂電信業務資費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
電信管理局依法對電信與信息服務實行監管,提出市場監管和開放政策;負責市場準入管理,監管服務質量;保障普遍服務,維護國家和用戶利益;擬訂電信網間互聯互通與結算辦法並監督執行;負責通信網碼號、網際網路域名、地址等資源的管理及國際協調;承擔管理國家通信出入口局的工作;指揮協調救災應急通信及其它重要通信,承擔戰備通信相關工作。
通信保障局組織研究國家通信網路及相關信息安全問題並提出政策措施
;協調管理電信網、網際網路網路信息安全平台;組織開展網路環境和信息治理,配合處理網上有害信息;擬訂電信網路安全防護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網路安全應急管理和處置;負責特殊通信管理,擬訂通信管制和網路管制政策措施;管理黨政專用通信工作。
管理電信業管理電信業
無線電管理局無線電管理局(國家無線電辦公室)編制無線電頻譜規劃;負責無線電頻率的劃分、分配與指配;依法監督管理無線電台(站);負責衛星軌道位置協調和管理;協調處理軍地間無線電管理相關事宜;負責無線電監測、檢測、干擾查處,協調處理電磁干擾事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負責涉外無線電管理工作。
信息化推進司指導推進信息化工作,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協助推進重大信息化工程;指導協調電子政務和電子商務發展,協調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推動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促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路融合;承辦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信息安全協調司協調國家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協調推進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等基礎性工作;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和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承擔信息安全應急協調工作,協調處理重大事件。
國際合作司承擔對外和對港澳台合作與交流相關事務;負責外事工作。
人事教育司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等工作;管理直屬高校。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直屬機構一覽:
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國家無線電頻譜管理中心)
國內專用通信局
人民郵電報社
電子科學技術情報研究所
中國電子技術標準化研究所
中國電子產品可靠性與環境試驗研究所
電子工業出版社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電子信息行業分會
工業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
工業和信息化部軟體與積體電路促進中心
工業和信息化部通信行業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
中國電子工業科學技術交流中心
中國機電設備招標中心
中國小企業發展促進中心
國家信息化專家諮詢委員會秘書處
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

現任領導

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黨組書記:苗圩
工業和信息化部黨組成員、中央紀委駐工業和信息化部紀檢組組長:郭開朗
工業和信息化部黨組成員、副部長:陳肇雄
工業和信息化部黨組成員、副部長:張克儉
工業和信息化部黨組成員、副部長:王江平
工業和信息化部黨組成員、副部長:辛國斌
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王志軍
工業和信息化部黨組成員、國家菸草專賣局局長:張建民
工業和信息化部黨組成員、總工程師:張峰
工業和信息化部總經濟師:王新哲

其他事項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作為行業管理部門,主要是管規劃、管政策、管標準,指導行業發展。要堅持政企分開的原則,不干預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產業部)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外保留國家航天局、國家原子能機構牌子,代表國家參加國際航天組織、國際原子能機構及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和有關活動,履行有關職責。委託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承辦國務院中央軍委專門委員會的有關工作。
(三)煉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業管理由國家能源局負責,其他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的行業管理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
(四)管理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國家菸草專賣局。
(五)原信息產業部在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定的通信管理局劃給工業和信息化部,實行垂直管理,行政編制500名。
(六)原信息產業部所屬事業單位和原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等7所直屬高校,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中小企業對外合作協調中心、中國機電設備招標中心、中國機電設備成套服務中心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其他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相關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12-28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01-16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01-16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01-16
《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01-16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11-10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10-3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網際網路安全的決定》12-10

行政法規

《國務院關於印發計量發展規劃(2013-2020年)的通知》
03-07
《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中長期規劃(2012—2030年)》
03-04
《國辦印發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重點工作部門分工方案》
10-19
《國務院關於促進企業技術改造的指導意見》09-13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08-07
《“十二五”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07-20
《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信息化發展和切實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見》07-17
《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07-12
《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印發》07-09
《“十二五”節能環保產業發展規劃》06-29
《關於加快培育國際合作和競爭新優勢指導意見》06-02
《關於加強戰略性新興產業智慧財產權工作若干意見》05-02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04-27
《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管理辦法》03-29
《國務院印發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02-10
《國務院批轉促進就業規劃(2011-2015年)》02-08
《“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01-17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01-04
《軍工關鍵設備設施管理條例》公布 10月1日施行 07-01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11-01
《武器裝備質量管理條例》10-12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制規定》10-11
《氣象災害防禦條例》02-03
《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式規定》 02-03
《通信網路安全防護管理辦法》 02-03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08-13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08-13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03-05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條例》02-05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02-05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02-05
《國防專利條例》02-05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02-05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02-05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02-05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02-05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02-05
《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02-05
《農藥管理條例》02-05
《食鹽專營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02-05
《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02-05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02-05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02-05
《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02-05
《鹽業管理條例》02-04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理條例》02-04
《軍工產品質量管理條例》02-04
《武器裝備研製設計師系統和行政指揮系統工作條例》01-16
《軍用標準化管理辦法》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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