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2012年9月23日,國務院以國發[2012]52號發布《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是按照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的部署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依據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國務院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第六輪集中清理而制定的法規。本決定自2012年9月23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 發布機構: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12年9月23日 
  • 實施日期:2012年9月23日
  • 文    號:國發[2012]52號
  • 關鍵字:取消 調整 行政審批 決定
項目背景,組織機構,標準條件,職業現狀,

項目背景

國務院2012年9月23日印發《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指出:2011年以來,按照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的部署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依據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國務院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第六輪集中清理。經嚴格審核論證,國務院決定第六批取消和調整314項行政審批項目。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分工,抓好監督檢查,完善規章制度,確保行政審批項目的取消和調整及時落實到位。同時,要強化後續監管,明確監管責任,制定監管措施,做好工作銜接,避免出現監管真空。

組織機構

國務院以國發[2012]52號發布

標準條件

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事項,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採用事後監管和間接管理方式的事項,一律不設前置審批。以部門規章、檔案等形式違反行政許可法規定設定的行政許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審批項目動態清理工作機制。
積極推進行政審批規範化建設
新設審批項目必須於法有據,並嚴格按照法定程式進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審查論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任何地方和部門不得以規章、檔案等形式設定或變相設定行政審批項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設定和管理辦法。

職業現狀

把適合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承擔的事務性工作和管理服務事項,通過委託、招標、契約外包等方式交給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承擔。抓緊培育相關行業組織,推動行業組織規範、公開、高效、廉潔辦事。
進一步健全行政審批服務體系
繼續推進政務中心建設,健全省市縣鄉四級聯動的政務服務體系,並逐步向村和社區延伸。加強行政審批績效管理,推行網上審批、並聯審批和服務質量公開承諾等做法,不斷提高行政審批服務水平。審批項目較多的部門要建立政務大廳或服務視窗。
深入推進行政審批領域防治腐敗工作
深化審批公開,推行“陽光審批”。加快推廣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嚴肅查處利用審批權違紀違法案件。
做好結合文章
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投資體制、財稅金融體制、社會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緊密結合起來。進一步理順和規範政府與企業、政府與社會的關係,規範上下級政府的關係。進一步最佳化政府機構設定和職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務質量。
附屬檔案
  1.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71項)
  2. 國務院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43項)。其中:(一)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117項);(二)減少審批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9項);(三)合併的行政審批項目(17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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