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委託管理考評辦法

2015年6月8日,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以成房發〔2015〕97號印發《保障性住房委託管理考評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考評工作的開展、考評結果的異議處理、考評結果的使用、附則5章21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障性住房委託管理考評辦法
  • 印發機關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房發〔2015〕97號
  • 印發時間:2015年6月8日
  • 施行時間:2015年6月8日
通知,辦法,

通知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關於印發《保障性住房委託管理考評辦法》的通知
成房發〔2015〕97號
各區(市)縣房產管理局,成都高新區規劃建設局,各相關單位:
為提升保障性住房委託管理單位服務質量,規範保障性住房委託管理考評相關事宜,我局制訂了《保障性住房委託管理考評辦法》,經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第7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
2015年6月8日

辦法

保障性住房委託管理考評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監督保障性住房委託管理單位對保障性住房的維護管理行為,充分發揮委託管理單位在保障性住房維護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切實提高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構建和諧平安的保障性住房管理體系,根據《關於加強廉租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保〔2010〕62號)、《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等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考評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在本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高新區(以下簡稱中心城區)範圍內受委託從事保障性住房維護管理工作的委託管理單位履約行為的考評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委託管理單位是指與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管中心)簽訂委託管理契約,根據約定的委託管理事項及要求在中心城區範圍內從事保障性住房維護管理工作的單位。
第四條 市公管中心具體負責委託管理單位的考評管理工作,引入第三方考評機制,保證考評過程公平有效。
項目屬地社區(街辦)、管委會(業委會)、社會組織等第三方考評單位應落實各自的監管職責,積極配合市公管中心完成相應的考評管理工作。
委託管理單位之間應根據市公管中心的安排進行互相考評,以達到學習先進管理經驗、彌補自身管理缺陷、傳播優秀管理方法的目的。
第五條 市公管中心與項目屬地社區(街辦)、管委會(業委會)、社會組織、委託管理單位等組成多方考評小組(以下簡稱考評小組)。考評小組的考評工作應當遵循“堅持標準、強化監管、促進管理、力求實效”的原則。
第六條 市公管中心應當加強與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信用辦)、成都市物業管理協會(以下簡稱物協)、房屋產權單位等相關單位的聯繫,建立考評信息互通、信息資源共享的渠道。
第二章 考評工作的開展
第七條 考評小組應當根據《保障性住房委託管理考評標準》(見附屬檔案),對照委託管理單位委託事項的完成情況,在原始分值的基礎上逐項記分。
第八條 考評以委託管理單位管理的每個項目為單位,考評周期為一個季度,考評周期內考評小組應實行全過程動態考評記分。每個項目的考評原始分值為100分,按考評標準予以相應加分、減分。加分分值不得超過30分,減分後得分最低為0分。
第九條 結合維護管理事項的特性,動態考評應採取現場檢查、查閱資料、系統考評、問卷調查等方式。
考評小組在考評時,應對照考評標準的各條逐款進行全面檢查考核評分,並保證核查內容的真實有效。
第十條 考評小組應當在考評周期結束後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匯總考評結果,並書面告知委託管理單位。
第三章 考評結果的異議處理
第十一條 委託管理單位對考評結果存在異議的,可在收到考評結果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市公管中心提出書面異議申訴,並附相應的佐證資料。市公管中心應在接到書面異議申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經核查,異議屬實的,市公管中心應立即更正考評結果;異議不屬實的,市公管中心對考評結果不予更正並書面說明原因。
第十二條 委託管理單位對市公管中心異議處理結果不予採納的,可在收到市公管中心出具的考評結果不予更正的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過市公管中心向保障性住房後期管理工作聯席會議遞交書面覆核申請,由保障性住房後期管理工作聯席會議進行裁定。保障性住房後期管理工作聯席會議的裁定結果將作為該次考評的最終結論。
第四章 考評結果的使用
第十三條 市公管中心應當按照每季度的考核結果,支付與考核結果相同比例的委託管理費。
對考核結果在60分以下的項目不予支付該委託管理單位當季度委託管理費。
一個項目在一年內兩次考評結果低於60分的,市公管中心可要求委託管理單位更換該項目經理或負責人,委託管理單位應按要求在下一次考評前更換完成。
一個項目在一年內三次考評結果低於60分的,市公管中心可與委託管理單位解除該項目委託管理契約。市公管中心應在委託管理契約解除前將相關情況書面告知房屋產權單位,以便其做好新的委託管理單位選聘和前期物業服務契約解除的準備工作。市公管中心同時應提前將契約解除相關情況書面告知委託管理單位,在契約解除前,委託單位應繼續做好項目的管理服務工作以及與新選聘委託管理單位的移交工作。新選聘委託管理單位正式入場進行管理後,前期物業契約及委託管理契約終止。市公管中心可按考核結果60分的標準支付其過渡期間的委託管理費用。
第十四條 市公管中心應綜合委託管理單位所有項目的全年考評得分情況,建立保障性住房維護管理信譽等級制度,並將結果通報給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及信用辦、物協、房屋產權單位等相關單位,強化對委託管理單位的監管。具體如下:
(一)全年考評平均得分90分及以上的,信譽等級為優良;
(二)全年考評平均得分60分(含60分)—89分的,信譽等級為合格;
(三)全年考評平均得分60分以下的,信譽等級為較差。
每年年終,市公管中心將對信譽等級為優良和信譽等級為較差的委託管理單位分別進行通報表揚和通報批評。
第十五條 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及信用辦、物協、房屋產權單位等相關單位應根據信譽等級或通報情況,制定或結合相應的政策措施,在資質升級、評優評先、信用管理、招標管理等方面對委託管理單位實行激勵、警示與懲戒:
信譽等級為優良的,實行激勵措施;
信譽等級為合格的,實行警示措施;
信譽用等級為較差的,實行懲戒措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考評小組在對委託管理單位維護管理工作的考評周期內發現考評項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對該項目實行“一票否決”,扣除原始分值,不予支付該季度的委託管理費:
(一)因使用巡查不到位,導致違規行為、房屋安全隱患等未及時發現,或發現後未及時制止、處置、報告,造成群體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未及時發現,或發現後未及時維修租賃型保障房屋室內設施設備等故障或險情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考評周期內,因向維修單位報修不及時,被住戶有效投訴三次及以上的;
(四)因後期使用管理不到位,被新聞媒體負面報導的;
(五)集中保障房小區(指由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承擔委託管理工作的保障房小區)符合廉租租金標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第一季度租金收繳率低於85%,第二、三、四季度租金收繳率低於90%的;其他公共租賃住房第一季度租金收繳率低於95%,第二、三、四季度租金收繳率低於98%的;
(六)零星保障性住房(指未由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承擔委託管理工作的保障性住房)合計收繳率第一季度低於75%,第二季度低於80%,第三季度低於85%,第四季度低於90%的;
(七)未按規定用途使用票據,轉讓、出借、代開、買賣、擅自銷毀、塗改財政票據等違反國家票據使用規範的;
(八)同一考評項目連續三個季度被扣分,經考評單位提醒仍不整改的(考評標準巡查部分第八項除外);
(九)在每年委託第三方進行的滿意度調查中滿意率低於85%的;
(十)三次及以上未積極配合主管部門對保障性住房進行管理的。
第十七條 委託管理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偽造、塗改保障性住房維護管理工作記錄,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隱瞞真實管理情況的;
(三)以暴力、脅迫、賄賂等方式干擾、阻礙工作人員履行考評職責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或者拒絕工作人員開展考評工作的;
(五)其他在考評期間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經查實存在前款規定的禁止行為的,市公管中有權取消該委託管理單位該次的考評資格並單方解除委託管理契約。
第十八條 考評小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利用職務之便,錯記、漏記、謊報委託管理單位分數或不按本辦法規定對委託管理單位進行考評,侵害委託管理單位合法權益,損害委託管理單位信譽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市公管中心可根據維護管理的事項、標準、管理成本等的變化,結合實際對考評內容、方式及考評分值等進行相應調整。
第二十條 對中心城區外的區(市)縣委託從事保障性住房維護管理工作的委託管理單位履約行為的考評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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