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危險

保險危險亦稱“可保危險”或“保險風險”。保險契約中載明的保險人願意承保的危險。保險危險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危險須有發生的可能,沒有危險就不需要保險。(2) 危險的發生具有偶然性,即危險不是必然發生的,更不是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危險發生的時間、地點及其對財產的損毀程度都具有不確定性。(3) 危險須有一定的範圍,使保險人的責任有明確的界限。(4) 危險會導致重大的經濟損失。對於只會造成很小經濟損失的危險,不必採取保險方式。

保險危險按其影響的對象,可分為財產危險、責任危險和人身危險;按其發生的原因,可分為自然危險、社會危險和經濟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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