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公民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答記者問)

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對國家賠償法作了介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障公民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答記者問)
  • 發布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
  • 發布日期:1994.05.12
  • 實施日期:1995.01.01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工作答覆
  • 法規類別國家賠償
問:制定國家賠償法有哪些重要意義?
答:國家賠償法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一部重要法律。我國憲法規定:“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指出:要“建立對執法違法的追究制度和賠償制度”。制定國家賠償法,對於落實憲法的規定和貫徹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的精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推動廉政建設,維護社會安定,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良好的社會條件,具有重要意義。

問: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哪些方面能夠得到國家賠償,公民被錯拘、錯捕、錯判的能否得到國家賠償?
答:國家賠償法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國家賠償分為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行政賠償的範圍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違法使用武器、警械、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5、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6、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7、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和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刑事賠償的範圍是指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刑訊逼供、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6、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此外,國家賠償法還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要給予賠償。

問:什麼人能夠提出賠償要求,應當向哪個部門提出賠償要求,被錯拘、錯捕、錯判後要求賠償的,應當找哪個部門賠?
答:國家賠償法分別在第二章行政賠償和第三章刑事賠償中規定了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問題。
關於賠償請求人的問題,國家賠償法規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關於賠償義務機關的問題,國家賠償法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託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經複議機關複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複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問: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賠償要求應當怎樣提出,有義務賠償的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時怎么辦?
答:對這個問題,國家賠償法基本上是這樣規定的;
1、賠償要求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2、行政賠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要求刑事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時,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是行使偵查、檢察、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時,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或者賠償請求人不服複議規定的,賠償請求人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還可以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問:如何確定賠償的標準和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造成公民傷亡的怎么賠?
答:關於賠償方式,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關於賠償的計算標準,國家賠償法規定: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①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②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其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③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①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②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
③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④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⑤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⑥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⑦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此外,國家賠償法還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本法有關規定的情形之一,並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問:國家賠償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那么,國家賠償法施行前發生的國家賠償問題怎么處理?
答:國家賠償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不溯及既往。國家賠償法施行前發生的國家賠償問題,仍然依照過去的辦法處理。國家賠償法施行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該法規定的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侵權行為,需要國家賠償的,適用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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