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醫療費

按《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器官功能回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

審核標準:
1、西藥費:按《藥品目錄》分類病人醫藥費,其中:1)甲類100%賠付;2)乙類80%賠付; 3)其它不予賠付
2、檢查費:CT、核磁賠付等特殊檢查費按80%賠付
3、治療費:輔助治療,如:磁療、光療等不予賠付;會診費不予賠付;
4、護理費:不予賠付
5、材料費:一般以普通適用型的價格作為理賠標準,對於超標準的應協商賠償;
6、床位費:每天20元為上限,超過此標準的不予賠付
7、其它費:包括病歷費、健康諮詢費、日常生活能力評定費、陪床費、垃圾處理費不予賠付。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