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民主

信息民主指在信息化社會中,個人在信息所有和使用等方面的權利。信息民主體現在掌握信息的個人受法律保護,使個人掌握的信息具有專有權,他人不得強占。信息民主權利在法律上表現為國家制定的新聞法、出版法、著作法等。1990年9月7日,我國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著作權制定了50條規則。該法指定,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表現為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信息民主不是絕對民主,對於法律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信息載體),不僅不予法律保護,並要予以法律制裁。

個人對各種形式的信息及載體的占有也是有限制的。我國的著作權法,對國家法律、法規,對國家機關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檔案;對時事新聞;對曆法、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不存在個人著作權的保護問題。對信息的貯存、傳遞、使用的公共設施實行民主管理,是信息民主的重要標誌。如民眾對新聞單位、出版部門、藝術團體等進行監督,就是信息民主的表現。社會各類信息管理系統沒有民眾的支持,也不會有充分的信息源和信息渠道。信息民主與信息法制是不可分割的。信息法制越健全,信息民主越有保障,信息民主的作用越能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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